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保護基金112年度「食品安全保護計畫」決算數2,359萬2千元,較預算數1,257萬4千元,增加1,101萬8千元(增幅87.63%),併決算辦理。另「食品安全保護計畫」項下短絀、賠償給付與支應退場支出決算數44萬6千元,較預算數30萬元,增加14萬6千元(增幅48.67%)。經查:
(一)基金用途主要係補助食安事件之消費訴訟費用,惟近年用途已逐漸轉為補助地方衛生機關從事促進食安工作之費用,112年度甚且有決算數大幅增加而辦理超支併決算
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於104年設置,設立目的主要為保障食品安全事件消費者權益,目前僅辦理食品安全保護計畫,係補助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提起消費訴訟、食安事件檢舉獎金及其他促進食品安全等相關費用,自成立以來至112年度止補助消費者團體訴訟相關費用最高為104年度之795 萬8千元,其後即呈概減趨勢,112年度未核定相關補助費用(詳表1)。進一步檢視近年計畫補助情形可知,該基金用途已逐漸轉為補助地方政府衛生局從事有關促進食品安全(例如輔導業者強化食品安全衛生稽查及檢驗量能等作業)之費用,112年度基金用途決算數2,359萬2千元已全數為該項補助費用,較104年度決算數(僅9萬9千元)大幅成長逾237倍。至於食安檢舉獎金自104年基金成立以來,僅4個年度(107至110年度)共計核定64萬9千元,其餘5個年度均未核發檢舉獎金。
經洽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表示,112年度「食品安全保護計畫」決算數較預算數大幅增加而併決算辦理,主要係111年7月修訂「衛生福利部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從事促進食品安全事務、業務或研究之相關計畫申請作業須知」,擴大補助項目與經費使用範疇,故補助地方政府相關案件較預計增加所致。惟鑑於該基金主要目的係保障食品安全事件中之消費者權益,且依「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26點第3款前段規定略以,政事基金用途之執行於年度進行中,已編列預算之業務計畫,因業務需要,致增加經費者,應優先檢討停辦或緩辦不具效益或不具急迫性項目,以於原計畫法定預算總額內調整容納為原則。允宜確實檢討該基金主要功能,嚴格控管經費,提升預算資源使用效率。
表1 104至112年度食品安全保護計畫預決算數統計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項目
104年
105年
106年
107年
108年
109年
110年
111年
112年
決算數(A)
8,057
3,580
1,102
7,282
5,110
9,273
4,013
6,908
23,592
消費者
團體訴
訟相關
費用
7,958
3,500
998
451
902
1,932
230
600
0
食安檢
舉獎金
0
0
0
237
200
200
12
0
0
其他
99
80
104
6,594
4,008
7,141
3,771
6,308
23,592
預算數(B)
41,000
12,000
10,700
7,960
8,956
10,229
13,014
11,274
12,574
執行率(A/B)
19.65
29.83
10.30
91.48
57.06
90.65
30.84
61.27
187.63
說 明:其他項目係補助地方政府衛生局從事有關促進食品安全(例如輔導業者強化食品安全衛生稽查及檢驗量能等作業)之費用。
資料來源: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提供資料。
(二)近年持續發生廠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裁罰案件,逾期欠款催收無著轉列呆帳,且決算數多超過預算數,宜強化催收及追償機制,以發揮嚇阻作用並充裕基金來源
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主要收入來源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罰款收入(112年度決算數2億8,040萬9千元,占基金收入來源2億8,044萬元之比率達99.99%),並按該等收入預估廠商逾期欠款經催收無著之呆帳費用。依近年預估認列呆帳情形觀之,108及109年度均無預估認列呆帳(詳表2),惟實際均有呆帳產生,108年度甚至達244萬8千元。110年度實際呆帳較預期減少,然111及112年度又再度發生實際呆帳較預期為多之情形,且超出數占預算數之比率皆接近5成。108至112年度已連續5個年度發生呆帳無法收回,且其中有4個年度實際呆帳超過預估數。
表2 108至112年度廠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裁罰案件,逾期欠款轉列呆帳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預算數
a
決算數
b
差異數
c=b-a
差異數占預算數比率c/a
108
0
2,448
2,448
-
109
0
324
324
-
110
1,335
63
(1,272)
(95.28)
111
400
591
191
47.75
112
300
446
146
48.67
說 明:各年度金額均屬食品安全保護計畫項下之短絀、賠償給付與支應退場支出。
資料來源:食品安全保護基金各年度決算書。
經洽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表示實際呆帳數較預期為多,係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裁罰案件,於認列應收款項後廠商逾期欠款並經催收無著,業陳報審計機關同意後,轉銷認列呆帳及保證短絀所致,惟鑑於罰款收入為該基金主要收入來源,允宜強化催收及追償機制,以發揮嚇阻作用並充裕基金來源。
綜上,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主要係補助食安事件之消費者訴訟費用,然近年已逐漸轉為補助地方衛生機關從事促進食安工作之費用,112年度甚且有決算數大幅增加而辦理超支併決算。又該基金主要收入來源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罰款收入,惟108至112年度已連續5年發生廠商逾期欠款催收無著轉列呆帳,且決算數多超過預算數,宜強化催收及追償機制,以充分發揮基金功能。
(分機:1935 陳果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