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高檢112年度於「檢察業務-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編列預算5億9,886萬4千元,執行結果,決算數2億616萬3千元,賸餘數3億9,270萬1千元。該計畫係辦理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精進監護處分部分,包含執行監護處分(含暫行安置)收治費用、相關安全維護人力與訓練費用及監護處分處所安全維護設備費用等(詳表1)。經查:
(一)112年度「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執行情形欠佳,經費賸餘數超逾6成
依據行政院110年7月29日核定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110-114年)」,規劃增設司法精神病房及司法精神醫院,該計畫由各部會分工執行,其中開設收治受監護處分人之司法精神病房係由衛生福利部推動,另由法務部主責精進監護處分部分,係提供受監護處分人適切之精神醫療,並辦理司法精神病房之安全維護相關作業,且由臺高檢編列相關所需經費。衛生福利部規劃籌設北、中、南、東4處司法精神病房,因受鄰避效應影響,僅南部醫院於111年12月啟用收治作業,其餘3處醫院之設置進度均未如預期,連帶影響臺高檢關於精進監護處分相關經費之執行成效,112年度賸餘數合共3億9,270萬1千元(詳表1),占該年度預算數之65.57%,容待檢討改善。
表1 112年度臺高檢「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精進監護處分」預、決算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用途別科目
業務費
業務費
設備及投資
合計
內容
執行監護處分收治費用
安全維護人力與訓練
監護處分處所安全維護設備
預算數
402,941
112,823
83,100
598,864
決算數
133,459
23,453
49,251
206,163
賸餘數
269,482
89,370
38,849
392,701
說 明:本表數據與決算書所載數據部分有四捨五入之尾差。
資料來源:法務部及臺高檢112年度決算書。
(二)受監護處分平均在保人數之成長率與預估有所落差,且收治費用並非全以公務預算支應,致預算執行率偏低,相關經費估列原則有待檢討精進
「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關於安全維護人力與訓練費用及監護處分處所安全維護設備費用,因衛生福利部僅完成南部醫院55床,故前揭經費之執行情形欠佳;至於「執行監護處分收治費用」所需經費之預估基準主要由「受監護處分人平均在保人數」及「監護處分執行期間收治費用」2項核算。依據臺高檢提供資料,112年原估計受監護處分人平均在保人數為225人,係參據110年度實際平均在保人數175人、每年成長13%估算而得,惟111及112年度實際平均在保人數各為185人及197人,較上一年度之成長率各僅為5.7%及6.5%,顯見受監護處分人數之實際成長率與預估有所落差,容有斟酌餘地;另監護處分執行期間收治費用,法務部112年1月30日函略以,依行政院相關會議結論,有關執行監護處分之醫療費用屬健保給付部分仍優先以申報健保方式支應,非屬健保給付或其他依個案特殊處遇需求部分則由公務預算支應,嗣經該署於112年4月10日函知各地檢署,次月起醫療院所已陸續依前揭函示辦理,另該署亦表示,112年度實際治療處置次數亦較預期為低,故執行監護處分收治費用之執行率未及4成。是以,關於「受監護處分人平均在保人數」及「監護處分執行期間收治費用」之估列,仍有檢討精進之必要,以改善預算執行欠彰情形。
綜上,依據「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規劃,司法精神病房陸續設立後,可提供較完整醫療資源及配置安全維護人力,使監護處分個案獲得適切處遇,惟衛生福利部籌設司法精神病房之進度未如預期,亦連帶影響臺高檢關於精進行監護處分之預算執行,除賡續配合司法精神病房工程整修進度,積極辦理相關事宜外,另對於「受監護處分人平均在保人數」及「監護處分執行期間收治費用」之估列基準亦宜審酌近年實際辦理情形檢討精進,俾提升預算執行成效。 (分機:1934 劉宜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