盧秀燕針對身心障礙學生成績考核辦法函請教育部作修正
刊載者:盧秀燕委員
刊載日期:2007/04/25
【立法委員盧秀燕國會研究室96年4月23日新聞稿】
立法委員盧秀燕指出,依照現行「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六條之規定,身心障礙學生同列其成績考查之適用範圍;然而依「特殊教育法」之規定,身心障礙學生應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衡酌學生的學習管道,彈性調整成績評量的方式。故盧秀燕主張應該刪除「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六條關於身心障礙學生之字眼,另以特教法及其施行細則對身心障礙學生的成績考核標準逕行規定,去函教育部針對此項疑義召開相關會議進行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