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113年度首次編列候選人電視辦論會補助款,惟未有個人或團體申請補助,允宜檢討改善,以利預算資源發揮效用
日期:114年12月
報告名稱: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大陸委員會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3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貳、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陳如慧 鮑夏明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以下簡稱中選會)113年度「選舉業務-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項下個人或團體辦理候選人或政黨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預算數450萬元,尚無決算數,執行率為0。
中選會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5條第2項規定,於92年12月發布之個人或團體辦理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該會對於主辦單位支付電視公司辯論會時段費之補助,總統候選人辯論會以補助3場為限,副總統候選人辯論會以補助1場為限;復依112年6月增修公布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8條第2項規定,於112年8月發布個人或團體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該會對於主辦單位支付電視公司辯論會時段費之補助,以補助3場為限,每場補助金額以100萬元為上限。爰此,為辦理第16任總統、副總統暨第11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中選會首次於113年度編列個人或團體辦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或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費450萬元,卻未有個人或團體申請補助其支付電視公司辯論會之時段費,爰113年度尚無決算數。
綜上,中選會於113年度首次編列個人或團體辦理候選人或政黨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然未有個人或團體提出申請,該會允宜檢討瞭解原因並研謀改善,以利預算資源發揮效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