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民醫療作業基金112年度平衡表「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決算數為592億6,947萬9千元,主要係包含「土地」176億2,110萬4千元、「土地改良物」4,199萬4千元、「房屋及建築」233億8,489萬4千元及「購建中固定資產」60億5,048萬4千元等,其中部分所屬醫院經管之國有公用土地遭占用多時尚未完成清理,有待賡續依規定妥處。謹說明如下:
(一)各機關應依國有財產法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規定處理被占用之經管國有公用土地
按國有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係依國有財產法辦理,依該法第11條及第32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用財產之直接使用機關即為管理機關,該財產應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為利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之處理,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復訂定「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其中國有財產被機關以外之占用者(下稱私人)占用時適用規定如下:
1.第3點規定處理方式略以,管理機關應視占用成因妥為評估收回方式,並避免紛爭;其方式含騰空返還、通知協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理、以民事訴訟排除、依刑法第320條、第349條規定移請地方警察機關偵辦或向檢察機關告訴等。
2.第3點規定占用協處方式略以,私人占用目的為居住且須安置時,管理機關協助申請公共租賃住宅、社會住宅、榮民之家、社會福利機構或護理機構,並協助弱勢族群占用者申請相關補助、補貼或津貼。
3.第4點第1項規定略以,國有公用不動產被私人占用,管理機關已無公用需要且非其主管目的事業需用者,應依前點規定之處理方式騰空後,循序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國產署接管。
4.第6點第1項規定略以,管理機關應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向占用者追溯收取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除有民法第129條規定之時效中斷事由外,自通知日前1月起往前追收最長5年及往後收取至騰空返還日,並得同意免計息分期付款,期數視占用者經濟能力酌情定之。
準此,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所屬醫院應就被私人占用之經管國有公用土地,依規定收回及酌情安置,收取使用補償金,並於處理完竣後移交國產署接管。
(二)所屬醫院(含分院)經管國有公用土地尚有面積1,259.49平方公尺被占用未完成清理,且部分未求取補償金,允宜依規定酌情妥處
財政部分別於111年5月4日及6月14日檢送國產署清查列管政府機關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清冊,通函請各機關儘速檢討依規定申請撥用、會同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或騰空返還,退輔會爰函轉所屬占用機關查明處理;然據榮民醫療作業基金統計,截至112年底止所屬醫院(含分院)經管國有公用土地尚有面積1,259.49平方公尺被占用未完成清理(詳表1)。經核其處理方式,除臺南市永康區永中段地號367-6、367-8與367-4,及屏東縣內埔鄉龍潭段1056及1057地號尚未求取補償金外,與前項規定尚無不符,允宜賡續依規定酌情妥處。
表1 截至112年底止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所屬醫院(含分院)經管被占用之國有公用土地處理進度表 單位:平方公尺
土地段名
地號
持分面積(平方公尺)
發現日
處理進度
桃園區三元段
111
83.63(1戶占用)
103年11月
1.112年3月15日與占用戶召開協調會,市議員幕僚表示將協助協調申請社會住宅。
2.定期巡查土地,持續與未收回之1戶占用戶溝通協調土地返還事宜,並按期管制收取105至112年度28萬1,806元。
臺南市永康區永中段
367-6
72.18(1戶占用)
101年7月31日
1.本筆土地已無公用需要,占用人自82年即居住於此,續採變更非公用方式辦理。案經退輔會於112年4月18日函送國產署審查,同年5月23日與該署臺南辦事處共同會勘,同年8月16日退輔會函轉該署審查意見,續依該署意見向永康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測量及分割。
2.據測量及分割結果,占用面積增加27.96平方公尺,並修正列管地號為367-9,占用面積為70.96平方公尺,於112年12月15日重新函送國產署審查。
367-8
699.68(4戶占用)
101年7月31日
1.處理進度同地號367-6之1.。
2.據測量及分割結果,占用面積增加228.06平方公尺,並修正列管地號為367-11,占用面積為662.06平方公尺,退輔會於112年12月15日重新函送國產署審查。
367-4
70(2戶占用)
101年7月31日
土地尚有公用需要,於112年3月24日寄送存證信函限期1個月內拆除,惟占用戶未依限拆屋還地,爰於同年6月17日向臺南地方法院申告,嗣於同年8月21日會同法院及永康地政事務所勘測,實測占用土地面積增加101.82平方公尺,同年11月7日法院召開第2次言詞辯論暨結案。
屏東縣內埔鄉龍潭段
1050、1056、1057地號共3筆
334
(2戶占用)
109年12月28日
1.1050地號:111年3月2日於鄉公所召開調解委員會,無法達成共識,於同年5月30日提起訴訟,112年1月11日經法院判決占用人拆除地上物及返還土地,並按占用時間及起訴日起至交還土地止,交付土地使用補償金及負擔訴訟費用(裁判費與勘測費)1萬6,583元,占用戶已於同年7月31日返還占用土地、完成點交及繳交補償金1萬8,100元。
2.1056及1057地號:111年3月2日於鄉公所召開調解委員會,惟占用人過世,尚待親屬備齊文件,另擇期再召開;嗣因使用人擬承租土地,惟國產署撥用土地無法出租,爰持續溝通返還土地,經多次溝通協調未果,於112年9月13日向派出所告發占用戶竊占土地。
合計
1,259.49
資料來源: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本中心彙製。
綜上,截至112年底止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所屬醫院(含分院)經管國有公用土地尚有面積1,259.49平方公尺被占用未完成清理,且部分被占用土地未求取補償金;為維護政府權益,允宜賡續依國有財產法及「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等規定酌情妥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