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特別預算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主管歲入預算無列數,決算審定數17億7,504萬5千元,主要係衛福部集中檢疫入住費收入等;歲出法定預算數2,424億4,737萬1千元,執行結果,歲出實現數2,406億9,410萬7千元,保留數8億7,926萬9千元,決算審定數合計2,415億7,337萬6千元(詳表1),歲出決算審定數占法定預算數比率99.64%。謹就執行情形評析如下:
表1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特別預算衛福部主管執行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計畫類別
執行機關
預算數
決算數
賸餘數
實現數
保留數
合計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
衛福部
69,003,580
68,520,510
457,200
68,977,710
25,870
疾管署
131,229,242
130,540,652
419,919
130,960,571
268,671
食藥署
301,068
301,048
-
301,048
20
健保署
4,206,264
4,203,995
-
4,203,995
2,269
國健署
2,964,547
2,963,977
-
2,963,977
570
社家署
359,203
359,186
-
359,186
17
中醫所
69,950
69,950
-
69,950
-
小計
208,133,854
206,959,318
877,119
207,836,437
297,417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
衛福部
30,073,038
29,508,256
2,150
29,510,406
562,632
食藥署
2,773
2,772
-
2,772
1
社家署
4,237,706
4,223,761
-
4,223,761
13,945
小計
34,313,517
33,734,789
2,150
33,736,939
576,578
合計
242,447,371
240,694,107
879,269
241,573,376
873,995
資料來源:衛福部提供。
一、歲入預算無列數,因對民眾入住集中檢疫所徵收費用等而有相關收入,惟尚有應收款待追討,另罰金罰鍰之歲入預算編列容待覈實檢討,以昭執行公權力決心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特別預算執行結果,衛福部歲入決算審定數17億7,504萬5千元(詳表1)。經查:
表1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特別決算衛福部歲入來源別審定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目
預算數
決算數
實現數
應收數
保留數
合計
罰金罰鍰
0
29,525
41,864
0
71,389
一般賠償收入
0
213,014
0
0
213,014
利息收入
0
991
0
0
991
廢舊物資售價
0
14
0
0
14
其他雜項收入
0
1,486,351
3,285
0
1,489,637
合計
0
1,729,895
45,149
0
1,775,045
說 明:1.罰金罰鍰主要係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所為之裁罰案收入。
2.一般賠償收入主要係採購案件廠商違約金收入。
3.利息收入主要係集中檢疫所經費衍生之利息收入。
4.廢舊物資售價係樂群樓園區裝修工程案回收販售收入。
5.其他雜項收入主要係依傳染病防治法對民眾入住集中檢疫所徵收
之費用及繳回防疫物資代收款項等。
資料來源: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特別決算審核報告及衛福部提供。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特別預算未編列歲入預算數,主要因民眾入住集中檢疫所及裁處案件等而有歲入決算數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特別預算原歲入預算無列數,執行結果,衛福部歲入決算審定數17億7,504萬5千元,包含罰金罰鍰、…及其他雜項收入5項,以「其他雜項收入」決算數14億8,963萬7千元最高,主要為依傳染病防治法對民眾入住集中檢疫所徵收費用(7億8,133萬3千元),餘為繳回防疫物資代收款等。
依審計部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特別決算審核報告,政府對COVID-19確診個案接觸者及自感染區入境者分別採隔離及檢疫措施,由中央設置63家集中檢疫場所,收住14萬餘人。另按衛福部資料,截至112年6月底止入住集中檢疫所且徵收入住費者3萬3,296人,入住費收入7億8,133萬3千元(詳表2),入住對象主要為第一類人(專案入境後須集中檢疫者)等。至支付入住費用人數3萬餘人低於總入住人數14萬餘人,係因部分入住對象免收相關隔離費用。
表2 集中檢疫所(含集中檢疫與隔離治療)之各類對象收費表(截至112年6月30日止) 單位:新臺幣千元
適用對象
(詳說明)
收費標準
(元/日)(A)
數量(人)
人日數(B)
金額(千元) (C=A*B)
第一類
1,500
28,111
442,982
664,473
2,000
2,598
36,361
72,722
3,000
659
2,834
8,502
4,500
1,393
4,122
18,549
第三類
3,000
214
3,920
11,760
4,500
71
534
2,403
第四類
1,000
250
2,924
2,924
小計
33,296
493,677
781,333
說 明:第一類:專案(為經指揮中心核定專案)入境後須集中檢疫者。第三類:自流行地區(依疾管署網站最新公告)入境,居家檢疫期間未遵守相關規範者。第四類:經地方政府協調後仍無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處所者。以上參考111年4月14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集中檢疫場所工作指引」。
資料來源:衛福部。
(二)宜積極追討歲入應收款4,514萬餘元;另賠償收入部分,審計部曾就疫苗交貨未核實估算逾期違約金提出審核意見
