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展基金111年度於「再生能源推廣計畫-捐助、補助與獎助」科目編列「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6,360萬元,執行結果,審定決算數60萬元,預算執行率1%。經查:
(一)計畫概述
經濟部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1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於108年10月30日發布並施行「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辦法」,期藉由獎勵資源挹注,以提升原住民地區之鄉、鎮、市、區公所共同參與再生能源推動之意願,並同時增加原住民地區居民對再生能源之認知及參與意願。該獎勵辦法規定重點如下:
1.獎勵對象:原住民地區之鄉、鎮、市、區公所。
2.獎勵內容:
(1)規劃評估階段:每案獎勵上限為200萬元。
(2)執行設置階段:每案獎勵上限為1,000萬元,並增加儲能設備獎勵額度每瓩時1.2萬元為上限,且不得逾儲能設備總設置金額之40%。
3.工作項目:
(1)規劃評估階段:完成規劃「原住民地區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示範計畫」及辦理相關推廣宣導活動。
(2)執行設置階段:依據規劃評估階段之示範計畫,於原住民地區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
(二)本計畫採跨年度執行,因「規劃評估階段」之補助案件尚未達第2期撥款條件,以及未有新申請補助案,致預算執行未及1%
據能源署提供資料,本計畫111年度撥付獎勵金60萬元,占年度預算數6,360萬元之比率僅0.94%(詳表1)。據該署說明,本計畫案件之執行期間皆為跨年度,因110年度核定之「規劃評估階段」補助案件,須待111年度結案後始撥付第2期補助款,以及111年度尚無新申請案件等因素,致年度預算執行率落後,已延長獎勵辦法之申請時程,並將持續加強宣導、鼓勵原鄉地區公所積極參與。允宜加強計畫宣導及協助原鄉地區公所瞭解獎勵規範,以增進其參與意願,並提升計畫推動成效。
綜上,再生能源發展基金111年度辦理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計畫因以前年度核定之獎勵案件尚未達撥款條件,又111年度未有受理新申請獎補助案件,致預算執行未如預期,允宜持續加強計畫宣導,並協助原鄉地區公所瞭解獎補助規範,以增進計畫推動成效。
表1 再生能源發展基金110及111年度辦理「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計畫」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統計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件
年度
預算數
決算數
受理申請獎補助
核定獎補助
已撥付獎補助款
件數
金額
件數
金額
件數
金額
110
60,000
5,788
2
4,000
2
3,000
9
5,788
111
63,600
600
-
-
-
-
1
600
資料來源:能源署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