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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舉辦「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草案」公聽會 刊載者:楊麗環委員 刊載日期:2010/07/08

「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草案」公聽會

一、時 間:99.07.9(五)下午2點30分整

二、地 點:立法院群賢樓802會議室

三、主持人:楊委員麗環

四、聯絡人:許明美

出席者: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委員、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民間健保監督聯盟、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中華民國工業協進會、中華民國中小企業協會、台灣省農會、台灣省漁會、中華民國全國勞工聯盟總會、全國產業總工會、中華民國全國職業總工會、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醫院協會、私立醫療院所協會、社區醫院協會、中華民國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 會、中華民國西藥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開發性製藥研究協會、中華民國製藥發展協會、中華民國學名藥協會、中華民國藥品行銷暨管理協會、台北市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區製藥工業同業公會、衛生署、銓敘部、財政部、主計處、內政部、退輔會、公平會

電 話:(02)2358-6066

傳  真:(02)2358-6070

「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草案」公聽會會議紀錄

一、時 間:99.07.9(五)下午2點30分整

二、地 點:立法院群賢樓802會議室

三、主 持 人:楊委員麗環

四、出席人員:

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 研究發展組黃經祥副組長

民間健保監督聯盟 滕西華發言人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

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

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

中華民國工業協進會

中華民國中小企業協會

台灣省農會

台灣省漁會

中華民國全國勞工聯盟總會

全國產業總工會

中華民國全國職業總工會

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陳宗獻常務理事 石賢彥監事 李志宏副執行長

蔣世中副秘書長 林忠劭主任秘書 李美慧組長

劉俊宏助理研究員

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謝欣育醫師 會務人員江心怡小姐

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中華民國呼吸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汪性寧 理事

中華民國物理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鄭悅承 常務理事

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廖憶嘉 社工員

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 簡璽如 秘書長

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中華民國職能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吳欣燕 法規委員

中華民國醫事放射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廖大富 常務理事

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中華民國醫務社會工作協會

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連瑞猛理事長 林麗真 監事

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梁淑媛 秘書

台灣心理衛生工作學會

台灣麻醉護理學會 趙純真 秘書

台灣聽力語言學會 陳美慧理事

中華民國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王亭婷 秘書

台灣醫院協會 林佩萩秘書長 顏正婷專員

私立醫療院所協會 吳明彥秘書長 何佳樺秘書 【馬偕醫院醫事室】林富滿主任 

中華民國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 陳世雄理事長 盛寶嘉理事 杜文憲秘書長

中華民國西藥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開發性製藥研究協會 程馨秘書長

中華民國製藥發展協會 蔡珮珊秘書長 陳本龍委員 馬紹恆

中華民國學名藥協會 王舜睦副理事長 呂珮瑜執行秘書

中華民國藥品行銷暨管理協會 李謀進理事長

台北市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 梁明聖理事長

台灣區製藥工業同業公會 蘇美惠秘書長 莊佳蓁 陳繼賓

衛生署 曲同光參事 沈茂庭組長

銓敘部

財政部 李雅晶專門委員

主計處 蘇文樹科長

內政部 姚惠文科長

退輔會

公平會 林金郎科長 徐倬園專員

五、主席致詞:

關於二代健保的改革本席再次重申,委員會審查時,經過二輪之充分討論,因仍有26條條文無法取得共識,所以才會交付朝野協商,同時要求朝野協商時仍以社福衛環委員之意見為主,採公開方式。尤其保費收取方式,目前行政部門強調,可改善負擔公平性,但是本席參加中研院和政大勞公所舉辦之健保研討會,及委員會所召開之公聽會,專家學者、精算師都質疑二代健保除了職業公會和地區人口減少保費外,薪水階級都將加重負擔,因為不僅是正職薪水、兼差薪水、加班費、獎金、年終獎金、津貼均需扣繳保費,利息(沒有扣除額)等等所有所得都需扣繳保費,且現行是以薪水30%計算保費,二代健保則是以薪水之全部去乘以費率,尤其剛出社會之年輕人將加重負擔,而領退職所得者,也被質疑所得來至於年輕人繳交的公、勞保保費,同時使用健保的機率高於年輕人,其退職所得卻不需納入健保費計算基礎,另外資本利得財政部收不到的健保會收得到嗎?至於民間團體質疑,尚未召開朝野協商會議,主要是這期間行政部門仍和黨團持續溝通中,而重大法案之朝野協商須配合黨團溝通進度,黨團已有初步結論,預計下周召開朝野協商,今日召開公聽會希望能聽取各方對保留條文之意見,如保費之收取採家戶總所得,退職所得、資本利得是否應納入?費率上限?上下限是否論口計費?政府負擔比率下限?一併提供黨團修法參考。