衛福部歲入決算審定數17億餘元,其中含應收數4,514萬9千元,據該部說明,應收款係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裁處之罰鍰案件4,240萬2千元及依同法對民眾入住集中檢疫所徵收費用274萬7千元。宜積極追討上述應收款,以維政府權益。
至於歲入決算之一般賠償收入,審計部於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曾就「部分疫苗採購履約交貨,未核實估算逾期違約金」提出審核意見。衛福部嗣後雖就逾期30日以上仍未能履約部分扣罰違約金,仍顯示逾期違約金估算尚有強化空間。
(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訂有罰金罰鍰規定,卻未編該等歲入預算,惟有罰款決算數,嗣後宜審酌編列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112年7月3日公告廢止)已明訂違反相關防疫措施可處罰金、罰鍰等規定,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特別預算之歲入預算無列數,所需財源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及舉借債務支應,考量該特別條例業明訂處罰規定,爰罰金罰鍰歲入是否酌予編列相關預算容待檢討,以昭執行公權力決心。
綜上,衛福部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特別預算未編歲入預算,執行結果歲入決算數17億餘元,其中尚有應收款仍待追討,允宜覈實檢討歲入預算之編列,俾降低財源融資壓力及凸顯政府執行防疫工作之決心。
二、衛福部預為儲備COVID-19疫苗、快篩試劑等防疫物資,惟規劃及執行過程均未臻周妥,且部分物資無法及時因應需求,恐影響防疫成效,允宜檢討改善
衛福部主管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特別預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預算數合計2,081億3,385萬4千元,截至112年6月底止決算審定數2,078億3,643萬7千元、賸餘數2億9,741萬7千元(詳表1)。茲就該特別預算執行情形說明如下:
表1 衛福部主管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特別預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之預決算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重要計畫
實施內容
預算數
決算審定數
賸餘數
1.強化檢疫、醫院整備、隔離治療及開設集中檢疫場所等
邊境檢疫人力、辦理後送個案及入境旅客衛教宣導資料等
452,986
452,986
-
防治人員津貼、病患隔離治療及啟動應變醫院影響醫療費用差額等
45,197,989
45,197,770
219
集中檢疫場所、防疫補償金及徵調人員津貼等
6,568,770
6,568,025
745
感染管制及衛教品製作等
6,566
6,566
-
補助醫事及社工人員取消出國損失
89,138
89,138
-
小計
52,315,449
52,314,485
964
2.提升疫情監 測、檢驗量能及地方政府防疫動員
動員人力加班、開設指揮中心運作等
779,069
779,069
_
補助地方政府防疫動員
1,770,034
1,770,034
-
購置檢驗耗材、設備及辦理檢驗與檢體運送等
26,295,872
26,295,872
-
加強多元管道衛教宣導及防疫諮詢專線等
1,119,909
1,119,909
-
防疫及健保資訊相關系統開發及軟硬體購置等
1,292,296
1,292,296
-
抗原快速檢驗及補助社區定點監測診所等
544,400
543,992
408
設置社區篩檢站等
2,942,647
2,942,485
162
小計
34,744,227
34,743,657
570
3.防疫物資徵用、採購、運送及口罩諮詢、檢驗
防疫物資徵用、採購及運送等
19,386,451
19,333,742
52,709
防疫藥品與醫療器材調度及口罩諮詢、檢驗等
21,356,230
21,356,230
-
小計
40,742,681
40,689,972
52,709
4.辦理疫苗、試劑與藥物研發及疫苗採購等
疫苗開發及臨床試驗等
1,454,338
1,454,338
-
檢驗試劑開發及快篩試劑研發等
23,140
23,140
-
研發抑制病毒藥物等
236,926
236,926
-
疫苗採購及施打等
34,000,000
33,784,038
215,962
疫苗相關檢驗及不良反應監測等
37,980
37,980
-
小計
35,752,384
35,536,422
215,962
5.防疫獎勵金、居家隔離、檢疫補償金及醫院營運損失補
助等
防疫獎勵金、居家隔離、檢疫補償金及醫院營運損失補助等
29,612,431
29,612,340
91
發給居家隔離、檢疫者防疫補償金等
9,841,118
9,816,266
24,852
辦理居家隔離、檢疫者服務及疫情關懷中心運作等
165,843
165,843
-
辦理醫療機構營運損失補助等
3,129,079
3,126,810
2,269
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死亡喪葬慰問金
1,830,642
1,830,642
-
小計
44,579,113
44,551,901
27,212
合計
208,133,854
207,836,437
297,417
說 明:預算數含原預算數、第一預備金、第二預備金、追加減數及經費流用數。
資料來源:衛福部。
(一)衛福部主管於肺炎防治預算辦理5項重要計畫,其中以強化檢疫、醫院整備、隔離治療及開設集中檢疫場所等之預決算數最高
依衛福部資料,該部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預算辦理5項計畫,包括1.強化檢疫、醫院整備、隔離治療及開設集中檢疫場所等;…以及5.防疫獎勵金、居家隔離、檢疫補償金及醫院營運損失補助等,其中以強化檢疫、醫院整備、隔離治療及開設集中檢疫場所等決算數523億1,448萬5千元最高(詳表1)。
(二)審計部曾就快篩試劑及疫苗等提出審核意見
