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113年度「中央政府審計」預算數6,906萬1千元、決算數6,903萬5千元,執行率99.96%。依審計法第2條規定:「審計職權如左:一、監督預算之執行。二、核定收支命令。三、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四、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五、考核財務效能。六、核定財務責任。七、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惟113年度重要審核意見項數略減,112年度仍有近三成項目待改善。經查:
(一)近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歲出決算修正減列數金額介於5.2億餘元至5.8億餘元間,其中屬列支費用與法規未合者比率甚低,允宜研謀強化查核方法,俾提升審計功能
揆審計部近10年度(104至11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修正歲出決算之減列繳庫數介於1億3,795萬元至36億7,674萬元間(詳表1),其中106年度決算歲出減列數遽增,主要係衛生福利部所屬機關補助經費賸餘款減列31億餘元,其餘年度減列數最高為105年度之6億5,587萬元;近4年度(110至113年度)減列繳庫數介於5.2億餘元至5.8億餘元間,細究減列原因主要或為補助經費尚未支用即逕列實現數,或為補(捐)助及委辦等經費賸餘款等,經該部修正為減列數應繳回國庫,惟屬列支費用與法規未合者比率甚低,皆不到當年度減列數1%,至保留款與預算項目未合者近4年度甚無減列數,允宜持續加強審核,研謀強化查核方法,俾發揮審計功能。
表1 104至11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歲出決算修正剔除及減列繳庫數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萬元
年度
列支費用與有關
法令規定不合
委辦、投資、補助或各項計畫結餘款之減列數
保留款與預算
項目不合或無須保留之減列數
合 計
剔除數
減列數
剔除數
減列數
104
-
156
52,188
-
-
52,344
105
-
1
65,402
183
-
65,587
106
-
-
367,674
-
-
367,674
107
-
157
29,842
-
-
29,999
108
-
-
18,458
8,609
-
27,068
109
-
-
13,561
234
-
13,795
110
-
-
56,914
-
-
56,914
111
-
155
52,016
-
-
52,171
112
-
214
58,274
-
-
58,488
113
-
370
53,238
-
-
53,608
說 明:1.本表含以前年度歲出轉入數,不含特別預算。
2.細數之和因萬元以下全捨,致有尾差。
資料來源:審計部。
(二)審計部依職權監督機關預算執行,提出年度重要審核意見,112年度重要審核意見經覆核後近三成項目仍待繼續改善或處理,允宜持續追蹤並督促改善,俾提升中央政府財務效能
揆113年度審計部考核中央政府預算執行及財務效能之結果,提出重要審核意見共618項(詳表2),包含對內部稽(審)核之實施提出意見者24項、對計畫之實施及預算之執行提出意見者398項、對財務(物)之管理運用提出意見者62項、對產銷營運管理提出意見者50項、對採購作業提出意見者21項、對事務管理及其他事項提出意見者63項,合計項數較112年度微幅減少1項。又該部覆核中央政府112年度重要審核意見辦理情形,其中已改善辦理者計436項(占比70.44%),仍待繼續改善者計153項(占比24.72%),處理中計30項(占比4.84%),顯示近三成項目仍待繼續改善或處理中,允宜賡續考核中央政府財務效能並持續追蹤督促其改善。
表2 11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所列重要審核意見分類及覆核112年度辦理情形表 單位:項
報告別
113年度重要審核意見
112年度重要審核意見覆核情形
分類(說明1)
項數合計
仍待繼
續改善
處理中
已改善辦理(說明2)
項數合計
(1)
(2)
(3)
(4)
(5)
(6)
合 計
24
398
62
50
21
63
618
153
30
436
619
總決算審核報告
9
249
16
2
8
37
321
67
22
237
326
審核報告營業部分
12
56
23
36
9
16
152
51
1
99
151
審核報告非營業部分
3
93
23
12
4
10
145
35
7
100
142
說 明:1.分類:(1)對於內部稽(審)核之實施提出意見者;(2)對於計畫之實施及預算之執行提出意見者;(3)對於財務(物)之管理、運用提出意見者;(4)對於產銷營運管理提出意見者;(5)對於採購作業提出意見者;(6)對於事務管理及其他事項提出意見者。
2.係機關已研謀改善或依改善措施持續辦理。
資料來源:11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
綜上,審計部依法行使審計職權,審計成果包含審定決算、提出預算執行及財務效能之重要審核意見等,惟近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歲出決算修正減列數金額及主要原因無明顯差異,又113年度所提出重要審核意見項數較112年度略減,且112年度審核意見之覆核,近三成項目仍待繼續改善或處理中,允宜持續加強審核決算及考核財務效能,研謀強化查核方法,並賡續追蹤督促改善,俾增進公共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