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局(112年9月26日改制為能源署)112年度歲出預算數24億1,309萬3千元(包含能源科技計畫、一般行政、能源規劃與國際交流),執行結果,審定決算數24億876萬5千元,預算執行率99.82%。經查:
(一)為避免農地破壞及相關使用爭議,農業部於109年7月28日增訂符合一定條件之農業用地得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並自109年8月1日實施
農業部為避免農地破壞及相關使用爭議,於109年7月28日增訂「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7點之1規定:「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及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之農業用地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其變更使用面積未達2公頃,不同意變更使用。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第5點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變更使用: (一)為自然地形或其他非農業用地所包圍、夾雜之零星農業用地。 (二)屬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前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併聯審查意見書或行政院核定『109年太陽光電6.5 GW達標計畫』列管有案之太陽光電專案推動區域。」並自109年8月1日生效實施。
(二)能源署辦理太陽光電農地變更列管案件,截至112年底逾半數案件尚未完成審查,允宜與相關單位積極協調,以利計畫之推動
能源署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7點之1第2款之規定,將原有屬109年7月31日前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併聯審查意見書及行政院核定「109年太陽光電6.5 GW達標計畫」列管有案之太陽光電專案推動區域案件,進行追蹤並列管其辦理進度。
據該署統計,截至112年底列管案件共53件(裝置容量2.87GW,以下同),其中已完成及未完成審查件數分別為25件(1.16GW)及28件(1.71GW)。有關未完成審查案件辦理進度如下:1.於土地整合階段,尚未送件申請變更者13件(0.85GW)、2.刻正由地方政府農業主管機關受理審查者10件(0.75GW),及3.經地方政府確認後,核轉至農業部審查者5件(0.11GW)。鑒於該要點實施至112年底已逾3年,惟逾半數列管案件尚未完成審查,能源署允宜與相關單位積極協調,並強化追蹤案件後續辦理進度,以利計畫之推動。
綜上,能源署參據「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7點之1第2款之規定,列管太陽光電農地變更案件,惟截至112年底逾半數列管案件尚未完成審查,鑒於該要點實施至112年底已逾3年,允宜與相關主管單位積極協調,並強化追蹤及控管機制,以利計畫執行。
(分機:1931 何殷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