疫苗為重要防疫物資,依衛福部資料,截至112年6月底止我國購買COVID-19疫苗累計執行數(含公務預算、基金預算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特別預算)達381億2,981萬6千元,金額龐鉅。另109至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特別決算審核報告,曾就快篩試劑、疫苗之採購接種等提出審核意見,擇要摘述如次;
1.家用快篩試劑整備無法及時因應需求:政府111年間陸續採購徵用家用快篩試劑,惟整備速度無法及時因應民眾需求,且未及早加強邊境管控及後市場稽查,致未能防範偽冒品。
2.國外疫苗採購契約與政府採購契約範本有別,待研議於傳染病防治法增訂緊急採購規範:疾管署辦理國外廠商疫苗採購,有未載明採購依據條款規定,或雖載明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卻未敘明招標及決標規定中因緊急處置得不適用之條文,與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規定未符,請研議於傳染病防治法增訂緊急採購相關規範。
3.疫苗接種規劃待精進,另多數國家未認可我國產疫苗:疫苗接種計畫未汲取國外經驗及早納入疫苗預約平台規劃,致後續須緊急建置系統並補辦採購。另多數國家未將我國產疫苗納入疫苗認可清單,影響已接種國產疫苗民眾出國之便利。
4.BNT疫苗採購事前評估未周延,且部分批次驗收量少於契約數:衛福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依行政院疫苗採購工作小組會議決議,自109年起洽詢德國Pfizer-BioNTech(下稱BNT)廠商辦理疫苗採購,惟111年4月28日與廠商簽署協議契約,顯示採購國外疫苗宜加強事前評估作業,以利契約簽訂,及時獲得必要防疫物資。另BNT疫苗到貨後採分批驗收,惟部分批次幼兒型疫苗之驗收數量少於契約規定。
據衛福部說明,110年1月與德國BNT公司洽談之採購合約因該公司放棄而未簽署,嗣後因陸續獲贈疫苗,至111年4月28日因青少年及兒童等接種需求,爰完成BNT採購契約簽署。
另審計部上述審核意見,據衛福部回復說明略以,疾管署將參酌COVID-19疫苗採購經驗,作為傳染病防治法修法參考;有關疫苗接種及預約平台規劃等將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另將借鏡BNT疫苗採購經驗,培養具國際採購專業人員等。
(三)112年底我國屆效疫苗耗損率高於全球疫苗免疫聯盟建議
疫苗耗損為疫苗接種難以避免現象,爰全球疫苗免疫聯盟(Global Alliance for Vaccinations and Immunization,GAVI)建議各國於引進新疫苗第1年將疫苗耗損率設定為25%,第3年降至15%。惟我國未設定各年度疫苗耗損率目標值,據衛福部說明,因疫情及病毒株快速變異、新製程疫苗不斷研發提升,致疫苗漸不符防護效益或民眾受疫情影響施打意願,疫苗屆效未使用完畢為各國推動疫苗不可避免現象,爰未設定耗損率。然112年底我國實際屆效疫苗耗損率17.4%,已高於GAVI建議之15%。
(四)112年底我國屆效之COVID-19疫苗已報廢銷毀1,554.8萬劑
據衛福部資料,112年底止我國已採購及受贈COVID-19疫苗9,267.5萬劑,累計到貨8,220.6萬劑,施打7,743.9萬劑,賸餘疫苗476.7萬劑,效期皆為113年3月以後(詳表2)。
截至112年底止我國屆效COVID-19疫苗7,607.4萬劑,其中已施打6,902.3萬劑、捐贈15萬劑,尚有1,554.8萬劑疫苗予以報廢銷毀(詳表3)。考量我國疫苗耗損率偏高,且採購疫苗金額龐鉅,允宜檢討改善,以有效運用政府資源。
表2 截至112年底COVID-19疫苗到貨及耗用情形表 單位:萬劑
疫苗廠牌/
採購平台
採購及受贈疫苗數量
到貨劑數(C)
耗用劑數(D)
賸餘疫苗(劑數C-D)(效期皆113/3月以後)
小計(A+B)
採購劑數(A)
受贈劑數(B)
AstraZeneca(含102萬劑COVAX)
1,502.8
1,000
502.8
1,604.9
1,604.9
-
COVAX-Novavax (說明1)
476
476
-
193.7
180.5
13.2
Moderna
4,508
4,105
403
3,634.9
3,171.4
463.5
高端(說明2)
500
500
-
500
500
-
BioNTech
2,280.7
760
1,520.7
2,287.1
2,287.1
-
合計
9,267.5
6,841
2,426.5
8,220.6
7,743.9
476.7
說 明:1.世界衛生組織、全球疫苗免疫聯盟、流行病預防創新聯盟主導之全球疫苗供應機制(COVID-19 Vaccines Global Access,COVAX),透過該機制採購之疫苗無法擇選廠牌。截至112年底止我國自COVAX採購疫苗已到貨295.7萬劑,其中193.7萬劑為Novavax疫苗(係填列於COVAX-Novavax欄位),102萬劑為AstraZeneca疫苗(係填列於AstraZeneca欄位);另COVAX僅剩Novavax疫苗計約33萬劑尚未到貨,其餘未到貨疫苗已無使用需求提報終止。
2.高端採購500萬劑,含高端公司承諾免費供應20萬劑疫苗。
3.資料截止日期:112年12月31日。
資料來源:衛福部提供。
表3 112年底屆效COVID-19疫苗數量及處理方式表 單位:萬劑
疫苗廠牌/採購平台
效期112年底劑數(A)
處理方式(說明3)
施打(B)
報廢銷毀(C)
捐贈(D)
合計
7,607.4
6,902.3
1,554.8
15
AstraZeneca(含102萬劑COVAX)
(說明2) 1,604.9
1,529.8
236.1
-
COVAX-Novavax(說明1)
180.5
64.4
116.1
-
Moderna
(說明2) 3,034.9
3,015.4
723.1
-
高端(說明4)
500
306.9
178.1
15
BioNTech
2,287.1
1,985.7
301.4
-
說 明:1.透過COVAX機制採購之疫苗無法擇選廠牌。截至112年12月31日止我國自COVAX採購之疫苗已到貨295.7萬劑,其中已到貨193.7萬劑為Novavax疫苗(係填列於COVAX-Novavax欄位),102萬劑為AstraZeneca疫苗(係填列於AstraZeneca欄位)。
2.劑數(A)係到貨疫苗於112/12月底前屆效之數量;另疫苗每瓶可施打人數可能大於原每瓶劑量,爰劑數(A)不等於B+C+D。
3.報廢及銷毀(C)欄包含多劑型疫苗未達人數耗損、屆期疫苗銷毀、實務操作或人為誤失等因素之毀損總數。
4.高端疫苗採購500萬劑,其中包含15萬劑捐贈索馬利蘭共和國。
5.資料截止日期:112年12月31日。
資料來源:衛福部提供。
綜上,衛福部預為儲備COVID-19疫苗、快篩試劑等物資,惟家用快篩無法及時因應需求、疫苗採購及接種規劃未臻周妥、疫苗耗損率略高等,均待檢討改善。
