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113年度「技工及工友待遇」(含駕駛)預算數為3,065萬2千元,執行結果,決算數為2,920萬1千元,執行率95.27%。經查:
(一)各機關預算員額應本撙節原則核實配置,經檢討有節餘人力者,應配合減列預算員額
有關中央政府各機關預算員額配置之相關規定如下:
1.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各機關因業務推動所需之預算員額,應本撙節原則,考量施政優先順序、實際業務消長、組織設置情形…,核實配置。」同辦法第11條第3款規定:「各機關應適時檢討輔助單位人力配置及運用情形;經檢討有節餘人力者,應配合減列預算員額、列管為出缺不補或調整為業務單位人力。」
2.「113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4點第10款規定:「為貫徹工友、技工及駕駛員額精簡政策,有效彈性運用人力,各機關應落實下列規定:1.各機關工友、技工及駕駛,不論超額與否,均予全面凍結不得新僱;…。3.各機關應積極採行超額列管出缺後減列預算員額、…等方式,…,以減少人事費。」
準此,各機關預算員額應本撙節原則核實配置,經檢討有節餘人力者,應配合減列預算員額,有關工友、技工及駕駛,不論超額與否,均予全面凍結不得新僱。
(二)該院駕駛預算員額高於實際員額,且預計公務車輛數下降,容待檢討最適車輛數及員額,並視實需衡酌調減預算員額
有關公務車輛之調派,本院審查9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略以,除首長、副首長、政務委員及司法院大法官外,不得有專屬配車;另審查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亦決議要求監察院不得為監察委員專屬配車,應視公務需求統籌調派,司機亦應遇缺不補;且近年本院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監察院歲出部分亦載明監察委員不得有專屬配車、公務用車與駕駛應視需要調減及統籌調派,以及其公務車輛使用至報廢年限後應不再補新車等類此決議。
按該院113及114年度駕駛預算員額均為37人,與各該年度車輛數(38輛)相當,惟高於113年底實際駕駛人數33人及114年8月底之26人。由於本院決議,監察院駕駛應遇缺不補,且應視需要調減;其公務車輛使用至報廢年限後不再補新車,故預計該院公務車輛數恐將下降。爰該院現行駕駛預算員額37人,較113年底及114年8月底之實際人數,分別增加4人及11人,似有偏高,容待檢討最適車輛數及員額,並視實需衡酌調減預算員額。
綜上,監察院現行駕駛預算員額(37人)高於113年底實際駕駛人數(33人),亦較114年8月底之26人超出甚多,且預計該院車輛數將下降,爰該院允宜本撙節原則,通盤檢討最適車輛數及駕駛員額,並參照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本撙節原則,衡酌調減預算員額,俾落實本院決議意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