六、發言要點:

衛生署曲同光參事:

二代健保可改善負擔公平性,解決類目間負擔比率不同、論口計費相同所得家戶間負擔不同之問題。現行由費協會協定年度支出,監理會對保險收入常無法達成適度調整之共識,未來二會合一,配合法定職掌,可達收之連動之效。初審保留協商之重要修法議題,採家戶總所得新制(所的總額定義、政府負擔比率下限、雇主負擔比率之調整方式、費率上限、適用上下限保險費之家戶論口計費、政府彌補新制實施前累計短絀);監理、費協兩會合一及其組織定位;藥物差額負擔,藥價差、藥價調整、藥品總額及藥品交易簽訂書面契約;由政府編列預算填補每年之保險短絀;二代健保實施日期。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蔣世中副秘書長:

1.針對行政院版本第四條:

不宜因為要達到收支連動的目標,將費協會與監理會職掌合併。監理會職掌保險費率收入面,費協會職掌保險給付範圍支出面,若需合併,全聯會建議總額協商時,應落實對等協商原則,由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及付費者代表對等協商。

2.針對行政院版本第四十三條:

支持行政院版本,訂定差額負擔法源依據之必要性,但反對「同有效成份之藥品已屬本保險給付項目時,不得為實施差額負擔之藥品品項」當逾專利期藥品,無法實施差額負擔,退出台灣市場,影響民眾權益。

3. 針對行政院版本第五十九條:

醫界體諒到近年來已實施六次藥價調降,造成藥界的衝擊與生存之問題,根據健保局2009年台灣前20名藥價與國際10國比較,是所有國家中最低的,且藥價已砍到不只在滴血,且已達見骨程度,影響到部分藥廠退出台灣市場,影響民眾權益,衛生主管機關應重視此一問題存在。(1)再來就「藥費目標總額」而言;在同總額精神下,卻有二套不同的體制,醫界與其他醫療體系下必須在總額體制下實施之限制,不足總額時採改浮動點值折付方式,諸如診察費、診療費、檢驗費、護理費等,概括承受總額財務風險。但根據健保法第五十條規定,當藥費目標總額的一定比例,自當季門診費用總額扣除,由其他總額部門承擔財務風險,同一體制下,竟有如此不同財務承擔風險,理應與其他部門方式一致,採取浮動點值折付方式,方合乎行政原則。請問衛生署在訂定此制度時,是否有考量公平正義原則?(2)再來依健保法49條規定,僅採門診藥費總額,如何切割?藥費占率如何計算?成長率如何計算?西醫基層近年來藥費占率大約23%∼25%,成長率-4.6%∼6%,醫學中心:占率48.5%∼50%,成長率5.7%∼10.6%,區域醫院占率:37.4%∼42%,成長率3.5%∼14.2%,地區醫院占率30%,成長率-2.6%∼1.5%,請問衛生署,倘若僅實施門診藥費總額,醫院部門將住院重大傷病諸如抗癌藥物轉移至門診注射,則藥費占率增加,將影響醫院體系門診部門藥費成長率增加,將壓縮門診部門較重科別之醫療點數,是否合乎公平正義原則?(3)如何調降藥費機制?如何引進新藥以維醫療品質?倘若未引進新藥或減少引進新藥,相對性藥費必然不會超出門診藥費目標總額造成該調降藥費而未調降,該引進新藥、新科技以提升國民平均餘命而未引進,影響醫療品質,衛生署是否以考量到此問題存在?最後,根據健保局統計分析顯示,因藥費管控使歷年藥費占率皆能維持約25%,但根據國外報告顯示:藥費占率大多介於10%-15%左右,在目前歷經6次藥價調降,已造成台灣在國際10國中平均藥費最低情況下,是否意味著其他醫療項目,諸如:診察費、診療費、檢驗費、護理費等費用過於偏低,懇請衛生主管機關應重新檢討醫療費用支付制度,將適度提高其他醫療支付制度,藥費占率回歸合理公平情況下,再談藥費目標總額制度。

4. 針對行政院版本第六十八條:

建議維持行政院提案條文。明訂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交付處方箋予被保險人,於醫事服務機構調劑、檢驗、檢查或處置;惟實務上,急診或可於門診進行之檢驗(查)(如胃鏡、喉鏡)時,發現有異狀時應即時處置單予病人,反增添病人就醫不便及醫療過程已非必要手續,對住院病人來說亦造成不便。

台灣醫院協會秘書長林佩萩:

1.支持二代健保法修正

2.對應總額費用協議,應據對等協商之機制且應文字明述。

主張:健保第四條有關監理會之組成與任務,應明列總額費用協議,應據對等協商機制。

3.基於經建會主張全民健保永續經營於建立收支連動的前提,當健保醫療服務增加給付項目或範圍時,不應僅有給付項目得增加,應有相對醫療經費挹助總額,以穩定醫療服務點值。

主張:修正行政院版四十條之內容,加註新增項目與範圍時,應有相對財務支應。

4.支持差額負擔機制的建立

全民健保應定位為提供國人基本之醫療服務,應建立差額負擔以提供國人得以選擇更優質的醫療服務,同時提供醫院引進新興科技的誘因。

主張:依據立法院6月2日修正版本,建議加註同有效成份且具同品質之藥品已屬保險給付項目時,不得為實施差額負擔之藥品品項。

5.建於醫療實務執行考量,有關處方之交付,應維持行政院原提案內容: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診療被保險人時,得交付處方箋予被保險人,於符合規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調劑、檢驗、檢查或處置。

中華民國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 陳世雄理事長

首先有關監察院藥價調查報告與二代健保修法

一、前言:

全民健康保險自八十四年施行以來,已成為守護國民健康最重要的一道防線,其中藥品費用支付制度,更是爭議的重心所在,值此二代健保修法之際,更適逢現行健保藥費調整制度業經監察院調查完竣,為使二代健保藥品費用支付制度能臻於合理、進步、透明,特將監察院於本年六月七日調查報告之重點分析如後,以提供立法院健保法修正參考。

二、 監察院調查主要結論:

(一)現行健保局公告運行之「藥價調整作業要點」影響人民權利義務行使,卻無法律具體明確授權,有違法律保留原則。

1. 監察院認為,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24 號:「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社會保險,攸關全體國民之福利至鉅…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2. 而衛生署核定發佈之藥價基準,係依據健保法第50 條第1 項之規定授權發佈,惟健保局藥價調整與藥價調查並無法律明確授權訂定,故該作業要點之訂定,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二)衛生署宜儘速釐清現行藥價調整對於處理藥價問題之有效性及對整體藥費控制的必要性,且需檢討或研修健保法中有關藥價基準相關規定之適當性或推動藥品支付制度之改革,以杜絕藥價差爭議。

1. 依照現行健保藥價支付制度,自有「藥價差」之存在,與現行健保法之規定並未抵觸,合先敘明。

2. 健保局多次辦理藥價調整後,不同層級、不同權屬別醫PDF created with 療院所之藥價差反而愈趨擴大,形成藥價差未減愈增之現象。

3. 但另一方面,監察院也調查指出藥價差雖未減反增,但國內藥價與主要國家相較,並未較高,且健保藥費之成長幅度,亦未高於整體醫療費用之增長。

4. 故綜合以上建議,監察院對於藥價差管理,有以下調查建議:

(1)目前藥價調整之作法,僅能使藥價逐漸趨近市場交易價格,並不能完全消弭藥價差。

(2)衛生署若不容許藥價差之存在,在法制上就應修正相關規定,並取消藥品之定價,採取以下措施,例如:「實施差額負擔或支付上限價」。

(三)健保局未能機動、快速調整藥品價格:

(四)同成分、同劑量、同性質之藥品價格差異過大:

三、二代健保修法因應方案:

(一)修正第五十九條,透過「支出目標」入法,解決法律保留原則問題,並建構合理管理藥價差機制:

1.「支出目標制」可以讓「不合理價差」與「合理價差」清楚區分,不僅解決藥品供應鏈長期污名化問題,更可以建立合理管理藥價差的制度。

2.「支出目標制」可以發揮「醫藥界內部專業制約」、「連結總額財務精神」的雙重作用,更重要的是,支出目標制可以讓藥費獲得上限控管,讓健保藥品管理制度能在有限人力物力之下,從「個別價格」回歸「藥費管理」的重點,而非處處去管「個別藥價」,最後陷入「掛一漏萬」或「行政自我感覺良好」的困境而不自知。