(分機:1925 賴欣憶)
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經費數次與防治經費互相流用,其中111年度經費流出之適法性容有疑慮;另部分核發救助金對象有重複領取或資格不符情事,應積極處理追繳
衛福部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特別預算(含4次追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計畫項下編列民眾急難紓困救助、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補助地方0至2歲幼兒家庭防疫所需、受疫情影響致營運困難之民俗調理業營運補貼、受疫情影響致營運困難之醫療(事)機構、社會福利事業及各項照顧服務提供單位等紓困補貼措施等經費合計316億2,057萬5千元,執行結果,決算審定數為337億3,693萬8千元。經查:
(一)預算期間屆滿時決算數337億3,693萬8千元(含保留數215萬元),尚賸餘5億7,657萬9千元
據衛福部資料(詳表1),截至112年6月底特別預算期間屆滿,「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計畫經流用防治經費後預算數343億1,351萬7千元,決算數337億3,693萬8千元(占流用調整後預算數之98.32%,占原預算數之106.69%),尚賸餘5億7,657萬9千元(占流用調整後預算數之1.68%),主要係民眾急難紓困救助及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等2項目執行賸餘,其中決算數中包含保留數215萬元;嗣執行迄至112年底,賸餘數及保留數各微增至5億7,664萬5千元及微降至204萬1千元。
表1 衛福部主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計畫預算執行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類別
項 目
1.民眾急難紓困救助
2.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
3.補助地方0至2歲幼兒家庭防疫所需
4.受疫情影響致營運困難之民俗調理業營運補貼等
5.受疫情影響致營運困難之醫療(事)機構、社會福利事業及各項照顧服務提供單位等紓困補貼措施
合 計
預算
原列及4次追加預算A
17,691,746
8,190,960
3,720,000
316,970
1,700,899
31,620,575
流入(含勻支)數B
4,734,614
-
-
-
144,334
4,878,948
流出(含勻支)數C
381,580
507,055
221,530
167,039
908,802
2,186,006
流用(調整)後預算數
D=A+B-C
22,044,780
7,683,905
3,498,470
149,931
936,431
34,313,517
執行情形
截至112年6月底
決算數
金額E
21,678,421
7,487,631
3,484,810
149,931
936,145
33,736,938
占預算數比率E/D
98.34
97.45
99.61
100.00
99.97
98.32
保留數
-
-
-
-
2,150
2,150
賸餘數(含減免、註銷)
366,359
196,274
13,660
-
286
576,579
截至112年底
決算數
金額F
21,678,421
7,487,631
3,484,810
149,931
936,079
33,736,872
占預算數比率F/D
98.34
97.45
99.61
100.00
99.96
98.32
保留數
-
-
-
-
2,041
2,041
賸餘數(含減免、註銷)
366,359
196,274
13,660
-
352
576,645
說 明:1.表列預算流入、流出係指含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計畫流入或流出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計畫。
2.表列決算數金額中均含保留數。
3.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特別預算衛福部主管執行情形表差異係四捨五入進位所致。
資料來源:衛福部,本中心彙製。
(二)數次與防治經費互相流用,其中111年度經費流出之適法性容有疑慮,為避免爭議,嗣後允宜汲取經驗優化作業
因應疫情變化,防治及紓困振興工作經費不敷,衛福部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計畫,除於表1所列5項工作預算間勻支調整及追加預算支應外,3次自「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計畫各流入44億4,630萬元、1億元及1,255萬元,其後復2次流出至該防治計畫經費各881萬元及18億5,709萬8千元(詳表2)。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排除預算法第62條及第63條等流用限制以因應疫情變化,據衛福部說明前開流用經行政院同意,核其經費流用情形表,已自109年7月起按季函送本院備查。
究其流用原因,含因應疫情變化辦理(擴大)急難紓困、對醫療(事)機構及西藥商進行紓困,賡續辦理防疫業務需要及物資採購等經費需求,尚屬有據。惟本院於審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時刪減「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計畫400萬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1條第1項後段但書規定,經本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計畫於111年5月經費流出18億5,709萬8千元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計畫,其雖係前自「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計畫流入後調撥歸墊以因應疫情變化,惟是否符合前揭規定容有疑慮,為避免爭議,嗣後允宜汲取經驗優化作業(如提升設算經費、評估民眾及業者受影響程度能力等)。
