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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主管112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

二、法官法施行後,101至112年度法官經職務評定為良好者達9成7以上,恐無法確實反映工作績效,且不適任法官汰除機制亦未臻周延,亟待通盤檢討改善,以發揮奬優汰劣之功能 日期:113年12月 報告名稱:司法院主管112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二、法官法施行後,101至112年度法官經職務評定為良好者達9成7以上,恐無法確實反映工作績效,且不適任法官汰除機制亦未臻周延,亟待通盤檢討改善,以發揮奬優汰劣之功能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鍾俊華

112年度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實際員額數共1萬3,517人(其中法官2,180人),司法院主管人事費決算數為189億3,166萬7千元,占司法院主管歲出決算總額之75.87%。經查:

(一)法官法明定法官職務評定制度,期獎勵表現良好法官,並汰除不適任法官,以確保司法品質之提升

為建立健全之法官制度與法官評鑑機制,並汰除不適任法官,以確保人民接受公正審判之權利,法官法於100年7月6日制定公布全文103條,為法官有關事項之專法。又法官執行審判業務攸關人民權利及社會公平正義,基於確保司法品質之提升與人民接受公正審判之權利,法官法爰明定法官職務評定制度,期藉由監督機制之運作,維護良好司法風氣,進而提高司法公信力。

依法官法第74條、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略以,評定結果分為「良好」及「未達良好」,其中評定「良好」與公務人員考績甲等相近(均晉級及給與1個月獎金),「未達良好」則約相當於考績丙等(不晉級且無獎金),評定內容分述如下:

1.年終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晉1級,並給與1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務最高俸級者,給與2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連續4年年終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除依規定給與獎金外,晉二級。

2.另予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不晉級,給與0.5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務最高俸級者,給與1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3.年終(另予)評定為未達良好,不晉級,不給與獎金。

(二)法官法施行後,各年度法官經職務評定為良好者,平均比率高達97.98%,恐缺乏鑑別度及差異化管理

法官法施行前,法官平時考核是透過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辦理,考列甲等人數比率以不超過90%之上限為原則,98至100年度法官考績考列甲等比率介於89.83%至89.99%間、乙等比率介於9.90%至10.11%間、丙等比率均低於1%且無考列丁等者(詳表1);然法官法施行後,101至112年度法官職務評定良好比率均在97%以上、未達良好比率僅介於1.41%至2.65%間(詳表2),遠高於施行前之甲等平均比率89.90%,顯示法官法施行後,多數法官皆能評定為「良好」逐年晉級,且無比率上限之限制,倘若與公務人員考績考列甲等比率呈下降趨勢(上限已由90%降低至75%)相較,現行法官職務評定之方式恐缺乏鑑別度及差異化管理。

表1 司法院主管98至100年度法官考績銓敘審定情形一覽表

單位:人

年度

考績甲等

考績乙等

考績丙等

考績丁等

人數

比率

人數

比率

人數

比率

人數

比率

98

1,493

89.99%

165

9.95%

1

0.06%

0

0%

99

1,520

89.83%

171

10.11%

1

0.06%

0

0%

100

1,579

89.87%

174

9.90%

4

0.23%

0

0%

平均比率

89.90%

9.99%

0.12%

0%

說 明:本表係統計法官法施行前3年資料。

資料來源:監察院109年度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報告,法官、檢察官職務評定方式之檢討,111年1月;黃惠雯,從當前法官之任用、給與及職務評定制度探討法官法施行成效,國會月刊44卷9期,105年9月。

