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於「檢察業務」業務(工作)計畫項下「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分支計畫編列刑後強制治療預算合計3億4,260萬元,包含「業務費」3億2,059萬6千元、「設備及投資」1,700萬元及「獎補助費」500萬4千元;其執行結果,決算數為2億4,395萬元,執行率71.21%。經查:
(一)113年度刑後強制治療收治人數較預期低,相關治療費用賸餘數逾三成,宜審慎預估治療所需經費
依據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規定略以,性侵害受刑人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且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8條規定,強制治療處所應為公私立醫療機構。另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意旨及法務部訂頒之「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略以,檢察機關得指定設有精神科病房之醫療機構執行刑後強制治療處分,並訂定契約。
有關性侵害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相關預算係由臺灣高等檢察署編列於「業務費」科目,該署參考衛生福利部112年5月25日函頒之「醫療機構收治性侵害加害人刑後治療受處分人強制治療費用支付基準估算表」,113年度預估刑後強制治療人數為133人,所需強制治療預算合共2億7,760萬元(詳表1);洽據該署提供113年度實際辦理情形,有關簽約醫院之收治人數,當年度累計收治人數為123人,其中87人為舊有個案,36人為新收個案,截至該年底仍有111人仍收治於2家簽約醫院;如以刑後強制治療費用分析,113年度決算數為1億7,895萬元,執行率僅64.46%,賸餘數為9,865萬元,占比超逾三成。考量113年度係首度全面將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收治於簽約醫療機構中,實際收治之受處分人123人雖與預估之133人差距不多,惟相關治療費用賸餘數卻偏高,宜參酌實際支出情形審慎預估所需經費。
表1 113年度臺灣高等檢察署關於刑後強制治療相關經費之預、決算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用途別科目
業務費
業務費
設備及投資
獎補助費
合計
辦理內容
刑後強制治療相關費用
增設刑後強制治療處所
增設刑後強制治療處所
補助醫療機構營業損失
預算數
277,600
42,996
17,000
5,004
342,600
決算數
178,950
42,996
(全為保留數)
17,000
(全為保留數)
5,004
(全為保留數)
243,950
賸餘數
98,650
-
-
-
98,650
說 明:決算數中共計6,500萬元辦理保留。
資料來源: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決算書。
(二)113年度原規劃新增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惟僅由原簽約醫院擴增15床,未達成增設30床之目標
112年度臺灣高等檢察署與A醫院及B醫院2家醫療機構完成簽約,分別可提供75床及30床之收治容額。臺灣高等檢察署考量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人數成長快速,於113年度編列6,500萬元(詳表1),規劃新增1處刑後強制治療處所(30床),包含:「業務費」科目4,299萬6千元,支應病床相關開辦、整修費等、「設備及投資」科目1,700萬元,為安全維護設備所需經費,及「獎補助費」科目500萬4千元,補助該處所於病房整修期間之營業損失。113年度臺灣高等檢察署與B醫院洽談後,於113年6月擴充收治容額15床,相關擴床費用所需經費合共252萬9千元,因尚須完成驗收作業,故辦理保留,另6,247萬1千元因該署仍持續洽詢適合執行強制治療業務之醫療院所,爰以「專案保留」方式申請保留,是以,113年度並未完成增設1處刑後強制治療處所之目標,僅先由原簽約醫療機構擴充15床收治容額。另洽據該署表示,114年2月間覓得合作之C醫院,先就設置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收治專區進行相關規劃討論,同年4月起已進行施工作業,後續仍需視建置進度再與該醫院簽訂委託執行契約。
綜上,自113年度起,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均須收治於設有精神科病房之醫療機構,惟該年度整體刑後強制治療支出費用因實際收治人數較預期為低,致賸餘數占預算數之比率超逾三成,未來允宜參酌實際支出情形審慎預估所需經費,以提升預算執行成效;另臺灣高等檢察署考量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人數成長快速,於113年度規劃新增1處刑後強制治療處所(30床),惟迄該年底,僅由原簽約醫療機構擴充15床收治容額,且相關經費6,500萬元全數辦理保留;該署於114年上半年已覓得第3家合作醫療機構,允宜督促該強制治療執行處所如期如質落實相關籌設進度,並於驗收完成後儘速辦理相關簽約事宜,俾及時擴增收治量能。
(分機:1934 劉宜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