表2 衛福部主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計畫預算流用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時點
原因
對應計畫
金額
1
109年5月
因應疫情辦理(擴大)急難紓困所需增加經費
自「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流入
4,446,300
2
109年7月
對受疫情影響營運困難之醫療(事)機構紓困經費需求
自「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流入
100,000
3
109年7月
對受疫情影響營運因難之西藥商紓困經費需求
自「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流入
12,550
4
110年5月
賡續辦理新型冠狀病毒相關重要防疫業務需要
流出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
8,810
5
111年5月
因應疫情變動需要,辦理抗病毒藥物、疫苗採購及檢驗診斷等需要
流出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
1,857,098
說 明:時點以程序完結(完成修改分配預算)月份列示。
資料來源:整理自衛福部112年6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經費流用表」。
(三)部分核發對象重複領取補貼或資格不符,應儘速追繳並持續改進
衛福部支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特別預算對民眾及業者提供各項紓困措施(案件數詳表3),雖有助紓解民困,惟核發對象因重複領取補貼或資格不符等因素而有應繳回情事,以民眾急難紓困救助為主,原因含重複領取其他補貼如農業委員會(112年8月1日改制為農業部)農漁民生活補貼及勞動部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勞工生活補貼,或具勞職保、軍保、公保、農保及就業保險等身分、出境、核定前死亡等不符領取資格等,應追繳9,888件、1億4,812萬元,截至112年底止已追繳3,630件、5,274萬1千元,尚有6,258件、9,538萬元未結(詳表4),應儘速追繳。
按民眾急難紓困救助由該部查調戶籍、財稅、社會保險及國發會比對平臺資料,「弱勢E關懷-急難紓困專案資訊系統」協助審核,居住地或戶籍地公所進行核定,惟資料匯入及核發具時間差異,比對平臺初期難以負載大量資料而無法及時勾稽且其功能僅屬輔助作業,加之各部會作業與審查時間各異,致發放救助金後須繳回,增加行政作業及成本。為降低類似案件,嗣後宜持續改進。
表3 衛福部主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計畫受益民眾及業者概況表 單位:件;人
項目
辦理情形
項目
辦理情形
112年6月底
112年6月底
民眾急難紓困救助
1,254,164
藥商紓困措施
9
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
第1次
839,818
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紓困措施
維持費及超時工作補貼
146
第2次
838,995
利息補貼
5
未滿2歲幼兒家庭防疫補貼
348,481
醫療(事)機構紓困措施
利息補貼
186
民俗調理業營運補貼
4,957
住宿式機構紓困措施
補助款
3
其他照顧服務提供單位紓困措施
長照服務機構、一般護理之家、身心障礙機構、老福機構、保母、托嬰中心等紓困補助
8,965
利息補貼
8
利息補貼
115
說 明:醫療(事)機構紓困措施另含該類其他機構業者,截至113年2月16日止未提供受益件數。
資料來源:衛福部。
表4 衛福部主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計畫截至112年底應追繳案件辦理情形表 單位:件;新臺幣千元
項目
應追繳案件
已追繳案件
待追繳案件
案件數
金額
案件數
金額
案件數
金額
重複領取
資格
不符
其他
合計
重複領取
資格
不符
其他
合計
民眾急難紓困救助
563
6,955
2,370
9,888
8,120
104,890
35,110
148,120
3,630
52,741
6,258
95,380
0至2歲幼兒家庭防疫補貼
2
-
-
2
20
-
-
20
2
20
-
-
其他照顧服務提供單位紓困措施
-
-
1
1
-
-
40
40
1
40
-
-
說 明:1.詢據該部社工司略以,「其他」包括系統重複發放、複核時發現民眾已往生、民眾擔憂影響福利資格主動繳回等。
2.加總數差異為四捨五入所致。
資料來源:衛福部。
綜上,衛福部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特別預算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計畫,雖有助紓解民困,惟因應疫情變化而有預算經費不敷,數次與防治經費互相流用情形,其中111年度經費流出至刪減科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計畫,是否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1條第1項後段規定容有疑慮;另核發予民眾之急難紓困救助金,有部分核發對象係重複領取補貼或資格不符,截至112年底止尚有6,258件、9,538萬元待追繳,應儘速追繳並持續改進。
(分機:1933 張峻萍)
四、部分醫事機構涉重複調劑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確診個案居家照護醫療服務亦重複申報,宜精進管控,俾有效運用防疫資源
衛福部主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預算數2,081億餘元,其中與疾管署有關預算數為1,312億2,924萬2千元,決算審定數1,309億6,057萬1千元(含保留數4億1,991萬9千元,預算執行率99.80%)。經查:
(一)截至112年3月底止,1,036家醫事服務機構涉重複調劑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重複調劑病患8,758人次
