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112年度「罰款及賠償收入」預算數為2,540萬元,執行結果,該年度實現數1,678萬9千元、應收數 592萬5千元,尚短收268萬6千元,主要係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違反政治獻金法規定依法沒入之沒入金,以及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及遊說法之罰鍰收入較預估數低所致。經查:
(一)112年度收回「以前年度應收罰款及賠償收入」之實現數比率為22.1%,且截至該年底止尚有未結清數1,710萬元
截至111年底止,監察院「以前年度應收罰款及賠償收入」共計2,552萬8千元,若按帳齡分析,各為104、105、107、109至111年度之應收數(詳表1)。據該院提供資料顯示,是項「以前年度應收罰款及賠償收入」於112年度合計收回564萬9千元,實現數比率為22.1%,另扣除該年度註銷數277萬9千元後,截至112年底止尚有未結清數1,710萬元。
表1 112年度監察院收回「以前年度應收罰款及賠償收入」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應收數(1)
實現數(2)
(收回數)
註銷數
未結清數
實現數比率(2)/(1)
104
249
105
0
144
42.2%
105
2,038
192
36
1,810
9.4%
107
3,942
608
21
3,313
15.4%
109
2,512
1,622
0
890
64.6%
110
8,826
2,311
2,542
3,973
26.2%
111
7,961
811
180
6,970
10.2%
合計
25,528
5,649
2,779
17,100
22.1%
說 明:表內110 年度註銷數金額偏高,係因該院 111年發現 110年錯將餘額 282.4千元報成 2,824千元,致生誤差,爰於 112年初提出相關文件向審計部辦理註銷核定備查。
資料來源:監察院;本中心整理。
(二)容待積極辦理催繳作業,並關注行政執行時效規定,俾收回應收款項
按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準此,截至112年底止,監察院「以前年度應收罰款及賠償收入」未結清數尚有1,710萬元,容待積極辦理催繳作業,並關注前開行政執行時效,協助辦理相關罰款及賠償義務人之財產清查作業,俾收回應收之款項。
綜上,112年度監察院收回「以前年度應收罰款及賠償收入」564萬9千元,收回數占應收數之實現數比率為22.1%,且截至該年底止尚有未結清數1,710萬元,允宜積極辦理催繳作業,並關注行政執行時效規定,俾收回應收之款項,並確保國庫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