3. 由於藥品支出目標制已經是公衛界、醫藥界及藥品政策全國會議的共識,故應藉由二代健保修法契機入法,一則可以解決監察院調查之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問題,更可解決現行制度無法合理管理藥價差的困境,讓藥價差問題透過產官學共同參與而能獲得釐清與有效管理。

(二) 二代健保草案第四十三條應審慎思考:

1. 二代健保行政院版第四十三條重點為「單一價格」與「差額負擔」兩項。

2. 「單一價格」雖有助於縮小價差,但由於台灣僅是單元健保體系,故監察院指出,若實施同成分支付上限價,則必須同步實施差額負擔,因此,差額負擔乃單一價之必要配套,否則若僅實施單一價,卻刪除差額負擔,屆時病患更將陷入「全額負擔」的困境。

3. 然而,現階段民眾對於差額負擔恐有疑義,加上台灣尚未全面落實醫藥分業,又若先從新藥實施差額,民眾在醫病資訊不對等情況下,更無能力拒絕醫師推薦,也需付出更高的費用,恐惡化脆弱的醫病關係。

4. 二代健保第五十九條建立支出目標後,不合理價差與藥費成長都獲得合理控管,此時單一價與差額負擔並不需徒然引起爭議,可考慮刪除:

(1)事實上,單一價主要起源餘健保藥費收支不平衡下的「必要之惡」,並希望藉此縮小藥價分歧的狀況,然而,倘若透過支出目標,已將藥品支付從「個別藥價」轉向「總體藥費」,此時藥費的重要性遠遠高過藥價。再加上透過支出目標,能讓不合理藥價差獲得合理管制,故此時已無實施爭議頗大的單一價與差額負擔。是故,二代健保藥品支付制度的重心,應放在建立支出目標制,並刪除行政院版第四十三條,方為正辦。

(2)更有甚者,藥品最關鍵的問題或成本,常常不是同成分,而同成分也不是同品質,更不是同療效,故一旦在單元健保體制下,粗糙的以同成分就實施單一價,則病況越特殊的病患,越容易陷入處處必須自費的困境,值得立法者關注貿然擴大單一價實施的副作用。

四、 結論:

由於監察院已經調查指出,現行健保藥品支付制度無法合理管理藥價差問題,也有違法律保留原則,同時也指出應考慮實施「差額負擔及成分支付上限價」,故在整合監察院意見,並考量醫療專業、藥費管理需要及民意接受度後,爰提出修法具體結論如下:

(一) 將支出目標入法:

在二代健保第五十九條明定藥品費用實施支出目標制,以支出目標制作為藥費管理和藥價調整的依據,並藉此開放醫界、藥界、付費者代表、學者專家及政府代表共同參與訂定,同時解決現行健保法律授權不足及透明度與藥價差管理有效性不足的困境。(二代健保第五十九條)

(二) 刪除二代健保第四十三條:

雖然監察院指出「差額負擔及成分支付上限價」是一個可考量的方式,但由於「單一價」係起源於消彌藥價差及管理藥費的想法,但卻也因此必須建構「差額負擔」,以免影響民眾用藥選擇而引起廣泛爭論,故若二代健保第五十九條已經可以達成「不合理價差管理」以及「藥費控管」之政策目的,則建議刪除尚未成熟之第四十三條,或至少應對單一價實施做出更嚴謹之配套及差額負擔,才不會讓弱勢病患陷入必須處處全額自費,或新藥無從判斷是否真的要接受差額推介,且需高額自費價差的更大困境之中。

1.支持第59條廖國棟修正版本,如附件。

(1)設定年度藥品支出目標。

(2)超出藥品支出目標時依超出部分之ㄧ定比率扣除。

(3)每次健保財務赤字及調整保費被提及時,藥價差即成為社會大眾所詬病,健保局、醫院、藥界被污名化,突顯以健保核價而非實際採購的藥品價格給付醫療院所的制度應予改革。

(4)建議藥品核付給醫療院所價格依:實際交易價格+管理費+獎勵金核定,以此方式支出,若有剩餘的藥品費用,保留在醫療總額內,資源重新分配,由監理委員會決定給付新藥、新適應症及提高低給付項目之用。

2.建議刪除第43條條文,原因如下:

