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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及所屬113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

二、近年審計機關依審計法第69條考核各機關之績效雖具成果,惟部分審計機關113年度執行情形略遜於先前年度,允宜持續精進及優化政府審計業務,俾達成施政目標 日期:114年12月 報告名稱:審計部及所屬113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二、近年審計機關依審計法第69條考核各機關之績效雖具成果,惟部分審計機關113年度執行情形略遜於先前年度,允宜持續精進及優化政府審計業務,俾達成施政目標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劉忠豪

審計部113年度「中央政府審計」預算數6,906萬1千元、決算數6,903萬5千元,「縣市地方審計」預算數975萬5千元、決算數974萬9千元,上述2計畫執行率各為99.96%及99.94%,另該部所屬6個直轄市審計處「審計業務」預算數919萬8千元、決算數919萬5千元,執行率99.97%,用以辦理全國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單位之審計業務。經查:

(一)依審計法相關規定,審計工作內涵除傳統發揮監督功能外,允宜落實強化洞察、邁向前瞻之目標,俾符合近年國際審計組織之重要原則

依第21屆(2013年)「國際最高審計機關會議」(International Congress of Supreme Audit Institutions, INCOSAI)宣言強調,審計機關應持續致力於發揮政府審計之洞察及前瞻功能,爰審計機關於政府治理功能,除傳統監督角色外,亦應積極朝向更具價值之洞察、前瞻角色邁進。依審計法第2條第5款規定,考核財務效能為審計職權之一,復依同法第69條規定略以,各機關之施政績效如涉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者,除依行政監督權之運用考量,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並報告監察院外,倘涉及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或認為有可提升效能或增進公共利益者,應向該等機關或有關機關提出建議,另於發現有影響各機關施政或營(事)業效能之潛在風險事項,得提出預警性意見;以上,審計工作內涵除落實監督及履行財務課責外,亦包括洞察環境情勢,審慎考核施政效能,增進公共利益,進而前瞻各機關施政或營(事)業效能,辨識潛在風險,適時提出預警性意見。

(二)近年審計部及所屬審計處依審計法第69條考核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之績效雖有相當成果,惟部分工作項目113年度相關執行情形略遜於先前年度,允宜持續精進

依審計部及各直轄市審計處111至113年度單位決算書有關施政計畫成果資料,其依審計法第69條考核各機關績效已具相當成果(詳表1),除涉及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情事並報告監察院之案件自83件概減至79件外,其餘向各機關提出完備制度規章及設施之建議意見由233項增加至321項,向機關提出提升施政效能或增進公共利益之建議意見由772項增加至1,176項,就各機關施政或營(事)業效能之潛在風險事項提出預警性意見由189項增加至268項,均呈上升趨勢。

至個別審計機關於推動審計法第69條之表現而言,在涉及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情事並報告監察院件數方面,審計部111年度為73件,112及113年度下降至65件,同期間新北市審計處僅於111及113年度各有1件,112年度無案件;在向各機關提出有關完備制度規章及設施,與提升施政效能或增進公共利益之建議意見項數等2方面,桃園市審計處113年度均未及112年度;另就各機關施政或營(事)業效能之潛在風險事項提出預警性意見項數方面,臺北市審計處113年度未及111及112年度;以上,顯示涉及審計法第69條之主要審計工作項目成果,容有部分審計機關仍待持續精進。

表1 審計部與各直轄市審計處111至113年度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之主要工作項目辦理成果統計表

主要工作項目

機關別

111年度

112年度

113年度

考核各機關績效,涉及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情事

(單位:件)

審計部

73

65

65

臺北市審計處

3

1

3

新北市審計處

1

0

1

桃園市審計處

1

3

2

臺中市審計處

2

3

3

臺南市審計處

2

2

2

高雄市審計處

1

2

3

小計

83

76

79

考核各機關績效,向各機關提出完備制度規章及設施之建議意見(單位:項)

審計部

202

240

280

臺北市審計處

2

7

7

新北市審計處

11

6

8

桃園市審計處

6

7

6

臺中市審計處

-

5

6

臺南市審計處

3

4

4

高雄市審計處

9

7

10

小計

233

276

321

考核各機關績效,向機關提出提升施政效能或增進公共利益之建議意見

(單位:項)

審計部

630

808

923

臺北市審計處

32

35

39

新北市審計處

35

40

43

桃園市審計處

20

29

28

臺中市審計處

-

40

58

臺南市審計處

22

41

45

高雄市審計處

33

34

40

小計

772

1,027

1,176

就各機關施政或營(事)業效能之潛在風險事項提出預警性意見

(單位:項)

審計部

158

208

224

臺北市審計處

6

5

4

新北市審計處

10

7

8

桃園市審計處

5

8

10

臺中市審計處

-

3

7

臺南市審計處

5

6

7

高雄市審計處

5

8

8

小計

189

245

268

說 明:表內臺中市審計處在111年度決算書內除考核各機關績效,如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報告監察院外,其餘項目實未具體敘明相關數據,爰本報告就成果加總時,就臺中市審計處未具體敘明部分並未納入計算。

資料來源:審計部與各直轄市審計處歷年單位決算書,本中心彙整。

綜上,近年審計部及所屬直轄市審計處就審計法第69條規定之主要工作雖有相當成果,惟各工作項目仍有部分審計機關113年度表現略遜於111及112年度,允宜持續精進及優化政府審計業務,俾落實協助各機關落實良善治理之願景。

(分機:8656 劉忠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