表2 司法院主管101至112年度法官職務評定銓敘審定情形一覽表

單位:人

項目

年度

職務評定良好

職務評定未達良好

總計

人數

比率

人數

比率

人數

比率

101

1,789

97.71%

42

2.29%

1,831

100%

102

1,870

97.35%

51

2.65%

1,921

100%

103

1,907

97.45%

50

2.55%

1,957

100%

104

1,954

98.14%

37

1.86%

1,991

100%

105

1,933

97.97%

40

2.03%

1,973

100%

106

1,951

97.65%

47

2.35%

1,998

100%

107

1,962

97.86%

43

2.14%

2,005

100%

108

1,981

97.73%

46

2.27%

2,027

100%

109

2,018

98.49%

31

1.51%

2,049

100%

110

2,027

98.49%

31

1.51%

2,058

100%

111

2,029

98.59%

29

1.41%

2,058

100%

112

2,024

98.40%

33

1.60%

2,057

100%

平均比率

97.98%

2.02%

100.00%

說 明:本表係統計法官法施行後之資料。本表均不含娩假人數。

資料來源:司法院提供。

(三)112年度法官連續4年職務評定良好晉二級之人數及比率,概因已無級可晉而較104及108年度大幅減少,允宜適時檢討並研議修正相關考核制度,俾發揮應有之激勵功能

法官法第74條第2項規定:「法官連續4年職務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除給與獎金外,晉二級。」以鼓勵表現良好之法官。是以,法官法於101年7月6日施行後,法官如連續4年(如101、102、103及104年度)參加年終評定並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自104年度年終評定起,即有晉二級之情形。次查法官法施行迄今,104至112年度連續4年年終評定良好晉二級之情形,其中104、108及112年度晉二級之人數及比率,較其餘年度為高,惟112年度晉二級之人數為555人,占評定總人數之26.98%,較104年度、108年度晉二級人數及比率,分別減少581人(或減30.08個百分點)及306人(或減15.50個百分點)(詳表3),概呈下降趨勢;詢據司法院表示,主要係每年法官職務評定良好比率雖逾9成7,然因多數法官已晉敘至法官俸表最高俸級(本俸一級800俸點),日後已無級可晉,自無從產生獎勵表現良好法官之效果,爰恐無法有效發揮職務評定之激勵功能。

表3 司法院主管104至112年度法官連續4年職務評定良好晉二級情形一覽表 單位:人;%

項目

年度

評 定

總人數

A

晉二級

人 數

B

比率

(%)

C=B/A

104

1,991

1,136

57.06%

105

1,973

134

6.79%

106

1,998

92

4.60%

107

2,005

85

4.24%

108

2,027

861

42.48%

109

2,049

187

9.13%

110

2,058

141

6.85%

111

2,058

136

6.61%

112

2,057

555

26.98%

說 明:本表均不含娩假人數。104至112年度晉二級人數平均比率為18.3%。

資料來源:司法院提供。

(四)監察院109年度調查發現,法官職務評定等第僅分成「良好」、「未達良好」2類,且未建置淘汰機制,恐不具奬優懲劣之功效

監察院109年度調查發現,法官職務評定等第分成「良好」、「未達良好」2類,以職務評定銓敘審定情形而論,法官101至108年度受評定良好比率平均為97.71%,未達良好比率平均僅2.29%;…,已喪失職務評定之篩選功能,…。為符合國人對於司法改革殷切之期待,允宜檢討職務評定項目標準是否符合明確性、可操作性及鑑別性,…。另針對尚未具有違法失職之懲戒事由但數次評定為未達良好之法官,目前對此情形未建置淘汰機制,恐影響人民司法受益權。爰此,…,職務評定制度應檢討對於不適任司法官者設置淘汰發動機制,以發揮職務評定制度人事考核意旨,而具有獎優汰劣功效。

考量近年法官職務評定良好比率均逾9成7以上,且法官連續4年職務評定良好晉二級之規定,似較公務人員考績制度優厚,其適切性確有檢討之必要,爰司法院應審酌監察院調查意見,依實務運作情形,動態檢視相關法規並適時研議修正,加強檢討淘汰不適任司法人員,俾有助於達成法官法「奬優汰劣」之立法目的。

綜上,法官法施行後,101至112年度法官職務評定良好比率均在9成7以上,且無比率上限之限制;另112年度法官連續4年職務評定良好晉二級之人數及比率概因已無級可晉而呈下滑趨勢,弱化表現良好法官之激勵效果,恐無法真實反映受評法官之工作表現,爰司法院仍宜依法官職務評定之實務運作情形,動態檢視相關法規並適時研議修正,加強檢討淘汰不適任司法人員,俾以健全職務評定機制,維護良好司法風氣,達成提升整體司法品質之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