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治預算執行率僅82.88%,居各機關防治預算之末位,雖係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調整相關防疫措施,惟預算編列容有改善空間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 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特別預算(109年1月15日至112年度6月30日)「醫療保健支出」項下編列推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業務所需經費15億2,781萬5千元,辦理防疫手機及平臺建置等5項工作,決算數12億6,631萬4千元,預算執行率為82.88%,賸餘數2億6,150萬1千元。經查:
(一)相關防疫工作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
該會5項防治工作預算編列及辦理情形如下(詳表1):
1.防疫手機及平臺建置:預算數1億5,709萬元,決算數1億5,622萬元,係完成疫情防治專用手機採購及防疫服務平臺開發。
2.整備資料、居家隔離及檢疫之定位追蹤及發送簡訊:預算數8億867萬3千元,決算數6億821萬5千元,主要透過防疫服務平臺對居家隔離、檢疫者之門號進行定位追蹤及發送互動簡訊掌握該等人員健康狀況等。
3.偏遠隔離檢疫所網路改善:預算數7,166萬3千元,決算如數執行,指定8個偏遠隔離檢疫所,請電信業者設置行動寬頻基地臺,提升防疫效果。
4.補助廣電業者協助播放防疫訊息:預算數1億9,038萬9千元,決算如數執行,係補貼廣播電視事業因指揮中心徵用協助播送防疫訊息而增加之直接人力成本。
5.疫情防治之簡訊實聯制:預算數3億元,決算數2億3,982萬6千元,共計發送約47.8億則簡訊。
表1 通傳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相關工作項目預、決算數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項目
原預算數
調整數
預算數
決算(實現)數
賸餘數
追加(減)數
經費流用數
合計
219,056
1,308,759
0
1,527,815
1,266,314
261,501
防疫手機及平臺建置
104,822
52,268
0
157,090
156,220
870
整備資料、居家隔離及檢疫之定位追蹤及發送簡訊
100,000
719,536
-10,863
808,673
608,215
200,458
偏遠隔離檢疫所網路改善
14,234
68,670
-11,241
71,663
71,663
0
補助廣電業者協助播放防疫訊息之直接人力成本(詳說明1)
0
168,285
22,104
190,389
190,389
0
疫情防治簡訊實聯制
0
300,000
0
300,000
239,826
60,174
說 明:該會表示為續行辦理廣電業者協助播放防疫訊息之直接人力成本補 貼,致經費不敷,故需辦理流用。
資料來源:通傳會。
(二)雖配合疫情指揮中心視疫情發展調整防疫措施,縮減隔離範圍及天數等,惟預算執行率僅82.88%,預算編列容有改善空間
相關主管部會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特別預算編列防治預算2,294.8億元,決算審定數2,277.9億元,預算賸餘16.9億元(0.74%),執行情形如下:
1.按各主管機關防治預算執行情形分析,預算執行率超過9成者計有衛生福利部等6個主管機關,而低於9成者計有教育部、內政部及通傳會(詳表2),其中以通傳會執行率82.88%,居各機關之末位。
表2 各主管機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特別預算防治預算執行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主管機關
預算數A
決算數B
賸餘數C
預算執行率B/A
賸餘率C/A
衛生福利部
208,133,854
207,836,437
297,417
99.86
0.14
交通部
12,930,344
12,480,910
449,434
96.52
3.48
教育部
3,108,868
2,749,681
359,187
88.45
11.55
內政部
2,443,519
2,164,184
279,335
88.57
1.43
通傳會
1,527,815
1,266,314
261,501
82.88
17.12
經濟部
575,000
574,636
364
99.94
0.06
環境部
464,898
436,227
28,671
93.83
6.17
農業部
186,056
168,988
17,068
90.83
9.17
海洋委員會
112,550
112,550
-
100.00
-
合計
229,482,904
227,789,927
1,692,977
99.26
0.74
資料來源:審計部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決算審核報告(歲出機關別決算審定表),本中心整理。
2.就各機關防治預算賸餘數分析,以通傳會賸餘2億6,150萬2千元,占預算數之17.12%最高(詳表2),據通傳會稱主要係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指揮中心)因應疫情發展調整防疫措施,主要工作項目預算賸餘說明如下(詳表1):
(1)整備資料、居家隔離及檢疫之定位追蹤及發送簡訊預算8億867萬3千元,係按109年1月至111年6月期間編列,惟縮減居家隔離者定義及隔離天數,並自111年5月8日零時起取消居家隔離者電子圍籬,預算賸餘2億45萬8千元。
(2)疫情防治簡訊實聯制預算3億元,係按110年7月至111年6月期間編列,惟自111年4月28日零時起取消簡訊實聯制,預算賸餘6,017萬4千元。
辦理疫情防治簡訊實聯制所需經費原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8億元,經本院刪減5億元,刪減幅度逾6成,詎決算仍有賸餘數6,017萬4千元,占預算數3億元之20.06%,顯示預算之編列容有改善空間。
綜上,通傳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特別預算編列15.3億元,雖配合疫情指揮中心視疫情發展調整防疫措施,惟執行率僅82.88%,居各機關防治預算之末位,預算編列容有改善空間。
二、辦理資通訊相關採購案件,允宜採用主管機關訂頒之契約範本暨規範,俾落實法令規定應辦之資安事項
通傳會配合疫情指揮中心、疾管署及其授權機關之疫情調查需求辦理「疫情防治之電信事業簡訊實聯制服務採購」,該採購案以「簡訊實聯制」服務之實作數量為履約標的。經查:
(一)相關資通訊採購規範
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據此,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簡稱資安會報)為強化各機關資通訊相關採購案之資安防護,依公共工程委員會(簡稱工程會)公布之採購文件範本制定「資訊服務採購案之資安檢核事項」,以供各機關辦理資通訊相關採購案參考。
(二)允宜依主管機關訂頒之契約範本暨規範,將資通訊相關採購案件納入資安事項,俾完備資安管理機制
配合疫情指揮中心推動之防疫措施,通傳會代為辦理「疫調輔助平臺服務租賃採購案」,委託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簡稱中華電信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於110年7月26日建置及開發完成疫調輔助平臺,履約內容涉及建置資訊系統及提供資訊服務,並由疾管署配合驗收及經費支付作業;惟經審計部查核指出,該會辦理採購時,並未採用主管機關工程會訂定之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亦無參考資安會報公布之「資訊服務採購案之資安檢核事項」辦理資安檢核作業,致雙方簽訂採購契約未能完整規範廠商應提供疫調輔助平臺系統之資安管理機制與防護措施。
據該會說明,雖未於契約訂定廠商應遵循之資安管理責任及機制,惟已載明廠商應配合刪除或銷毀資料,並應保留刪除、銷毀紀錄等重要事項;另該會派員擔任疫情指揮中心辦理中華電信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疫調輔助平臺資訊安全稽核作業之稽核委員,並表示嗣後辦理資通系統委外案件,將依前揭規定處理。
綜上,為利資安管理責任與機制更臻明確及完備,通傳會嗣後辦理資通系統委外案件,允宜依照主管機關訂頒之契約範本暨規範處理,俾落實法令規定應辦之資安事項。
(分機:1930 芮家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