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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民怨 搶錢拖吊 違反比例原則 刊載者:吳育昇委員 刊載日期:2010/01/06

拖吊的目的是要順暢交通,而不是做為懲罰人民的手段

立法委員吳育昇提案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立法委員吳育昇等44名立委有鑒於拖吊糾紛日漸頻傳,先前更有羅姓計程車司機因追趕拖吊車而身亡,經審慎研究後認為,現行拖吊規範,不論有無急迫影響到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一律予以拖吊之規定,實已逾越必要之程度,有違憲法上之比例原則。吳育昇認為:「拖吊的目的是要順暢交通,而不是做為懲罰人民的手段」。因此,應於法律中明定除有急迫影響公共安全者外,不得予以強制拖離之相關條文,遂提案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

立委吳育昇接受羅姓計程車司機遺孀黃女士的陳情,羅姓計程車司機去年十月急著幫女兒買午餐,將計程車停在黃線遭拖吊,因不甘一天被拖吊兩次,而在拖吊車後方苦苦追趕,在跑到拖吊場門口時,突然心臟病發倒地身亡。黃女士認為今天她先生只是黃線臨時停車,如果警察只開單告發,將車子還給她先生,讓他能夠拿心臟病的藥,相信不會發生這樣的悲劇。因為這個案例,立法委員吳育昇與眾多立委,認為現行拖吊規範,不論有無急迫影響到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一律予以拖吊之規定,實已逾越必要之程度,侵害民眾權益甚深,有違憲法上之比例原則,有修改法律之必要與急迫性。

經立委吳育昇委員辦公室調查97年執行違規停車拖吊車輛數為1,013,392輛,98年1至10月拖吊數量為826,363輛,97年拖吊車輛移置、保管費收入總金額為738,375,281元,98年1至11月拖吊車輛移置、保管費收入總金額為668,004,674元。另外,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也透過網路調查,發現「交通違規開單拖吊過嚴」,分別是十大民怨中的第6名。因為,拖吊車輛除了會造成民眾荷包損失外,更容易影響民眾生活的不便(無法接送小孩上下學、無法接送長者前往醫院就診…)、時間的損失(無法準時赴約),甚至是人身安全的危害(如羅姓計程車司機案例)。顯見,拖吊業者基於謀取業績利潤之私心,而產生道德風險之虞,無怪乎民眾對拖吊亂象之不滿,會直接反映在民意調查之結果。

而行政院政務委員尹啟銘也曾提及:『前一陣子去便利超商買報紙與咖啡,車子只不過停在黃線3分鐘就被拖吊。相信有很多民眾與他一樣,委外的拖吊業者「撿軟柿子吃」,離拖吊場近的區域常遇到這種事。』因此,立法委員吳育昇回顧民眾對拖吊怨言的新聞發現,民眾認為業者為了省油錢,往往優先拖吊拖吊場附近的違規車輛;或是定點拖吊;鄰里之間的小巷弄;黃線臨時停車…等。

拖吊制度之設置理應以停車人之違規行為確實致生道路交通之障礙者為限,惟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之規定,不問違規情形為何,一律予以拖吊,實不符憲法上之比例原則之規定,而使人民權益遭受過度之侵害。

是以,依比例原則之意涵,如對未急迫影響交通之違規停車者開處罰單便能達處罰之目的時,就不該以侵害人民更大之拖吊手段為之,應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要求執勤員警多以檢舉、巡邏等方式警示違規停車者,對於未急迫影響交通之違規停車者,以開立罰單之方式予以處罰即可,即除有急迫影響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者外,不需予以強制拖離,如此方能以最小侵害之手段達成維護交通秩序之公益目的,同時亦能避免拖吊業者於現行法缺漏下所生之道德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