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補強「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刊載者:吳育昇委員 刊載日期:2011/03/21

臨時提案

案由:本院吳委員育昇、郭素春、趙麗雲、陳秀卿等23人,有鑑於臺南市鄭姓女嬰因保母將其關在櫃子中猝死一案,發現現行「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49條僅規範「技術士證及證書不得租借他人使用。違反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技術士證,並註銷其技術士證書。」但是,若遇到該類技術士有重大惡性,或違反職業倫理道德操守,專業能力不足,故意疏於在安全上把關者,造成人民生命財產之損失,公權力卻無法廢止註銷其技術士證。政府不能只顧發照,而不建構一套不適任技術士退場管理機制。因此,建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儘速會同相關部會研商(例如:內政部兒童局主管全國保母資訊網),補強「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中有關各類技術士證照廢止、註銷之法規,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是否允當,敬請 公決。

說明:

一、 當初,為了更加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政府大力推廣「證照制度」。因為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與民生福祉、公共安全有關的行,如燃氣熱水器安裝,消防設備檢查、托嬰照顧,均需經由公開檢定之程序,以確定其從業資格,其技能足以確保執業所需,防範危害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事故發生。

二、 然而,依據現行職業訓練法第33條:「…技術士證發證、管理…,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以及,「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49條:「技術士證及證書不得租借他人使用。違反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技術士證,並註銷其技術士證書。…」,卻無法有效廢止註銷該類專業能力不足,違反職業倫理,造成人民生命財產損失之技術士證照。

三、 有鑑於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儘速會同相關部會研商(例如:內政部兒童局主管全國保母資訊網),補強「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中有關各類技術士證照廢止、註銷之法規,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

提案人:吳育昇、郭素春、趙麗雲、陳秀卿

連署人:羅明才、馬文君、朱鳳芝、徐少萍、林德福、蔡正元

劉盛良、張嘉郡、侯彩鳳、林明溱、鄭金玲、蔡錦隆

蔣孝嚴、羅淑蕾、盧秀燕、潘維剛、楊仁福、帥化民

盧嘉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