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下稱國民年金)基金111年度預算編列保險給付696億644萬8千元,包括保險支出、年金差額及複檢費用,決算數676億7,440萬8千元,執行率97.22%;該期間老年年金給付數604億1,707萬9千元,係主要項目。惟計給資格要件未臻完備,易造成道德風險。茲說明如下:
(一)老年年金分A、B兩式,以發給A式為主
依國民年金法第29條規定,被保險人或曾參加本保險者,於年滿65歲時,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復依同法第30條規定,老年年金給付,原則上除有欠繳保費不計入年資、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外,得依下列方式擇優計給:
1.A式:(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0.65%)+4,049元。
2.B式: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
參據該基金提供之發放情形,111年度發給A式金額571億8,429萬7千元遠高於B式28億934萬3千元,111年12月發給A式104萬7,615人亦高於B式28萬6,927人,金額及人數皆以A式為主。
(二)為符合社會公平,請領A式老年年金宜檢討設定加保及居住期間限制
A式老年年金包含基本保障金額,其與B式之給付差額,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具福利津貼性質,領取資格宜設定適當限制,俾鼓勵按時繳費。茲說明如下:
1.未設定加保及居住期間限制:依國民年金法第7條及第29條規定,年滿25歲未滿65歲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應參加國民年金,並得於年滿65歲時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該法第29條及第30條第2項規定皆未設定加保及居住期間限制。
2.宜檢討限制短暫加保及久居國外者領取A式老年年金,俾符合社會公平:由於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之國民,僅需於年滿65歲前設籍並加入國民年金,且無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情事即可領取A式老年年金;故短暫加保及久居國外者年滿65歲時,亦得以A式每月領取基本保障金額以上之老年年金,條件優厚。以加保2年為例,據該基金統計,截至111年底止,年滿63歲後方設籍參加國民年金者計8,555人,其中78.28%(6,697人)已開始領取老年年金;對照設籍我國長年按時繳交保費,及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發放先決要件設有居住期間條件之民眾,前述加保者宜檢討限制,俾符合社會公平。
(三)宜賡續檢討A式老年年金給付資格條件,俾利國民年金永續經營
衛福部前於107年擬議將「設籍國內」及「居住期間(最近3年每年居住國內滿183天)」納入A式老年年金請領限制,以106年11月為基準點設算加諸限制後,影響人數約5萬人,每年約可儉省年金差額18億元。衛福部基於條文修正草案涉及民眾權益,表示將配合整體年金政策規劃及辦理修法作業,惟及早研修可降低國民年金負擔,利於永續經營,主管機關爰宜賡續檢討推動,俾因應高齡化趨勢。
綜上,A式老年年金包含基本保障金額,係由政府負擔,具福利津貼性質,故領取資格宜設定適當限制,俾鼓勵按時繳費,並因應未來高齡化趨勢下老年人口趨增之負擔。惟現行老年年金計給資格要件未臻完備,允宜賡續檢討短暫加保及久居國外者領取基本保障金額之妥適性,俾利永續經營及符合社會公平。
(分機:1933 張峻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