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行政院暨所屬機關之公務預算編列「約聘僱人員待遇」預算數為89億5,627萬1千元,決算數為86億2,287萬6千元,執行率96.3%;非營業特種基金編列「聘僱人員薪資」預算數為33億9,904萬5千元,決算數30億3,238萬7千元,執行率89.2%。按聘用及約僱人員之進用,應以專業性、技術性、事務性及簡易性業務需要為基礎,且須符合非該機關現有人員所能擔任之條件,由機關以契約定期聘僱之,並以1年1聘僱為原則。經查:
(一)機關進用聘用及約僱人員以1年1聘僱為原則,並應檢討長期聘僱之情形,惟該等人員平均累計年資均達10年以上,且久任化現象未見改善
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下簡稱聘用條例)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下簡稱約僱辦法)規定,聘僱人員係定期聘僱,並以1年1聘僱為原則,倘業務計畫完成期限超逾1年時,得依考核結果辦理續聘僱事宜,且續聘僱仍採1年1聘僱。另參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5年11月21日函頒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業務與員額合理配置原則」第5點規定,各機關應將涉及公權力之核心業務,進一步就人力管理構面核實審酌員額配置合理性,其中包含檢視聘僱人員是否有長期續聘僱情形。是以,業務計畫於完成期限前雖可予以續聘僱,惟聘僱期間達5年者,即有檢討必要。
據人事總處統計資料,中央機關聘用及約僱人員至114年1月底之平均累計年資,各為11.1年及16.1年。關於約僱人員久任化之疑慮,洽據人事總處表示,聘僱制度建置之初,其目的係為短期補充公務人力之不足,惟嗣後應公部門業務日趨多元複雜、新興議題發展迅速,且各國政府用人陸續採取多元人力運用模式,近年各機關亦將聘僱人員列為常見取才管道之一,例如:數位發展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等機關,經整體評估因其業務涉及特定專業領域,除考試用人外,尚需延攬民間專業人才協助政府事務推動,確有進用較多聘用人力需求,並於各該機關組織法明定聘用依據等。誠如前述,部分機關之組織法規對於進用聘用人力確實訂有規範,惟相關條文內容主要敘及聘用依據、專業知能範圍或人數等,是否即意謂排除適用定期聘用原則,仍有討論空間,且各該組織法均未涉及約僱人力,故於現行體制下,各機關仍應遵守定期聘僱之用人意旨,檢視有無長期續聘僱之情事。此外,對比105年度聘僱人員年資各為7.8年及13.5年,顯見久任化情形未見改善,且益趨嚴峻。
(二)長期以聘用及約僱人員辦理經常性業務似成常態現象,恐已偏離聘僱制度之初衷,且經檢討後僅少數部會改由編制內職員辦理,其成效亦屬有限
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各機關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之管理及進用,應確實依下列原則辦理:一、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之進用,應以專業性、技術性及事務性、簡易性業務需要為基礎,專案計畫或擔任工作已完成者,應檢討不再續聘僱。二、對於長期以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辦理之業務,應檢討其續聘僱之必要性,如屬經常性業務者,應由編制內職員辦理。三、不得以續聘僱為考量,延長計畫期程或另訂性質相似之新計畫。…」爰此,於現行聘僱制度下,聘用及約僱人員係以1年1聘僱為原則,辦理業務內容應以專案計畫或有完成期限者之非經常性業務為主。
為瞭解中央機關運用聘僱人員之情形,經洽請進用聘僱人員較多之部會提供相關說明資料,可知長期依賴聘僱人力辦理部分經常性業務已逐漸成為常態現象,雖各機關考量略有不同,經歸納概分為以下幾項因素,其中以業務龐雜且正式人力不足,涉及公權力業務須由聘僱人員分攤編制內職員工作負荷之類型為最多;另有部分業務性質特殊且需特定技術或資格,難以透過國家考試取才;或部分機關係認為聘僱人員長久累積之經驗有助協助業務之推動執行。另詢據人事總處表示,近3年將原由聘僱人員辦理之經常性業務改由編制內職員辦理者,僅有內政部移民署及客家發展委員會所屬客家文化發展中心,惟成效實屬有限。
聘僱人員屬政府部門之輔助性、補充性人力,實務上確實有部分業務具有特殊性,不易透過考試用人取才,故透過聘僱制度延攬人力,為政府彈性用人之合理考量;至於機關進用聘僱人力以因應業務擴張及正式人力不足,則應視為過渡或權宜措施,不宜藉此長期續聘僱。另據考選部及銓敘部表示,為利機關進用專業或技術人員推展業務已有相關措施,如:因應新興業務需求增加考試類科、專業技術人員進用等機制,惟用人機關仍表示有請增正式人力不易之困境,故用人機關、人事及考試主管機關宜共同檢討因應並謀求解方,以紓緩對聘僱人力長期倚賴情形,逐步落實由編制內職員辦理經常性業務之規定。
綜上,進用聘僱人員為政府彈性用人管道之一,惟該等人員久任化及長期辦理經常性業務之情形顯未符制度建置之初衷,又近年銓敘部及人事總處對於以契約進用之人員,雖有研修法規之規劃,然因尚未取得共識,故對於聘僱制度之檢討仍未有具體進度;各機關允宜於依循現行規範,檢視組織、業務與人力之合理配置,並持續推動工作流程簡化、資訊化等,亦須落實檢核聘僱業務計畫完成情形,審慎評估續聘需求,以逐步紓緩部分機關對聘僱人力長期倚賴情形,俾兼顧行政效能及人力資源之合理運用。
(分機:1934 劉宜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