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發展署)112年度「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預算數2,140萬3千元,決算數2,136萬3千元(執行率99.81%)。經查: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公私立機關(構)須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以維護其就業權益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第3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3%」、「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且不得少於1人」。
同法第9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一、職業訓練機構、就業服務機構、庇護工場,違反第35條第3項規定,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令其停止提供服務,並限期改善,未停止服務或屆期未改善。二、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無正當理由違反第38條第2項規定。」勞動部並於112年2月9日函釋前揭「無正當理由」,作為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執法參據,以推動定額就業措施,維護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
(二)112年度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情形尚有改進空間,允宜賡續追蹤控管
按108年度至112年度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情形觀之(詳表1),112年度整體未達法定進用機關(構)數及法定應進用不足人數為近5年之最低,惟公立未達法定進用機關(構)數較111年度增加4家,仍有改善空間;據勞動部表示,112年度未按身權法規定而受裁罰者有31家單位 ,行業別主要為批發及零售業、製造業次之,餘為資訊及通訊傳播業、金融及保險業、運輸及倉儲業等;未來將按月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依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作業要點督導未足額進用公立機關(構),定期追蹤地方政府輔導成效及開罰情形,加強橫向聯繫,以利業務推展;基此,允宜賡續追蹤控管改善情形,以維護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機會。
綜上,為維護身心障礙者就業權利,保障其參與社會工作機會,發展署依據身權法,推動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就業措施,112年度整體未足額進用公私立機關(構)數或法定應進用不足人數,均為近5年來之最低,已略具成效,惟未達法定進用之公立機關(構)數較111年度增加4家,且整體不足額進用人數尚有2,212人,允宜賡續追蹤管控改善情形,俾維護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權益。
表1 108至112年度公私立機關(構)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統計表
單位:家數、人數
年度
未達法定進用機關(構)數
法定應進用不足人數
合計
公立
私立
合計
公立
私立
108
1,765
29
1,736
2,532
34
2,498
109
1,774
43
1,731
2,570
65
2,505
110
1,772
28
1,744
2,555
32
2,523
111
1,807
23
1,784
2,685
32
2,653
112
1,576
27
1,549
2,212
29
2,183
資料來源:勞動統計專網(最後檢索日期:113年12月5日)
(分機:1915 楊莉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