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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

三、各主管機關抽查公共設施管理使用之件數及比率差距甚大,允宜賡續檢討辦理 日期:114年12月 報告名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黃怡娟

工程會113年度「公共工程管理業務-公共工程計畫執行之督導協調及考核」預算數47萬7千元,決算數43萬元,占預算數90.15%,包括辦理閒置公共設施活化補助經費審議執行與考核作業等。經查:

(一)工程會對閒置公共設施之管理採三級管控機制

工程會自94年起列管活化中央機關自辦或補助地方政府興建之閒置公共設施,102年擴大列管地方自籌興建之閒置公共設施;109年1月訂定「閒置公共設施提報列管及活化作業要點」,建立各機關提報閒置公共設施列管及活化機制;嗣為強化源頭管理,化被動為主動,111年12月修正前揭要點及名稱為「公共設施有效管理使用作業要點」,並建立三級管控機制略以,

1. 第一級(設施管理機關):對於轄管之公共設施,每年至少主動辦理1次清查並作成紀錄。倘清查有閒置情形,應主動研提活化計畫據以辦理活化作業。

2. 第二級(主管機關):督導清查作業,並針對有閒置之設施予以列管及督導活化作業至解列或結案。另應定期或不定期辦理抽查,查證設施管理機關經管之公共設施是否有效管理使用。

3. 第三級(工程會):原則每半年召開公共設施有效管理使用督導會議,協調解決跨機關或通案性問題,並適時協處主管機關督導活化作業有困難之案件。另抽查主管機關督導作為。

(二)各主管機關113年度抽查公共設施管理使用之件數及比率差距甚大

閒置公共設施由設施管理機關主動清查,並由主管機關及工程會辦理抽查,經洽工程會提供113年度主管機關及該會抽查公共設施管理使用情形,說明如下:

1.中央及地方政府各主管機關:113年度53個中央及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管理之公共設施共3萬3,684件,共抽查1,166件,平均抽查比率為3.46%,異常件數為21件。惟各主管機關抽查件數及比率差距甚大,抽查件數介於0件至281件,其中6個主管機關全未抽查,8個主管機關全數抽查;主管公共設施件數最多及次多之教育部及高雄市政府各管理5,447件及3,175件,各抽查114件(2.09%)及9件(0.28%),差異懸殊(詳表1)。

2.工程會:113年度工程會共抽查19個主管機關、24件,整體抽查比率為0.07%。抽查件數介於0件至3件間,抽查比率介於0%至6.67%間。

表1 各主管機關113年度抽查公共設施管理使用情形彙整表

單位:件數;%

主管機關

主管公共

設施件數

抽查件數

抽查比率

抽查異常

件數

內政部

280

27

9.64

0

外交部

1

0

0.00

-

國防部

887

2

0.23

-

財政部

135

0

0.00

-

教育部

5,447

114

2.09

5

法務部

1,394

36

2.58

0

經濟部

255

10

3.92

0

交通部

805

4

0.50

0

文化部

40

1

2.50

0

僑務委員會

1

1

100.00

0

行政院主計總處

3

3

100.00

0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3

3

100.00

0

衛生福利部

713

35

4.91

1

國家發展委員會

15

5

33.33

0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269

8

2.97

-

國立故宮博物院

21

13

61.90

0

核能安全委員會

4

4

100.00

0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112

17

15.18

0

農業部

141

6

4.26

1

中央銀行

59

9

15.25

0

中央選舉委員會

24

5

20.83

0

勞動部

167

2

1.20

0

環境部

19

6

31.58

0

大陸委員會

1

0

0.00

-

公平交易委員會

5

0

0.00

-

原住民族委員會

10

2

20.00

-

海洋委員會

7

7

100.00

0

客家委員會

16

1

6.25

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

9

100.00

0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3

13

100.00

0

數位發展部

1

1

100.00

0

臺北市政府

1,628

38

2.33

0

新北市政府

2,458

11

0.45

0

桃園市政府

1,321

10

0.76

0

臺中市政府

2,849

93

3.26

8

臺南市政府

2,879

7

0.24

0

高雄市政府

3,175

9

0.28

-

宜蘭縣政府

1,548

108

6.98

0

新竹縣政府

430

1

0.23

1

苗栗縣政府

586

59

10.07

0

彰化縣政府

1,953

281

14.39

0

南投縣政府

390

17

4.36

0

雲林縣政府

903

85

9.41

0

嘉義縣政府

373

14

3.75

0

屏東縣政府

465

11

2.37

0

花蓮縣政府

204

15

7.35

0

臺東縣政府

285

32

11.23

2

澎湖縣政府

327

10

3.06

0

基隆市政府

588

10

1.70

0

新竹市政府

203

7

3.45

3

嘉義市政府

73

4

5.48

0

金門縣政府

140

0

0.00

-

連江縣政府

49

0

0.00

-

合計

33,684

1,166

3.46

21

資料來源:工程會;本中心整理。

(三)公共設施主管機關辦理抽查之件數及比率仍有提升空間

洽據工程會表示,關於各設施主管機關應辦理抽查之件數及比率,該會於114年1月14日「公共設施有效管理使用督導會議(第5次)」決議,請各主管機關依表2原則處理,惟該次會議與會單位所提依公共設施類別或性質訂定抽查件數及比率、各機關以分層級方式辦理抽查作業或僅轄管辦公廳舍之主管機關之抽查方式等建議,截至114年8月底該會刻蒐整各單位意見,再據以調整抽查件數及比率。倘依該次會議所訂原則檢視,113年度多數機關抽查件數或比率仍有提升空間。

表2 各主管機關各年度應抽查公共設施管理使用情形之原則彙整表

項次

轄管公共設施件數

抽查件數及比率

1

1至100件

至少抽查20件,未達20件者全數抽查。

2

101至600件

至少抽查30件。

3

601至1,000件

至少抽查50件。

4

1,001件以上

至少抽查5%。

資料來源:工程會。

綜上,工程會對閒置公共設施之管理採三級管控機制,惟各主管機關113年度抽查公共設施管理使用之件數及比率差距甚大,倘依工程會114年所訂抽查原則檢視113年度辦理情形,多數機關抽查件數或比率仍待提升,允宜賡續檢討辦理,俾落實督導並改善閒置公共設施之管理。

(分機:1916黃怡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