矯正署112年度「矯正業務」工作計畫預算編列143億9,535萬6千元,其執行結果,決算數為140億4,532萬6千元,執行率為97.57%。該計畫主要係規劃犯罪矯正制度與設施、督導辦理犯罪矯正機關教化、戒護、技能訓練、戒治、醫療及給養等業務;辦理矯正機關收容人教化、調查分類、戒護安全、技能訓練、作業及衛生醫療等業務。經查:
(一)112年底矯正機關之高齡及身心障礙收容人均較111年底持續增加
我國為符合現代刑事矯治及適應國家社會之需要,提升受刑人之權益保障,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監獄行刑法,該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略以,針對患有疾病經醫師證明需長期療養、衰老、身心障礙、行動不便或不能自理生活等情形之受刑人,監獄得給予和緩處遇。經查我國共計51所矯正機關,112年底收容人數計5萬6,202人,與111年之5萬5,118人相較,增加1,084(增幅1.97%),另洽據矯正署提供之統計資料顯示,112年底65歲以上之高齡收容人為2,393人,較111年底之2,173人增加220人(增幅10.12%),而該類收容人達200人以上之矯正機關,分別為臺北監獄之251人及臺中監獄之224人;另112年底身心障礙收容人為2,751人,較111年底之2,549人增加202人(增幅7.92%),該類收容人則以臺中監獄人數最多,112年底為302人。高齡受刑人常有慢性疾病或失智症等困擾,身心障礙收容人之適應能力與一般收容人有所差異,該等人員之處遇措施均需投入更多資源及心力,鑑於近年高齡及身心障礙收容人漸增,矯正機關宜預為妥善規劃因應。
(二)矯正署雖已就高齡及身心障礙收容人訂定相關參考指引,惟渠等之權益維護及各項處遇作為仍有精進空間
矯正署前於109年10月20日即訂頒「矯正機關對身心障礙收容人合理調整參考指引」,於教化、作業、監禁、接見通信、給養及醫療等面向,提供合理調整措施之具體例示;嗣110年4月7日函頒「矯正機關身心障礙收容人處遇計畫」,規範矯正機關身心障礙收容人處遇流程;另該署於113年3月11日亦已訂定「矯正機關高齡收容人處遇措施參考指引」。惟112年11月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提出「身心障礙受刑人權益專案報告」,該報告仍提出4項建議,包含適度給予弱勢受刑人實物及現金補助,以維持其基本生活尊嚴;醫療欠費扣款需限額,酌留受刑人基本生活費用;友善協助受刑人身心障礙證明之申請及重新鑑定程序;強化監所內對於身心障礙、高齡受刑人之長照工作等。是以,矯正機關針對身心障礙及高齡收容人之權益維護及各項處遇作為仍有待滾動檢討以提升人權保障。
綜上,109年1月修正公布之監獄行刑法,對於獄政管理有大幅革新,從過往較為單一、集體式之處遇,轉為個別處遇及社會復歸之方向發展,矯正機關面對日益增加之高齡及身心障礙收容人,囿於監所環境多較為老舊,軟、硬體設施之改善有其限制,允宜於未來之監所改建計畫中妥適規劃外,另針對該類人員醫療需求,亦宜強化與醫療機構或社政機關之合作,俾提供渠等適切之照護,並依據實際收容情況,檢討精神疾病療養專區收治量能及籌劃高齡專監之可行性,並廣納各界意見適時滾動修正相關參考指引,以提供合宜之處遇措施,完善人權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