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113年度「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預算數532萬7千元,經執行後決算數531萬元,預算執行率為99.68%,主要辦理調查處理事業獨占、結合、聯合行為等限制競爭行為案件、掌握重要產業市場動態及建置市場公平競爭機制等業務。經查:
(一)近年公平會辦理結合案件概況
依據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及第13條規定略以,事業結合時,有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等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對於事業結合之申報,如其結合,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者,公平會則不得禁止其結合,並得附加條件或負擔,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經彙整109至113年度公平會收辦申報結合案件概況(詳表1),收辦結合申報案件計303件,加計108年底未結案件14件合共317件,迄113年底仍有9件未結案,至結案案件共308件,其中停止審議案件數130件,駁回或禁止結合案1件,核准或不禁止結合案件為177件,依據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2項附加條件或負擔之案件為7件,其餘170件均為無附加條件或負擔。
表1 109至113年度公平會收辦申報結合案件概況表 單位:件
年度
前一年底未結
收辦件數
已結案
截至當年底尚未結案
核准或不禁止
駁回或禁止結合
停止審議
併案
有附加負擔
無附加負擔
109
14
65
2
33
-
27
-
17
110
17
62
1
31
-
37
-
10
111
10
74
1
21
-
47
-
15
112
15
42
3
28
-
15
-
11
113
11
60
-
57
1
4
-
9
合計
-
303
7
170
1
130
-
-
資料來源:公平會提供。
(二)近年結合事業均依附加負擔或條件提供公平會相關資料,惟113年度仍有2結合事業未履行負擔項目,亟待強化控管結合事業對附加條件或負擔之落實程度
復據公平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結合申報案件之處理原則」第14點規定略以,公平會對於申報案件所為之決定,得附加條件或負擔,以消弭因結合而造成限制競爭之疑慮,附加附款之類型可分為「結構面」及「行為面」措施,前者可要求參與結合事業採取處分所持有之股份或資產、轉讓部分營業或免除擔任職務等措施,後者則可要求參與結合事業持續供應關鍵性設施或投入要素予其他非參與結合事業、不得為獨家交易、不得為差別待遇或搭售等措施。檢視公平會近5年度(109至113年度)對於7家結合事業落實附加條件或負擔之追蹤概況(詳表2),該7家結合事業均於期限內函送資料予公平會,且該會對於相關資料均已進行檢視後備查。
惟依公平會提供之資料,113年度共發生2件已核准或不禁止結合案件申報(請)人卻未履行附加負擔案件(詳表3),業經公平會調查後依公平交易法39條第1項規定進行裁罰,並要求應立即停止未履行之負擔項目;然上述案件係經檢舉或民眾反映後,公平會始進行介入瞭解,且其中1件附加條件或負擔資料追蹤期限尚未屆滿,另1件已屆資料追蹤期間後,該會獲檢舉開始調查,顯示現行公平會對結合事業附加條件或負擔落實情形之追蹤查核,仍待加強,允宜研謀精進對策,俾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表2 公平會針對109至113年度依據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2項不禁止結合之7家結合事業附加條件或負擔追蹤概況表
結合案件
追蹤情形及處理方式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份結合案
家福公司自110年度起3年內,於每年4月1日前就公平會結合案件決定書所附負擔提供相關資料送交該會備查;並經公平會檢視後准予備查。
大無畏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與TBC集團結合案
大無畏全球投控公司自110年度起3年內,於每年7月1日前就公平會結合案件決定書所附負擔提供相關資料送交該會備查;並經公平會檢視後准予備查。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3.5GHz頻段進行頻率與網路共用合作結合案
亞太電信及遠傳電信自111年度起5年內,於每年7月1日前就公平會結合案件決定書所附負擔提供相關資料送交該會備查;並經公平會檢視後准予備查。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95.97%股份結合案
全聯公司自111年度起3年內,於每年12月31日前就本會結合案件決定書所附負擔提供相關資料送交該會備查;並經公平會檢視後准予備查。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併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遠傳電信與亞太電信之合併基準日為112年12月15日,遠傳電信自113年度起5年內,於每年12月1日前就公平會結合案件決定書所附負擔提供相關資料送交該會備查,並經公平會檢視後准予備查。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家福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份結合案
統一企業公司自113年度起3年內,於每年6月1日前就公平會結合案件決定書所附負擔提供相關資料送交該會備查;並經公平會檢視後准予備查。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併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大哥大與台灣之星之合併基準日為112年12月1日,台灣大哥大自113年度起5年內,於每年12月1日前就公平會結合案件決定書所附負擔提供相關資料送交該會備查;並經公平會檢視後准予備查。
資料來源:公平會提供。
表3 111至113年度發生已核准或不禁止結合案件申報(請)人未依附加負擔執行案概況表
案由及違反不禁止結合附加負擔或條件內容
合併基準日
(資料追蹤期間截至日期)
罰鍰金額
公平會接獲檢舉,大富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凱擘股份有限公司等12家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下稱被處分人),104年起陸續與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所屬永佳樂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系統經營者,為共同經營行為;另凱擘於從事頻道代理業務過程,106年間與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等為共同銷售頻道節目之聯賣行為。
經公平會調查,被處分人,未履行該會99年10月29日公結字第099004號結合案件決定書負擔第5項「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所經營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未經本會同意,不得與參與結合事業以外之其他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為共用頭端網路設備、商標、客服務業務或其他共同經營或委託經營之行為」及第8項「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不得與參與結合事業以外之其他有線電視頻道供應者為共同銷售頻道節目之聯賣或其他公平交易法所稱之聯合行為」之負擔。
99.10.29
(104.07.01)
1億元
(大富及凱擘各5,000萬元)
民眾反映略以,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利用寄銷制度決定商品售價,且未經供貨廠商同意逕自降價促銷商品,被處分人扣除固定毛利率後才給予供貨廠商貨款,供貨廠商無能為力只能接受。
經公平會調查,該公司未履行該會公結字第111001號結合案件決定書第1項「參與結合事業應確實履行主動提出之承諾」(承諾不採最惠客戶政策)及第6項「參與結合事業於結合實施之次日起,不得採最惠客戶政策,……前開最惠客戶政策,乃指參與結合事業與供貨廠商以其他通路商之商品定價,作為雙方議價之基礎,要求更為有利或同等之條件」之負擔。
111.07.15
(113.12.31)
2,00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會提供及整理自公平會113年1月15日公處字第113025號處分書及113年4月22日公處字第113003號處分書。
綜上,為消除因結合而造成限制競爭之疑慮,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公平會對於部分結合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規定設有附加條件或負擔,並於一定期間內透過結合事業提供相關資料追蹤附加負擔或條件之落實程度,惟113年度計有2件結合事業係經民眾檢舉未能履行附加條件或負擔後,公平會方進行調查並裁處,允宜強化控管結合事業對於負擔項目之落實程度,俾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