為因應COVID-19疫情,政府111年核准專案輸入輝瑞藥廠Paxlovid及默沙東藥廠Molnupiravir口服抗病毒藥物,治療高風險患者;按審計部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特別決算審核報告,迄112年6月底已採購232萬餘人份藥物,到貨202萬餘人份。依衛福部資料,截至112年6月底止購買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累計執行數計201億449萬7千元。
公費COVID-19治療用口服抗病毒藥物領用方案規定每位病人於同一病程之感染原則限接受1次抗病毒藥物治療,為避免重複用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藉全民健保相關資訊系統協助醫師查詢病人用藥紀錄。惟按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案件申報資料,截至112年3月底止1,036家醫事服務機構涉重複調劑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重複調劑病患8,758人次,以藥局重複調劑最多(詳表1)。
表1 截至112年3月底止各醫事服務機構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重複調劑表 單位:家;人次
年月
醫院
診所
藥局
合計
家數
人次
家數
人次
家數
人次
家數
人次
111年4-6月
137
596
174
754
294
1,631
605
2,981
111年7-9月
101
310
105
577
231
1,466
437
2,353
111年10-12月
90
258
108
597
191
1,373
389
2,228
112年1-3月
81
186
64
384
145
626
290
1,196
合計(歸戶後)
186
1,350
346
2,312
504
5,096
1,036
8,758
說 明:1.依指揮中心112年3月13日肺中指第1123800071號函,自112年3月20日起輕症COVID-19篩檢陽性民眾停止適用確診個案居家照護之相關醫療照護費用給付標準,爰統計資料至112年3月底。
2.資料範圍:費用年月為111年4月至112年3月之門診及交付清單與醫令明細檔,且申報醫令為口服抗病毒藥物(XCOVID0001、XCOVID0002)、案件分類為C5、醫令類別為藥物(1)、醫令調劑方式 為自行調劑(0)或接受他院委託調劑(3)。
3.重複調劑計算方式為「以病人歸戶,同一病程內,累積調劑次數超過1者皆視為重複申報,並以申報就醫日較晚者為重複之醫事服務機構;疾管署同一病程之定義為(1)就醫日期為111年6月30日(含)前,以90天內計算、(2)就醫日期於111年7月1日至9月29日間,以30天內計算、(3)就醫日期於111年9月30日起,以14天內計算。
4.擷取時間為112年10月13日。
資料來源:衛福部提供。
(二)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醫療服務有重複申報情形,家數以基層診所最多、金額以一般確診個案遠距照護諮詢最高
指揮中心為強化輕重症分流及擴大收治量能,訂定「確診個案居家照護之相關醫療照護費用給付標準」,以公費給付醫療機構提供確診個案居家照護期間相關醫療協助,自111年4月起陸續提供遠距醫療照護服務。截至112年3月底止已由8,102家醫療院所提供2,700萬餘人次遠距醫療照護、金額187億1,142萬5千元。為避免浮濫申報費用,指揮中心訂定相關規範,並由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協助辦理醫事服務機構之健保卡登錄上傳及相關費用申報核付作業。
惟經健保署統計111年4月至112年3月上開費用重複申報情形,共3,368家醫療院所重複申報37萬餘人次、金額2億9,862 萬餘元;其中重複申報家數以基層診所最多,重複申報服務金額以一般確診個案遠距照護諮詢最高(詳表2)。
表2 截至112年3月底止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相關醫療照護服務重複申報表 單位:家;人次;新臺幣千元
醫療院所層級
重複項目
合計(歸戶後)
個案管理
Paxlovid
口服抗病毒藥物門診
初次評估
遠距照護諮詢
抗病毒藥物治療後追蹤評估
一般確診個案
高風險確診個案
醫學中心
家數
16
15
15
13
8
5
人次
14,078
8,392
3,849
1,501
325
11
金額
11,149
4,196
3,849
2,936
162
5
區域醫院
家數
69
65
60
56
34
22
人次
41,750
24,244
13,199
3,753
529
25
金額
32,948
12,122
13,199
7,350
264
12
地區醫院
家數
145
137
122
94
40
14
人次
26,621
14,752
9,017
2,394
393
65
金額
20,731
7,378
9,018
4,105
196
32
基層診所
家數
3,138
3,038
2,911
2,143
615
59
人次
294,244
160,339
107,948
22,394
3,453
110
金額
233,800
80,169
107,956
43,893
1,726
55
合計
家數
3,368
3,255
3,108
2,306
697
100
人次
376,693
207,727
134,013
30,042
4,700
211
金額
298,628
103,866
134,022
58,284
2,350
105
說 明:1.依指揮中心112年3月13日肺中指第1123800071號函,自112年3月20日起輕症COVID-19篩檢陽性民眾停止適用確診個案居家照護之相關醫療照護費用給付標準,爰統計資料至112年3月底。
2.資料範圍--費用年月為111年4月至112年3月,且申報醫令為初次評估(E5200C)、遠距照護諮詢-一般確診個案(E5201C)、遠距照護諮詢-高風險確診個案(E5202C)、抗病毒藥物治療後之追蹤評估(E5203C)、Paxlovid 口服抗病毒藥物門診(E5208C),案件分類為C5,醫令類別為診療項目(2)。
3.重複次數計算方式為「以病人歸戶,同一病程(依衛福部疾管署定義,就醫日期於111年6月30日前,以就醫前90天內計算;就醫日期於111年7月1日至9月29日間,以就醫前30天內計算;就醫日期於111年9月30日起,以就醫前14 天內計算)相同給付項目累積申報次數超過1者」,以就醫日較晚者,視為重複申報。
資料來源:健保署提供。
(三)為避免重複申報,宜精進管控機制,俾有效運用防疫資源
