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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113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三、為維護機關權益,允宜督導廠商確實按合約規定辦理博物館商店暨網路商城經營服務 日期:114年12月 報告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113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貳、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方淑玄

故宮文物基金113年度預算編列「其他業務外收入-違規罰款收入」1萬2千元,決算數59萬6千元,主要係故宮附設博物館商店委託經營管理案廠商之逾期違約金等。

故宮委託廠商經營博物館商店暨網路商城,期間自109年12月1日至112年11月30日(計3期),依據109年度委託經營管理契約規定,採分期驗收方式,第1期自機關書面核定開始營業日起滿1年,辦理第1期驗收,自第1期屆滿後1年,辦理第2期驗收,自第2期屆滿後1年,辦理第3期驗收;廠商履約結果經初驗或驗收有瑕疵者,得要求廠商於30日內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逾期未改正者,依契約規定按每日新臺幣1萬元計算逾期違約金。另依經營管理契約之需求計畫書規定,廠商於得標1年內完成機關網路商城系統規劃,2年內完成系統上線及機關與廠商共用之POS系統,並可正式作業;廠商建置之網路商城系統及POS系統應經機關審核通過並提交系統相關文件。基此,廠商依契約規定應於得標2年內(即111年11月30日前)完成網路商城系統及POS系統開發並上線,惟系統於113年1月25日始完成上線,爰廠商繳納相關違約金420萬元,其中113年度繳納24萬元。

綜上,113年度故宮文物基金「其他業務外收入-違規罰款收入」決算數逾預算數,主要係因廠商繳納經營博物館商店暨網路商城之相關違約金所致,允宜強化督導廠商完備博物館商店暨網路商城服務事項,以維機關權益。

(分機:1941 方淑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