(1)因為同品質、同有效成分之藥品保險人得支付同一價格,而無差額負擔時,許多藥品將退出健保市場,使得患者自付藥品品項將增加。

(2)同品質、同有效的藥品如何定義及執行模糊不清,窒礙難行。

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連瑞猛理事長

1. 尊重被保險人的權益,第六十八條保險服務機構於診療保險人後,應交付處方與被保險人,於符合規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調劑、檢驗、檢查或處置。應是尊重被保險人的權益,也是進步,在衛環委員會都已充分討論通過,萬萬不要再做改變。

2. 修法二代健保,何其不容易,理想是我們追求,但是不要忘了現實的環境,掌握時機儘立追求理想方為上策。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李志宏副執行長

1. 所稱扣費義務人(第二條第二款)於現役軍人,即有

服役單位或國防部指定之單位

其他所得之扣費義務人

所以健保費(稅)的扣繳憑單會有很多,隔年尚需核算後,多退少補,造成雇主與被保險人的困擾。

2. 所稱繳費義務人(院版第十、十一、十二條)分二類,在年度內可能由第一類→第二類或第二類→第三類,隔年算總帳時必定產生諸多困擾。

3. 院版第三十條扣費義務人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上一年度向被保險人扣繳之保險金額彙報被保險人,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費憑單填發被保險人,納健保局本身做甚麼事?

統合→追退保險費(稅)?(第三十一條)所以會混亂的第一名是被保險人,第二名是扣費義務人並非健保局。

4. 承上一點與繳稅日期不同→民怨四起!

中華民國開發性製藥研究協會 程馨秘書長

1. 基於健保公平性的目標,建議刪除健保法第四十三條有關藥品差額負擔條文。

健保實施以來,得以使民眾免於因病而貧之恐懼,乃健保係為追求社會連動之責任,若實施差額負擔,則為回到使用者付費之精神,勢必造成民眾就醫之不公平性,使得民眾因貧、富不同而造成就醫權益之影響。

以同樣為公醫制之英國而言,其即明定政策目標為即使提供有效,先進之藥品予以民眾,且不論其為貧或富。

衛生署及健保局認為新藥實施差額負擔有助於新藥引進,但新藥若經健保評估證明其為有效,安全且為民眾所需,則勢必應納入健保給付。若考量少數藥品價格昂貴,須實施差額負擔,則恐將成為〝富人條款〞形同以健保費用補貼原來即具購買能力之富人,經濟弱勢者將仍無法使用此新藥。吾等認為差額負擔並無法加速新藥之引進,應予刪除全條條文。

2. 原條文第四十條雖已通過要求醫療科技評估,但建議修正條文文字順序為:「保險人應考量人體健康、醫療倫理、醫療成本效率及本保險財務,並參考醫療科技評估」以免醫療科技評估,凌駕民眾醫療需求,以致延宕新藥之引進。

中華民國製藥發展協會 蔡珮珊秘書長

1. 有關第七十一條定型化契約的部分,除了醫事服務機構跟藥物提供者的交易,在健保制度下,屬於自由交易市場,不宜用強制的方式來規範。而從法條上,根本是空白授權,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都沒有明確規範,對醫界及產業界會有很大的衝擊。

2. 有關四十三條的部分〝有關同成分或同功能類別之藥物,保險得以同一價格支付〞,予以支持,至於是否實施差額負擔,還是希望健保財政及最大的公眾利益為主要考量。剛剛各界中提到的〝同品質〞的問題,除了將來訂定在法條中會衍生很多認定上的問題,另外我們現在所領取的藥品許可證都依照衛生署的規定來申請,並沒有分級。不了解將來如何來認定〝同品質〞?但我們也不會去迴避這個問題,如果有條文提到品質問題,建議在附帶決議中應由許可證核發單位(TFDA)來認定並且公告其品質標準。

目前國內藥廠提供健保市場近八成的用藥量,而且現在每家藥廠都投入數億元來興建符合國際PIC/S GMP標準的軟硬體設施,TFDA每二年都定期進行非常嚴謹的GMP查核,並且一0三年也要會全面實施PIC/S GMP標準。

