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截至112年底,文化發展基金會計制度尚未獲得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未來允宜按核定之會計制度,確實辦理會計相關業務,以利健全基金運作
日期:113年12月
報告名稱:文化部主管112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參、文化發展基金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江穗美 方淑玄 許福添 高振源
文化發展基金112年度基金來源決算數1億4,473萬6千元,基金用途決算數3,581萬1千元,基金來源與基金用途相抵後賸餘1億892萬5千元,較預算賸餘數2,090萬元,增加賸餘8,802萬5千元。
文化發展基金按文化基本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於112年1月1日正式設立運作,依文化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2條規定:「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次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各類會計制度程序」規定略以,中央政府各機關、基金之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訂定或修正時,應檢附會計制度草案或修正草案,函報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並由主計總處主計會議審議通過後核定頒行。詢據文化部表示,該部於112年10月16日始依會計法第18條規定,將基金會計制度(草案)報送主計總處審查,嗣該總處於112年12月18日函請文化部按初審意見研處見復,該部復於112年12月28日將文化發展基金會計制度(草案)及其初審意見辦理情形表函報主計總處,惟迄112年底,主計總處尚未核定文化發展基金會計制度。
綜上,文化發展基金自112年1月1日起正式設立運作,惟迄112年底文化發展基金會計制度尚未經主計總處核定,不利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於辦理會計業務處理有所依循。未來允宜按主計總處核定之文化發展基金會計制度確實辦理會計相關業務,以利健全基金運作。
(分機:1941 方淑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