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會法定職掌包括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及其設施之安全管制,與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之安全管制等業務,112年度物管局「放射性物料管理」工作計畫預算數2,127萬9千元,決算數2,043萬4千元,執行率96.03%。經查:
(一)核一、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已近滿貯,核三廠燃料池空間亦有限,惟迄112年底,台電公司室外及室內乾貯設施之興建無實質進展,允宜促該公司積極辦理並有效溝通
1.台灣電力公司(以下稱台電公司)各核電廠用過之核子燃料,採「近程採廠內水池貯存、中程以廠內乾式貯存、長程推動最終處置」之方式,112年底均暫存於廠內用過燃料池,並規劃於核電廠內興建乾式貯存設施,作為最終處置前之中繼設施,俟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或放射性廢棄物(集中式)中期暫時貯存設施建置完成後,再運送至該設施貯存。迄112年底,核一廠2部機組用過燃料池可貯存容量均為3,083束,已貯存用過核子燃料各為3,074束及3,076束;核二廠2部機組用過燃料池可貯存容量均為4,838束,已貯存用過核子燃料各為4,808束及4,812束;核三廠2部機組用過燃料池可貯存容量則均為2,160束,已貯存用過核子燃料各為1,722束及1,729束(詳表1);爰核一廠及核二廠燃料池已近滿貯,核三廠燃料池貯存空間亦有限。
2.核一廠及核二廠乾式貯存設施係採「混凝土護箱技術」,其中核一廠室外乾貯設施預計可貯存1,680束之用過核子燃料,相關設施及設備業於102年6月完工,第1階段冷測試作業亦於102年9月獲原能會審查通過,惟其「水土保持計畫第2次變更設計」迄112年底未獲新北市政府核定。至核二廠室外乾貯設施預計可貯存2,349束之用過核子燃料,相關設施及設備業於99年11月決標,並於104年8月獲原能會核發建造執照,惟其水土保持計畫迄112年底亦未獲新北市政府核定。
3.另台電公司所辦室內乾貯設施之興建,預計117年12月、118年12月及121年6月興建完成核一至核三廠室內乾貯設施;惟迄112年底核一廠室內乾貯設施興建工程已流標1次,核二廠及核三廠則尚未辦理招標,整體執行進度已有落後情形。鑒於乾式貯存設施係最終處置前之中繼設施,不論核電廠除役或延役,均有興建及運轉之必要,允宜督促台電公司積極辦理並有效溝通,以確保用過核子燃料貯存安全。
表1 我國核電廠除役辦理概況及用過核子燃料貯存情形 單位:束
廠別及機組
可貯存
容量
已貯存
容量
運轉執照
期限
除役辦理狀況
核一廠
1號機
3,083
3,074
107/12/05
於108年7月獲發除役許可。
2號機
3,083
3,076
108/07/15
核二廠
1號機
4,838
4,808
110/12/27
除役計畫於109年10月獲審查通過,並於112年1月完成環評程序。
2號機
4,838
4,812
112/03/14
核三廠
1號機
2,160
1,722
113/07/27
除役計畫於112年4月獲審查通過,環評程序迄112年底尚待審查。
2號機
2,160
1,729
114/05/17
說 明:燃料池貯存容量係統計至112年底。
資料來源:台電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網站之核一/二/三除役計畫、核安會113年7月提供本院委員審查「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條文修正草案」之書面報告摘錄及核安會提供。
(二)台電公司執行「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目前處於第2階段之「候選場址評選與核定(107-117年)」,而依監察院之調查報告及原能會審查報告,均認為尚需強化公眾溝通
1.對於高放射性廢棄物之最終處置,台電公司業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29條第1項、第49條第1項及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第37條規定,於93年提報「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初版)」,並由原能會審查及管制執行情形,嗣後該公司依規定每4年檢討修正,該會亦於112年9月出具111年修訂版之審查報告,並要求台電公司依審查意見切實辦理。依「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書」所載,全程計畫係自94年起迄144年完成處置場之建造,期間計分為「潛在處置母岩特性調查與評估」階段(94年~106年)、「候選場址評選與核定」階段(107年~117年)、「場址詳細調查與試驗」階段(118年~127年)、「處置場設計與安全分析評估」階段(128年~133年)及「處置場建造」階段(134年~144年)等5個階段,台電公司業完成第1階段工作,並提出「我國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技術可行性評估報告」,而第2階段之目標係預計於117年底完成候選場址調查區域之調查與評估,並建議優先詳細調查之場址。
2.據監察院於111年9月間對台電公司執行前開最終處置計畫之調查報告指出,該公司自99年起進行「地質實驗試坑」之規劃設計與前期調查工作,嗣因地方反對而停建,並規劃於第3階段「場址詳細調查與試驗(118年~127年)」進行場址特定型地下試驗設施規劃與建構,惟迄未能處理民意接受度及土地取得等問題,規避建置地下實驗室並延至第3階段(122年)建構場址特定型地下室試驗設施,仍恐因民意高漲而更加困難。我國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需要更完整之資訊揭露及專業資訊轉譯,以重建核廢議題之溝通模式與社會信任關係,否則恐將導致該最終處置計畫在虛應故事中不斷消耗資源及一再延宕。
3.另據原能會審查「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之審查報告略以,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已進入第2階段,本階段4項重要里程分別為:(1)114年完成處置場概念設計;(2)115年完成候選場址之特性調查與評估;(3)116年完成選場址功能/安全評估技術之建立;(4)117年底提出優先詳細調查之場址。核廢料設施為高度鄰避設施,國內核廢處置主要困難在於民眾溝通及核廢場址選址問題,因此公眾溝通為現階段工作推動之關鍵,然台電公司溝通作法多年來均缺乏整體策略目標,建議持續檢討溝通成效評估指標,具體規劃符合本階段之公眾溝通行動方案並切實執行。
綜上,我國核電廠用過核子燃料均暫存於廠內用過燃料池,其中核一、核二廠燃料池已近滿貯,核三廠燃料池空間亦有限,鑒於乾式貯存設施係最終處置前之中繼設施,不論核電廠除役或延役,均有興建及運轉之必要,惟迄112年底,台電公司室外及室內乾貯設施之興建無實質進展,允宜促該公司積極辦理並有效溝通,以確保用過核子燃料貯存安全。另台電公司「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所規劃時程,現階段「候選場址評選與核定(107-117年)」之重要里程碑係預計於117年底提出優先詳細調查之場址,其中公眾溝通係推動之重要關鍵,然該公司多年來對公眾溝通作法缺乏整體策略目標,允宜促其積極改善,以確保如期如質達成該最終處置計畫第2階段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