我國的醫療品質受到各界甚至國際的肯定,相信國產製藥也是重要的一環,不可抹滅,也請醫界及民眾放心用藥。

民間健保監督聯盟 滕西華發言人

1. 關於二代健保的改革,督保盟和各位一樣,希望能成功。督保盟反對的是立法院以臨時會的方事處理健保法,臨時會只是表決的戰場,本次公聽會就像之前的三次公聽會一樣,各自對議題有不同解讀,我們相當感謝楊委員辦這個公聽會,也希望委員能夠支持不在臨時會審查,並且在會期開始前多辦單一主題的公聽會來凝結共識,也請楊委員繼續留任衛環。

2. 關於所得內涵與費率,再做沒人知道將來要付多少保費。包含:

a.是否以社會保險推定所得,影響國保與職業公會人口?

b.資本利得不納入,對青年族群失去世代正義,不是他們不願增加保費,而是過度負擔。部分資本利得如期貨證券可列日出條款以掌握資訊,土地與房屋現行已經可以掌握,這些並未討論。

c.退職所得亦尚未入法。

d.應以基本保費推論下限,以需要保費推定上限,決定費率,才不至於有人不必付保費,有人過度付費,更別提論口爭議,百分之三費率決對高估。

以上都決定費率,卻沒有詳細討論。

另在政府負擔率應不得低於現制,雇主負擔內涵依現制的話,會呈現經濟愈不景氣,民眾薪資下降,反而負擔愈重的不公平現象。

3. 反對任何形式的差額負擔,健保局應可提供究竟是哪些投保金額的人口在使用差額負擔,有人主張無差額負擔就會使民眾用藥或醫療權益受損或醫療科技引進緩慢,應提出證據來說服。

4. 藥品支出目標或藥品總額必有損病人權益,尤以重症病人及後線照護醫院,中部某些實施藥品支出目標者,除斷頭外,病人被迫換醫院已是事實應審慎。

5. 73條收據沒通過是遺憾,應基於民眾權益通過73條。

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 研究發展組黃經祥副組長

?? 新條文第5條:

關於監理會職權、組織規範:

不反對監理會兩會合一,但應公開透明、平等協商、利益迴避(或揭露),條文要明定衛生署負最終決策責任。

?? 新條文第18條:

未來實施二代健保法後政府應支出下限,醫改會認為:

1. 不應與政府身為雇主之責任混為一談,

2. 不得低於現行政府支出比例

3. 拒絕喊價修法,要求財政部提出有數據基礎的評估報告

?? 新條文第45條:

差額負擔是否應開放:

1. 醫改會擔心若實施差額負擔,將造成階級效應,未來民眾會依財力被分為,可用自費、可用差額,只能用健保三種階級。

2. 現況民眾就醫,已經常被醫師誘發需求,告知自費的比健保好,若實施差額負擔,可以想見,會被告之自費最好、差額的次之、健保的最差。

3. 事實上,只要是絕對必要的,健保都有給付,拒絕將判斷使用昂貴、要付差額藥物、特材的部份,拋給資訊弱勢的民眾。

?? 新條文第75條:

醫療品質資訊條文是否不要寫到太細?

醫改會認為,對民眾來說,二代健保法要漲保費,應承諾健保提供的醫療品質有所改善,這部份就要靠品質資訊公開來提供給民眾檢視,然而目前政院版的的條文過於粗略,幾乎等於沒有承諾。

?? 新條文第82條:

健保違規資訊公開,應公開最後裁罰結果,給民眾交待,又爭議審議時間冗長,健保違規資訊公開時間應延長且明定。

?? 新條文第68條醫院應每日公開健保病床使用情形、新條文第72條應交付處方箋新條文第74條醫院應提交財報,以上已初審通過的條文,皆無罰則,形同只有宣導效果,望委員留意。

中華民國藥品行銷暨管理協會 李謀進理事長

行政院版第五十九條意見:

1.藥品費用總額,改為藥品支出目標

2.給付藥品費用依支出標準,改為依實際交易價加上管理費加上議價獎勵金方式處理。

3.超出支出目標,其中½由藥價修訂為之。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石賢彥監事

1. 現行五十條立法院審查會條文六十二條

藥品、醫療服務項目及支付標準,目前皆採上限制的總額,故反對藥界所提單獨藥品採目標制。

2. 現行六十八條立法院審查會第七十二條

反對明定保險醫療事服務機構「應」交付處方予被保險人,於醫事服務機構調劑、檢驗、檢查或處置應維持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交付處方予被保險人,才符合現行住院或門診手術的現況,否則手術進行中還要求醫師先開處方或處置單交予病人,造成手術進行的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