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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主管112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

二、112年度性騷擾防治申訴案件數較111年度顯著增加,允宜落實防治措施並追蹤其成效,俾達修法目的

勞動部112年度「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數5,061萬6千元,決算數4,922萬9千元(執行率97.26%),係辦理促進職場平權,落實就業平等及其他相關業務等經費。經查:

(一)性別平等工作法於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以強化職場性騷擾防治機制,保障被害人權益

為強化職場性騷擾防治機制,保障被害人權益,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12年8月16日經總統公布,並修正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修正條文自113年3月8日施行。

性別工作平等法主要修正內容有:(1)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2)增訂「權勢性騷擾」及「最高負責人」之定義,並明確規範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之適用範圍。(3)增訂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者,雇主於調查期間得採取之暫時性作為;以及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停止或調整職務規定。(4)增訂利用權勢或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之最高5倍懲罰性賠償規定。(5)增訂於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或不服雇主所為之調查或懲戒結果之情形,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及其期限等。(6)增訂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之範圍、處理程序、調查方式、必要處置及其他相關事項。(7)因修正範圍較大,部分修正條文自113年3月8日施行。

(二)112年度性騷擾防治申訴案件數較111年度顯著增加,允宜落實防治措施並追蹤其成效,俾確達修法目的

勞動部逐年統計性別平等工作申訴案件,包括性別歧視、性騷擾防治及工作平等措施等3項,112年度總受理件數及評議件數分別為566件及342件(詳表1),均為近5年(108年度至112年度)之最高,其中又以「性騷擾防治案件」(295件及182件)為最多,該案件112年度較111年度受理件數及評議件數之增幅分別為78.79%及76.7%,亦達所有案件之冠,並以「雇主於知悉職場性騷擾之情形時,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補救措施-敵意式性騷擾」為最多(詳表2),反映出防治工作重要性,允宜落實防治措施並追蹤其成效,提供受害者必要援助,俾達法定目的。

表1 108至112年度性別平等工作申訴案件統計表 單位:件;%

年度

總計

性別歧視

性騷擾防治

工作平等措施

受理

評議

受理

評議

受理

評議

受理

評議

108

400

272

170

128

153

106

100

52

109

388

251

137

81

188

112

89

70

110

423

283

160

103

191

138

111

65

111(A)

381

243

154

98

165

103

89

59

112(B)

566

342

160

94

295

182

129

80

111-112差異率

(B-A)/A

48.56

40.74

3.90

-4.08

78.79

76.70

44.94

35.59

說 明:每一「申訴案件」容許2項以上「申訴類別」。

資料來源:勞動統計專網(最後檢索日期:113年11月26日)。

表2 111至112年度性別平等工作-性騷擾防治申訴案件統計表

單位:件;%

年度

111

112

受理

評議

受理

評議

性騷擾防治

165

103

295

182

雇主於知悉職場性騷擾之情形時,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補救措施

155

98

287

180

 敵意式性騷擾

152

96

276

177

 交換式性騷擾

8

6

19

6

雇主未依規模採取適當措施(訂定申訴管道,或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26

22

41

24

說 明:每一「申訴案件」容許2項以上「申訴類別」,「件數」均非表列數字直接加總計算。

資料來源:勞動統計專網(最後檢索日期:113年11月26日)。

綜上,為強化職場性騷擾防治機制,保障被害人權益,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12年8月16日經總統公布,並修正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修正條文自113年3月8日施行。依據我國性別平等工作申訴案件觀之,112年度受理及評議案件均為近5年之最高,其中又以「性騷擾防治」申訴案件居冠,反映出防治工作重要性,允宜落實防治措施並追蹤其成效,提供受害者必要協助,俾達修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