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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及所屬112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

二、近年就審計法第69條有關協助各機關落實良善治理已有相當成果,惟部分直轄市審計處112年度相關執行情形略遜於先前年度,允宜持續精進及優化政府審計業務,俾落實機關願景 日期:113年12月 報告名稱:審計部及所屬112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二、近年就審計法第69條有關協助各機關落實良善治理已有相當成果,惟部分直轄市審計處112年度相關執行情形略遜於先前年度,允宜持續精進及優化政府審計業務,俾落實機關願景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黃彥斌

審計部112年度於中央政府審計、地方政府審計工作計畫項下之預算數分別5,937萬9千元、975萬5千元,合計6,913萬4千元;決算數分別為5,937萬7千元、975萬3千元,合計6,913萬元,中央與地方政府審計之工作計畫整體預算執行率99.99%。有關審計部近年協助各機關落實良善治理之情形,謹簡要敘明如次:

(一)依審計法相關規定,審計工作內涵除涉及防弊面向外,亦包括協助行政機關落實良善治理之目標,符合近年國際審計組織就專業之核心架構原則

依國際最高審計機關組織(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upreme Audit Institutions,簡稱INTOSAI)2019年版之專業聲明架構(Framework of Professional Pronouncements)第12號原則,審計機構之價值與效益係藉由審計工作除確保相關機關妥善管理與運用資源外,並及時提供因應環境變化與潛在風險之意見,協助該等機關妥適回應及採取適當行動,俾帶給民眾生活之正向改變。按審計部依審計法第2條規定,其職權除監督預算執行、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考核財務效能、稽察財務上之違失、核定財務責任外,另依同法第69條規定,就各機關之施政績效如認為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者,除依行政監督權之運用考量,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並報告監察院外,倘涉及其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或認為有可提升效能或增進公共利益者,應向該等機關或有關機關提出建議,另於發現有影響各機關施政或營(事)業效能之潛在風險事項,得提出預警性意見,亦即審計工作內涵除包括監督查核外,亦包括洞察環境情勢變化、潛在風險,對各機關之施政措施提出具前瞻性之洞察意見,協助行政機關落實良善治理之目標,該等規定與近年國際審計組織就專業之核心架構原則之內容精神大抵相符。

(二)近年審計部與各直轄市審計處依審計法第69條協助各機關落實良善治理已有相當成果,惟部分直轄市審計處112年度相關執行情形略遜於先前年度,允宜持續精進

依審計部與各直轄市審計處110至112年度單位決算書有關施政計畫成果資料,在依審計法第69條協助各機關落實良善治理已有相當成果(詳表1),其中就各機關之施政績效倘涉及其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所提供建議之合計數自168則增至276則;各級機關依審核意見制定修正廢止重要法令種類之合計數自782種躍升至1,371種;就各機關提出提升效能或增進公益意見之合計數自321項提高至1,027項;就各機關施政或營(事)業效能之潛在風險事項提出預警性意見之合計數自48項上升至245項。

就個別審計機關於推動審計法第69條之表現而言,同期間除審計部於各項工作之成果均持續提升外,對各機關之施政績效倘涉及其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提供建議則數方面,新北市審計處112年度未及111年度、高雄市審計處112年度未及110、111年度;在各級機關依審核意見制定修正廢止重要法令種類數方面,臺南市審計處112年度未及111年度;就各機關提出提升效能或增進公益之意見項數方面,各審計機關所提出之項數,於前揭期間均有提升;就各機關施政或營(事)業效能之潛在風險事項提出預警性意見項數方面,臺北市審計處與新北市審計處112年度均未及111年度,亦即除就各機關提出提升效能或增進公益之意見部分外,其餘涉及審計法第69條之主要審計工作項目成果,均有部分審計機關尚待持續精進。

表1 審計部與各直轄市審計處110至112年度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之主要工作項目辦理成果統計表

主要工作項目

機關別

110年度

111年度

112年度

就各機關之施政績效倘涉及其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提供建議(單位:則)

審計部

138

202

240

臺北市審計處

5

2

7

新北市審計處

5

11

6

桃園市審計處

5

6

7

臺中市審計處

4

-

5

臺南市審計處

3

3

4

高雄市審計處

8

9

7

小計

168

233

276

各級機關依審核意見制定修正廢止重要法令(單位:種)

審計部

582

932

1,032

臺北市審計處

31

47

56

新北市審計處

27

50

90

桃園市審計處

17

26

36

臺中市審計處

46

46

69

臺南市審計處

27

31

27

高雄市審計處

52

52

61

小計

782

1,184

1,371

就各機關提出提升效能或增進公益之意見(單位:項)

審計部

225

630

808

臺北市審計處

27

32

35

新北市審計處

14

35

40

桃園市審計處

11

20

29

臺中市審計處

8

-

40

臺南市審計處

17

22

41

高雄市審計處

19

33

34

小計

321

772

1,027

就各機關施政或營(事)業效能之潛在風險事項提出預警性意見(單位:項)

審計部

35

158

208

臺北市審計處

2

6

5

新北市審計處

1

10

7

桃園市審計處

3

5

8

臺中市審計處

1

-

3

臺南市審計處

3

5

6

高雄市審計處

3

5

8

小計

48

189

245

說 明:表內臺中市審計處在111年度決算書內除各級機關依審核意見制定修正廢止重要法令項目外,其餘項目實未具體敘明相關數據,爰本報告就成果加總時,就臺中市審計處未具體敘明部分並未納入計算。

資料來源:審計部與各直轄市審計處歷年單位決算書,本中心彙整。

綜上,近年審計部與各直轄市審計處就審計法第69條規定之主要工作已有相當成果,惟除就各機關提出提升效能或增進公益之意見項數有逐年增長外,其餘工作項目均有部分審計機關112年度表現略遜於111、110年度,允宜持續精進及優化政府審計業務,俾落實協助各機關落實良善治理之願景。

(分機:1912黃彥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