依審計部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特別決算審核報告,為避免重複申報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詢據衛福部疾管署說明已修訂藥物領用方案,並請地方政府督導合約機構每周至資訊系統回報,確認資料內容及庫存之正確。至確診個案居家照護醫療服務重複申報主要係費用申報尚乏管控機制,疾管署截至112年2月底止核定地方政府查證民眾之陳情案件,有17件未留有相關紀錄等,該署雖依地方政府查證結果,請健保署辦理費用追繳,惟未推動事後實地稽核作業,難以確保其餘醫療院所是否確實提供服務。為利嗣後因應新興重大傳染病,如何防杜重複申報問題,衛福部允宜積極妥謀管控勾稽機制,以利資源有效用。
綜上,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存有重複調劑及確診個案居家照護醫療服務重複申報等情事,顯示資源未盡有效運用,允宜檢討改善。
(分機:1925 賴欣憶)
五、未來應對新興重大傳染病疫情防治,允宜殷鑑往例研謀提升社區廣篩站點資源配置成效,並強化醫療器材專案稽查及產品性能檢驗相關作為,以精進防偽機制及降低不良品之風險
為因應COVID-19疫情防治所需,衛福部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特別預算「醫療保健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社會救助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項下編列設置社區篩檢站、疫苗安全性評估相關檢驗及不良反應監測等經費,分由所屬國民健康署(下稱國健署)及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執行,其中由國健署執行之預算數為29億6,454萬7千元,決算審定數29億6,397萬7千元(均為實現數),決算數占預算數比率為99.98%;由食藥署執行之預算數為3億384萬1千元,決算審定數3億382萬元(均為實現數),決算數占預算數比率為99.99%。經查:
(一)各市縣於轄內區域個案數及確診者足跡熱區等盛行率較高地區設置社區篩檢站機制雖已屆期退場,惟允宜汲取過往經驗,研謀提高未來應對新興重大傳染病疫情防治之資源配置效率
為儘速發掘社區內可能潛藏COVID-19病例,阻斷社區感染鏈並降低傳播感染風險,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6月3日訂定「各地方政府社區篩檢站設置指引」,由地方政府統籌評估及設置社區篩檢站,以「區域個案數」、「確診者足跡熱區」等盛行率較高地區為考量,針對具有確診個案相關接觸史、活動史無症狀民眾為主要篩檢對象,以擴充採檢量能、提高採檢可近性及診斷疑似個案,強化主動監測機制。另為保全公衛防疫及PCR採檢量能,自111年5月13日起於北北基桃增設12家大型篩檢站,期對感染後易發生嚴重併發症或死亡之高風險族群,儘速給予抗病毒藥物,以降低病情惡化風險,並鼓勵原僅具PCR篩檢功能之一般篩檢站,轉型為具篩檢、看診及領藥功能之三合一篩檢站;嗣為兼顧防疫及醫療機構資源與人力運用、經濟及社會運作,經指揮中心綜合評估疫情情勢,宣布自111年8月11日起社區篩檢站全面退場。
據國健署統計,全國22個市縣政府於辦理期間共設置641站社區篩檢站,累計篩檢數達 377.69 萬案次,補助金額計29.42億餘元(詳表1),各地方政府雖可依地區特性及實際需求彈性調整開設時間及每日班次(每班4小時,每日1至3班次),惟經檢視各市縣於設置期間之平均每站採檢情形,六都社區篩檢站平均篩檢數最高與最低市縣差距為18.36倍、非六都之平均篩檢數最高與最低市縣差距則高達182.42倍,各站點支援採檢或看診之醫護或其他醫事人員工作負擔仍顯有落差,且設置期間亦曾有部分地區因疫情升溫確診人數驟增,致民眾排隊採檢久候等情形,目前PCR檢測雖已回歸醫療機構處理,惟衛福部及國健署允宜汲取過往疫情防治經驗,研謀強化社區篩檢站各站點設置前後之審查及後續滾動檢討機制,以提高未來應對新興重大傳染病疫情防治之資源配置效率。
表1 截至112年6月30日止全國社區篩檢站設置、篩檢及補助情形表
單位:站;案次;新臺幣元;%
市縣別
社區篩檢站
篩檢數
補助數
設置數
PCR篩檢數(2)
平均每站篩檢數
(2)/(1)
金額
占比
一般篩檢站
大型篩檢站
三合一篩檢站
小計
(1)
新北市
24
3
16
43
867,657
20,178
673,373,440
22.89
臺北市
23
3
24
50
1,027,977
20,560
797,609,615
27.11
桃園市
23
5
8
36
501,983
13,944
299,465,649
10.18
臺中市
28
0
20
48
248,815
5,184
205,293,134
6.98
臺南市
43
0
1
44
49,258
1,120
32,477,637
1.10
高雄市
14
0
30
44
317,993
7,227
314,644,710
10.69
宜蘭縣
97
0
5
102
170,191
1,669
131,302,347
4.46
新竹縣
7
0
7
14
100,163
7,155
74,484,790
2.53
苗栗縣
32
0
4
36
55,204
1,533
42,368,562
1.44
彰化縣
15
0
2
17
19,716
1,160
28,839,738
0.98
南投縣
36
0
8
44
11,328
257
16,760,802
0.57
雲林縣
24
0
5
29
20,270
699
22,098,744
0.75
嘉義縣
18
0
0
18
8,371
465
7,118,954
0.24
屏東縣
22
0
5
27
58,429
2,164
62,057,424
2.11
臺東縣
19
0
0
19
13,037
686
18,924,358
0.64
花蓮縣
25
0
1
26
61,634
2,371
41,736,248
1.42
澎湖縣
4
0
0
4
12,040
3,010
9,117,458
0.31
基隆市
8
1
6
15
161,445
10,763
106,318,752
3.61
新竹市
15
0
1
16
47,091
2,943
34,496,085
1.17
嘉義市
1
0
0
1
59
59
314,120
0.01
金門縣
1
0
1
2
19,889
9,945
16,670,950
0.57
連江縣
6
0
0
6
4,350
725
7,011,615
0.24
合計
485
12
144
641
3,776,900
5,892
2,942,485,132
100.00
說 明:依「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各地方政府設置社區篩檢站補助要點」規定,社區篩檢站設置之補助標準如下:1.每站補助設備費用(包括帳篷或檢疫亭等)20萬元。2.每案相關行政費用(包括掛號、採檢、通報等費用)補助500元。3.支援採檢或看診醫師6,000元/班、護理師、藥師或其他醫事人員3,500元/班。4.每站每班其他人員(行政或清潔人員),每人2,000元/班。
