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青年署)為協助青年於在學期間獲得實務工作經驗並及早進行職業生涯規劃,112年度於「青年生涯輔導-辦理青年職場體驗業務計畫」編列辦理及宣導多元職場體驗活動相關經費4,427萬9千元,決算數4,735萬元,執行率106.94%。經查:
(一)109至112年度青年職場體驗計畫職缺數、投遞履歷人數、人次及媒合成功人次皆呈下降趨勢
青年職場體驗計畫結合公部門、私部門及第三部門,提供並媒合大專校院在學青年多元職缺,透過「RICH職場體驗網」整合推動「青年暑期社區職場體驗計畫」、「大專生公部門見習計畫」、「經濟自立青年工讀計畫」及「青年創業家見習計畫」等4項青年職場體驗專案計畫提供工讀、見習機會。該計畫近4(109至112)年度決算數分別為4,597萬4千元、4,300萬2千元、4,863萬9千元及4,735萬元(詳表1)。
表1 青年職場體驗業務計畫109至112年度預、決算數統計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109年度
110年度
111年度
112年度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數
決算數
合計
46,599
45,974
46,629
43,002
44,189
48,639
44,279
47,350
青年暑期社區職場
體驗
27,922
24,437
27,922
28,291
25,362
30,033
25,362
29,577
公部門見習
16,007
18,815
16,007
12,011
16,007
15,735
16,007
14,928
經濟自立青年工讀
0
52
0
0
0
51
0
0
青年創業家見習
2,670
2,670
2,700
2,700
2,820
2,820
2,910
2,845
說 明:各項多元職場體驗專案參加對象,以35歲以下就讀大專以上在學青年為主。
資料來源:整理自青年署提供資料。
青年職場體驗業務計畫109至112年度職缺媒合成功率雖皆高於9成(詳表2),然109年度職缺數尚有2,579人,112年度減為1,879人,同期間投遞履歷人數亦由9,854人減為5,393人,平均人投遞履歷次數由3.5次降為2.99次,媒合成功人次則由2,357人次降為1,721人次,職缺數、投遞履歷人數及人次與媒合成功人次皆呈下降趨勢。
表2 RICH職場體驗網109至112年度職缺數及媒合情形統計表
單位:人、人次、%
項目
109年度
110年度
111年度
112年度
職缺數(A)
2,579
1,794
1,792
1,879
投遞履歷人數(B)
9,854
6,714
5,639
5,393
占比(A/B)×100
26.17
26.72
31.78
34.84
投遞履歷人次(C)
34,504
21,310
18,075
16,100
平均每人投遞履歷次數(C/B)
3.50
3.17
3.21
2.99
通報媒合成功人次(D)
2,357
1,678
1,727
1,721
職缺未媒合數(E=A-D)
222
116
65
158
職缺媒合成功率(D/A*100)
91.39
93.53
96.37
91.59
職缺空缺率(E/A*100)
8.61
6.47
3.63
8.41
資料來源:整理自青年署提供資料。
(二)職缺未媒合成功以私部門較多,允宜檢討未媒合成功之原因並開發更多職缺及見習機會
由109至112年度未媒合職缺數觀之(詳表3),第三部門尚無未媒合職缺數,而除111年度外,私部門職缺未媒合數及占其職缺數比率皆高於公部門,職缺未媒合成功以私部門較多,允宜檢討未媒合成功之原因。此外,不論公部門、私部門或第三部門,112年度職缺數皆低於109年度,為協助青年藉由工讀或見習,及早探索規劃並提升職涯發展競爭力,允宜研謀提高職缺數量,並積極開發在地優質職缺,以提升計畫效益。
綜上,為協助青年藉由工讀或見習,及早探索規劃職涯發展,青年署賡續辦理職場體驗業務計畫,該計畫109至112年度職缺數、投遞履歷人數、人次及媒合成功人次皆呈下降趨勢,允宜開發更多職缺及見習機會並檢討未媒合成功之原因,協助青年有更多機會接觸體驗職場,以提升計畫效益。
表3 RICH職場體驗網109至112年度未媒合情形統計表
單位:人;%
項目
109年度
110年度
111年度
112年度
職缺數A
2,579
1,794
1,792
1,879
公部門a
1,050
650
650
650
私部門c
779
494
492
579
第三部門
750
650
650
650
職缺未媒合數B
222
116
65
158
占比(B/A)
8.61
6.47
3.63
8.41
公部門b
76
61
39
55
占比(b/a)
7.24
9.38
6.00
8.46
私部門d
146
55
26
103
占比(d/c)
18.74
11.13
5.28
17.79
第三部門
0
0
0
0
說 明:第三部門係指從事社區產業、推動社會公益相關且依法登記立案之非營利組織,惟不含私立大專校院及所屬單位、依法不對外募捐不接受補助且不享受租稅減免之小型機構,以及醫療機構。
資料來源:青年署提供。
(分機:1920 廖來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