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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非營業基金112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三、112年首度徵收耗水費,惟預算達成率僅45.61%,允宜賡續檢討精進相關徵收作業,並加強輔導產業使用多元水源及推動節水措施,俾減少因水源調度致農田停灌之情形 日期:114年3月 報告名稱:經濟部主管非營業基金112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貳、水資源作業基金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何殷如 魏安國 羅玉姍 黃芝穎

耗水費徵收辦法自112年2月1日施行,耗水費於同日正式開徵,水資源作業基金(個別,以下均同)112年度分別編列「耗水費收入」及「耗水費費用」預算數5億元及3億8,974萬3千元,經執行後決算數分別為2億2,803萬1千元及7億6,185萬2千元。經查:

(一)112年度耗水費收入徵收預算達成率僅45.61%,允宜賡續檢討精進徵收程序

依據耗水費徵收辦法第3條第2項及第12條規定略以,用水人於計徵水量期間單月使用自來水與取用地面水總用水量超過9千立方公尺部分,及取用之地下水總用水量,以每立方公尺新臺幣3元計,且112年2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間減半收取。檢視112年度耗水費收入徵收情形,說明如下:

1.水資源作業基金112年度「耗水費收入」決算數為2億2,803萬1千元,較預算數5億元減少2億7,196萬9千元,預算達成率僅45.61%,主要係因112年度徵收期間為同年2月1日至4月30日,僅共3個月,較原預計徵收期間(111年11月至112年4月)減少3個月,故與預算數差異較大。

2.依耗水費徵收辦法第10條規定略以,用水人得於112年12月15日前對於繳費通知單相關內容提出疑義或補提用水回收率及減徵或抵減之相關證明文件,故水利署於112年底後持續辦理耗水費減徵等案件之審查,「耗水費收入」決算數尚非該年度耗水費最後徵得數,經水利署完成各用水人前於按該署113年9月提供之資料,112年度耗水費實際徵得數為1億8,028萬2千元。

3.依據審計部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略以,水利署開徵耗水費,因耗水費網站未將用水回收、使用再生水或海淡水等減徵或抵減之項目,設計於同一網頁受理申請,致用水人漏申請需再補提資料,又現行規定未明確規範於每年7月15日前完成減徵或抵減申請,並允許用水人得於每年12月15日前補提減徵或抵減證明文件申請重新審查,造成該署於7月31日寄發繳費通知單後,用水人認尚未覈實採認其得減徵或抵減之用水量,需再補提有關文件申請重新審查;另112年度耗水費徵收存有用水人用水量低於其廢水排放量等不合理之情形,及因歸戶作業未臻周全致同一廠商於同一廠區有不同耗水費之歸戶號等情事。爰此,為改善耗水費徵收效率及提升歸戶正確性,允宜詳實檢討112年度實際徵收所遇問題,賡續檢討優化耗水費網站設計及徵收程序,俾強化行政執行效能。

(二)112年度休耕補償費達6.79億元,允宜加強輔導產業運用多元水源及推動節水措施,以減少水源調配致農田休耕情形

1.水資源作業基金112年度「耗水費費用」決算數為7億6,185萬2千元,較預算數3億8,974萬3千元增加3億7,210萬9千元,主要係辦理嘉南灌區112年一期稻作停灌補償及救助費發放所致。

2.依水利法第84條之1第4項規定略以,徵收之耗水費納入水資源作業基金管理運用,專作水資源管理、再生水資源發展及節約用水推動之用。按水利署提供112年度耗水費費用之支出用途,以支應停灌休耕補償費6億7,900萬元為最多,已超過耗水費費用預算數,雖相關補償事件非年度固定支出,惟為減少水源調配造成農田休耕情形,允宜加強輔導產業運用再生水或海淡水,並推動各項節水措施。

綜上,水利署自112年2月1日首次開徵耗水費,預算達成率未及五成,允宜詳實檢討徵收期間所遇問題,賡續檢討優化徵收程序,俾提高後續年度徵收效率;另112年度因辦理停灌休耕補償費致耗水費費用較預算數大幅增加,允宜加強輔導產業運用再生水等多元水源及推動各項節水措施,以減少因應水源調度造成農田停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