資料來源:國健署提供及本中心整理。
(二)允宜強化醫療器材專案稽查及產品性能檢驗相關作為,以提升醫療器材上市後之安全及品質,精進防偽機制及降低不良品之風險
食藥署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110年6月起專案核准家用新型冠狀病毒檢驗試劑製造及輸入,陸續針對市售品進行品質抽驗,對業者辦理專案稽查,並將上述家用檢驗試劑納入邊境抽查檢驗項目,惟據審計部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特別決算審核報告指出:「食藥署為管控市面上COVID-19家用快篩試劑品質,每日監控國際間衛生主管機關之醫療器材警訊,並持續受理醫療器材不良事件通報…。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1年4月因應疫情迅速上升徵用COVID-19家用快篩試劑,快篩試劑專案輸入量遽增,惟食藥署未警覺可能風險,專案輸入產品於邊境輸入時仍維持由財政部關務署協助海關報關單證比對及抽查機制,未能及早加強邊境管控及後市場稽查作為,致未能防範廠商以偽冒品混充專案輸入COVID-19家用快篩試劑產品事件之發生等情事。」且相關事件經監察院於112年4月26日審議提出調查報告(字號:112社調0008)及同年月日決議通過糾正案(字號:112社正0005),請衛福部議處或檢討改善,爰衛福部及食藥署宜殷鑑過往,強化醫療器材專案稽查、產品性能檢驗及邊境查驗相關作為,以精進防偽機制及降低不良品風險。
綜上,國健署及食藥署於COVID-19疫情期間分別辦理補助地方政府設置社區篩檢站及因應緊急公共衛生情事需要之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等事項,其中各市縣設置社區篩檢站相關機制雖已屆期退場,惟允宜汲取過往經驗,研謀提高未來應對新興重大傳染病疫情防治之資源配置效率;另有關專案核准家用新型冠狀病毒檢驗試劑製造及輸入部分,允宜殷鑑往例,持續強化醫療器材專案稽查、產品性能檢驗及邊境查驗相關作為,以提升醫療器材上市後之安全及品質,精進醫療器材防偽機制。
(分機:1926 黃芝穎)
六、補償醫療(事)機構因防疫需要停業損失或營運困難損失等,以診所及西醫基層家數最多,允宜研謀強化醫療院所應變能力,以確保未來應變醫療量能
衛福部主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預算數2,081億餘元,其中與健保署有關預算數42億626萬4千元,執行結果,決算審定數42億399萬5千元。經查:
(一)健保署辦理「停診醫療機構之補償」及「補助醫療機構受疫情影響致營運困難損失」決算數合計30億餘元
「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訂有對停診醫療機構之補償以及營運困難醫療機構之紓困,其中與健保署有關部分為「停診醫療機構之補償」及「補助醫療機構受疫情影響致營運困難損失」,2者決算數為30億9,173萬2千元(詳表1)。
按健保署資料,該署共針對344家醫療機構提供「停診醫療機構之補償」,補償決算數5億1,315萬7千元,補償家數以診所最多;另針對6,614家醫療機構提供「補助醫療機構受疫情影響致營運困難損失」,補償決算數25億7,857萬5千元,補償家數以西醫基層最多(詳表1)。按該署說明,上述2類案件皆未有重複發放或資格不符之情事。
表1 健保署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特別預算之醫療機構停診補償及營運困難損失簡表 單位:家數;新臺幣千元
類別
樣態(與健保署有關)
醫療機構分類
預算數(金額)
決算數
家數
金額
停診醫療機構之補償
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停診(業)者,補償其因停診所造成之損失。
醫院
醫學中心
515,408
3
16,357
區域醫院
10
379,408
地區醫院
9
23,129
診所
275
62,940
社區精神復健機構
47
31,323
小計
344
513,157
補助醫療機構受疫情影響致營運困難損失
補貼低於108年同期80%之差額。
醫院
醫學中心
2,578,594
-
-
區域醫院
-
-
地區醫院
14
15,910
西醫基層
3,131
1,906,771
牙醫
1,621
361,406
中醫
746
115,408
藥局
871
95,848
其他交付機構
59
24,848
其他機構
172
58,384
小計
6,614
2,578,575
合計
3,094,002
6,958
3,091,732
說 明:1.停診醫療機構之補償係指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或衛生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停診者,其在停診原因存續期間之損失,得向健保署申請補償。
2.補助醫療機構受疫情影響致營運困難損失:係補貼營運困難醫療(事)機構109年1至11月及110年1至9月之健保醫療費用,扣除藥費及特殊材料費後之收入,低於108年同期80%之差額。
3.藥局外其他交付機構:含物理治療所、醫事檢驗機構。
4.其他機構:含居家照護機構、社區精神復健機構、呼吸照護所等。
5.停診醫療機構之補償:院所檢送申請資料(含地方主管機關停診函及醫療(事)機構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停診(業)之補償(貼)申請表暨審核總表),經健保署分區業務組核定金額。
6.補貼低於108年同期80%之差額:係多模型健保資料平臺-過帳介面檔資料。
資料來源:健保署提供。
(二)基層診所受疫情影響較為嚴重,允宜檢討強化醫療機構之應變能力,以確保醫療量能
健保署對於「停診醫療機構之補償」家數以診所最多,「補助醫療機構受疫情影響致營運困難損失」家數則以西醫基層最多,顯示該2類醫療機構受COVID-19疫情影響較嚴重。為強化各層級醫療機構對未來新興傳染病之應變能力,健保署與衛福部允宜共同研謀善策良方,以確保醫療量能。
綜上,健保署辦理「停診醫療機構之補償」及「補助醫療機構受疫情影響致營運困難損失」,允宜審酌受疫情影響較深之醫療機構類型,與衛福部研謀提升醫療機構應變能力之善策,俾確保未來面對各類傳染性疾病之整體醫療量能。
(分機:1925 賴欣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