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實際員額數共1萬3,517人(其中法官2,180人),司法院主管人事費決算數為189億3,166萬7千元,占司法院主管歲出決算總額之75.87%。經查:
(一)法官法明定法官職務評定制度,期獎勵表現良好法官,並汰除不適任法官,以確保司法品質之提升
為建立健全之法官制度與法官評鑑機制,並汰除不適任法官,以確保人民接受公正審判之權利,法官法於100年7月6日制定公布全文103條,為法官有關事項之專法。又法官執行審判業務攸關人民權利及社會公平正義,基於確保司法品質之提升與人民接受公正審判之權利,法官法爰明定法官職務評定制度,期藉由監督機制之運作,維護良好司法風氣,進而提高司法公信力。
依法官法第74條、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略以,評定結果分為「良好」及「未達良好」,其中評定「良好」與公務人員考績甲等相近(均晉級及給與1個月獎金),「未達良好」則約相當於考績丙等(不晉級且無獎金),評定內容分述如下:
1.年終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晉1級,並給與1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務最高俸級者,給與2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連續4年年終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除依規定給與獎金外,晉二級。
2.另予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不晉級,給與0.5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務最高俸級者,給與1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3.年終(另予)評定為未達良好,不晉級,不給與獎金。
(二)法官法施行後,各年度法官經職務評定為良好者,平均比率高達97.98%,恐缺乏鑑別度及差異化管理
法官法施行前,法官平時考核是透過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辦理,考列甲等人數比率以不超過90%之上限為原則,98至100年度法官考績考列甲等比率介於89.83%至89.99%間、乙等比率介於9.90%至10.11%間、丙等比率均低於1%且無考列丁等者(詳表1);然法官法施行後,101至112年度法官職務評定良好比率均在97%以上、未達良好比率僅介於1.41%至2.65%間(詳表2),遠高於施行前之甲等平均比率89.90%,顯示法官法施行後,多數法官皆能評定為「良好」逐年晉級,且無比率上限之限制,倘若與公務人員考績考列甲等比率呈下降趨勢(上限已由90%降低至75%)相較,現行法官職務評定之方式恐缺乏鑑別度及差異化管理。
表1 司法院主管98至100年度法官考績銓敘審定情形一覽表
單位:人
年度
考績甲等
考績乙等
考績丙等
考績丁等
人數
比率
人數
比率
人數
比率
人數
比率
98
1,493
89.99%
165
9.95%
1
0.06%
0
0%
99
1,520
89.83%
171
10.11%
1
0.06%
0
0%
100
1,579
89.87%
174
9.90%
4
0.23%
0
0%
平均比率
89.90%
9.99%
0.12%
0%
說 明:本表係統計法官法施行前3年資料。
資料來源:監察院109年度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報告,法官、檢察官職務評定方式之檢討,111年1月;黃惠雯,從當前法官之任用、給與及職務評定制度探討法官法施行成效,國會月刊44卷9期,105年9月。
表2 司法院主管101至112年度法官職務評定銓敘審定情形一覽表
單位:人
項目
年度
職務評定良好
職務評定未達良好
總計
人數
比率
人數
比率
人數
比率
101
1,789
97.71%
42
2.29%
1,831
100%
102
1,870
97.35%
51
2.65%
1,921
100%
103
1,907
97.45%
50
2.55%
1,957
100%
104
1,954
98.14%
37
1.86%
1,991
100%
105
1,933
97.97%
40
2.03%
1,973
100%
106
1,951
97.65%
47
2.35%
1,998
100%
107
1,962
97.86%
43
2.14%
2,005
100%
108
1,981
97.73%
46
2.27%
2,027
100%
109
2,018
98.49%
31
1.51%
2,049
100%
110
2,027
98.49%
31
1.51%
2,058
100%
111
2,029
98.59%
29
1.41%
2,058
100%
112
2,024
98.40%
33
1.60%
2,057
100%
平均比率
97.98%
2.02%
100.00%
說 明:本表係統計法官法施行後之資料。本表均不含娩假人數。
資料來源:司法院提供。
(三)112年度法官連續4年職務評定良好晉二級之人數及比率,概因已無級可晉而較104及108年度大幅減少,允宜適時檢討並研議修正相關考核制度,俾發揮應有之激勵功能
法官法第74條第2項規定:「法官連續4年職務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除給與獎金外,晉二級。」以鼓勵表現良好之法官。是以,法官法於101年7月6日施行後,法官如連續4年(如101、102、103及104年度)參加年終評定並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自104年度年終評定起,即有晉二級之情形。次查法官法施行迄今,104至112年度連續4年年終評定良好晉二級之情形,其中104、108及112年度晉二級之人數及比率,較其餘年度為高,惟112年度晉二級之人數為555人,占評定總人數之26.98%,較104年度、108年度晉二級人數及比率,分別減少581人(或減30.08個百分點)及306人(或減15.50個百分點)(詳表3),概呈下降趨勢;詢據司法院表示,主要係每年法官職務評定良好比率雖逾9成7,然因多數法官已晉敘至法官俸表最高俸級(本俸一級800俸點),日後已無級可晉,自無從產生獎勵表現良好法官之效果,爰恐無法有效發揮職務評定之激勵功能。
表3 司法院主管104至112年度法官連續4年職務評定良好晉二級情形一覽表 單位:人;%
項目
年度
評 定
總人數
A
晉二級
人 數
B
比率
(%)
C=B/A
104
1,991
1,136
57.06%
105
1,973
134
6.79%
106
1,998
92
4.60%
107
2,005
85
4.24%
108
2,027
861
42.48%
109
2,049
187
9.13%
110
2,058
141
6.85%
111
2,058
136
6.61%
112
2,057
555
26.98%
說 明:本表均不含娩假人數。104至112年度晉二級人數平均比率為18.3%。
資料來源:司法院提供。
(四)監察院109年度調查發現,法官職務評定等第僅分成「良好」、「未達良好」2類,且未建置淘汰機制,恐不具奬優懲劣之功效
監察院109年度調查發現,法官職務評定等第分成「良好」、「未達良好」2類,以職務評定銓敘審定情形而論,法官101至108年度受評定良好比率平均為97.71%,未達良好比率平均僅2.29%;…,已喪失職務評定之篩選功能,…。為符合國人對於司法改革殷切之期待,允宜檢討職務評定項目標準是否符合明確性、可操作性及鑑別性,…。另針對尚未具有違法失職之懲戒事由但數次評定為未達良好之法官,目前對此情形未建置淘汰機制,恐影響人民司法受益權。爰此,…,職務評定制度應檢討對於不適任司法官者設置淘汰發動機制,以發揮職務評定制度人事考核意旨,而具有獎優汰劣功效。
考量近年法官職務評定良好比率均逾9成7以上,且法官連續4年職務評定良好晉二級之規定,似較公務人員考績制度優厚,其適切性確有檢討之必要,爰司法院應審酌監察院調查意見,依實務運作情形,動態檢視相關法規並適時研議修正,加強檢討淘汰不適任司法人員,俾有助於達成法官法「奬優汰劣」之立法目的。
綜上,法官法施行後,101至112年度法官職務評定良好比率均在9成7以上,且無比率上限之限制;另112年度法官連續4年職務評定良好晉二級之人數及比率概因已無級可晉而呈下滑趨勢,弱化表現良好法官之激勵效果,恐無法真實反映受評法官之工作表現,爰司法院仍宜依法官職務評定之實務運作情形,動態檢視相關法規並適時研議修正,加強檢討淘汰不適任司法人員,俾以健全職務評定機制,維護良好司法風氣,達成提升整體司法品質之立法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