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保公司112年度「提存特別準備」決算數為134億142萬8千元,較預算數111億3,782萬1千元增加22億6,360萬7千元(增幅20.32%)。經查:
(一)存保公司之各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提存比率法定目標值為2%
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第5條及第6條規定略以,存保公司每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及損失後之餘額,應全數提存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並應設置一般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及農業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存保公司之各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餘額占保額內存款之目標比率為百分之二。」按前開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目標比率於96年1月間訂定,係參考先進國家經驗,認為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至少應足以支應4家中小型金融機構或1家大型金融機構倒閉所需處理成本。
(二)截至112年底止,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實際數與法定目標數之差距已超逾4千億元,亟待研謀對策以提高風險承擔能力
截至112年底止,存保公司有關一般金融及農業金融之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分別為1,444.44億元及68.10億元,僅占各要保機構保額內存款比率之0.55%及0.44%,分別較法定目標數尚不足3,831.46億元及240.39億元(詳表1),缺口合計高達4,071.85億元,較108年度之3,619.83億元增加452.02億元(增幅12.49%)。近年存保公司提存之各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之比率雖逐年提升,惟上升速度緩慢,以一般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為例,108至112年度每年約僅增加0.03個百分點,預估需至140年始能達成法定目標值。按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充實與否,攸關存保制度之運作,為避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與目標金額之缺口逐年擴大,允宜研謀對策,充實準備金以提升風險承擔能力。
綜上,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係為支應金融機構倒閉所需處理成本,近年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占要保機構保額內存款比率雖緩慢上升,惟與法定目標應提存數之金額差距卻呈逐年擴大之趨勢,截至112年底止合計已高達4,071.85億元,為近年最高,為持續強化存保公司風險承擔能力及安定存款人信心,允宜研謀檢討改善,並加速充實各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俾即早合於法定目標規範,健全存保制度。
表1 存保公司108至112年度各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百萬元;%
年度
類別
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
A
依法定目標值核計應提存數
準備金不足數
C-A
準備金占保額內存款比率A/B(%)
保額內存款B
應提存數C
108
一般金融
96,577
21,797,652
435,953
339,376
0.44
農業金融
5,362
1,398,463
27,969
22,607
0.38
109
一般金融
108,160
22,930,365
458,607
350,447
0.47
農業金融
5,735
1,449,435
28,989
23,254
0.40
110
一般金融
119,280
23,728,166
474,564
355,284
0.50
農業金融
6,047
1,506,581
30,132
24,085
0.40
111
一般金融
131,199
24,966,572
499,331
368,132
0.53
農業金融
6,424
1,528,691
30,574
24,150
0.42
112
一般金融
144,444
26,379,509
527,590
383,146
0.55
農業金融
6,810
1,542,449
30,846
24,039
0.44
資料來源:存保公司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