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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非營業基金111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九、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推動迄今近20年仍無進展,且中期暫貯應變方案研議多年尚未定案,允宜加強公眾溝通說明,俾利計畫之後續推動 日期:113年4月 報告名稱:經濟部主管非營業基金111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肆、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凃玉枝 黃俊傑 羅玉姍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以下簡稱核後端基金)111年度「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編列3億2,070萬1千元,執行結果審定決算數1億3,277萬2千元,預算執行率41.40%。據決算書揭示,主要係無法舉行選址公投作業、中期暫存設施計畫尚未形成具體共識結論,影響後續執行;因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而取消溝通相關活動等所致。允宜研謀加強執行策略,以利計畫推動。謹臚陳如下:

(一)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候選場址選址作業,歷時近20年仍無進展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書於93年1月16日經主管機關核備,依其階段性目標與任務規劃,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作業概分成:「處置場選址」、「處置場建造」、「處置場運轉」與「處置場封閉監管」等4個階段。

為利低放射性廢棄物之最終處置,95年5月24日公布施行「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以下簡稱低放場址設置條例),明定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核安會)為主管機關,經濟部為主辦機關且應成立處置設施場址選擇小組(簡稱選址小組),執行選址工作。嗣經濟部會商主管機關同意,指定台電公司為選址作業者,應依條例規定提供選址小組有關處置設施選址之資料,並執行場址調查、安全分析、公眾溝通及土地取得等工作。

據台電公司說明略以,該公司於95年10月31日研提「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選址計畫」草案陳報經濟部國營會送請選址小組審查,於96年6月20日獲核定。99年9月1日選址小組第15次會議票選出2處潛在場址,台電公司嗣依選址小組第16次會議結論修訂「建議候選場址遴選報告」,經濟部於100年3月29日依法將「建議候選場址遴選報告」公開上網及陳列,101年7月3日核定公告兩處建議候選場址,並於101年8月17日函請候選場址所在之地方政府受託辦理公投選務工作,惟地方政府未予同意受託辦理公投選務工作。爰迄今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候選場址選址作業,尚無重大進展。

(二)鑑於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選址作業未能順利完成,爰規劃興建「中期暫時貯存設施」作為應變方案

核安會鑑於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選址作業未能順利進行,於102年8月22日「放射性物料臨時管制會議」請台電公司於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第二階段「候選場址評選與核定階段」結束時,117年若無法依時程順利提出候選場址,應於118年啟動集中式乾式貯存設施之場址選擇,127年確定場址並完成環境影響評估,133年以前完成興建啟用。該會嗣於103年1月17日函請經濟部督導台電公司提出替代應變方案。

台電公司依主管機關指示,初步規劃中期暫時貯存設施作為中繼點,預定暫存並安全管理核一、二、三廠與蘭嶼低放貯存場等運轉及除役產生之所有放射性廢棄物,以待最終處置場完成後,再將放射性廢棄物送最終處置。核安會嗣於105年6月29日訂頒「集中式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場址規範」以規範中期暫存設施潛在場址應具備之條件。

(三)因「中期暫時貯存設施」涉及核廢料貯存管理,經主管機關指示應依「非核小組」研議之結論推動,惟迄今仍處研議階段,允宜協調加速研議時程,俾利具體計畫內容之規劃與執行

因考量「中期暫時貯存設施」屬核廢料貯存管理重大議題,核安會要求台電公司將本(中期暫時貯存設施)案提送經濟部轉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非核家園推動專案小組(以下簡稱非核小組)研議,尋求最佳可行方案,並依研議結果修正本應變方案後,再提報核安會。

據台電公司提供資料,中期暫時貯存設施計畫自106至111年度累計已編列預算4億6,056萬7千元,截至111年底止累計支付實現數2,683萬6千元,累計預算執行率5.83%。主要係因106年以來,本案雖經非核小組會議數度討論,惟迄未定案,致原定辦理場址調查、環評、公眾溝通與設施設計等相關經費並未執行。允宜積極協調加速本案(中期暫貯應變方案)研議時程,俾利計畫內容之具體規劃與後續推動。

綜上,核後端基金辦理「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候選場址選址作業,歷時近20年仍無進展,又「中期暫貯應變方案」亦研議多年尚未定案,允宜持續加強計畫宣導及與公眾溝通說明內容,俾利計畫之後續推動。

(分機:8656 凃玉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