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113年度「中央政府審計」預算數6,906萬1千元、決算數6,903萬5千元,「縣市地方審計」預算數975萬5千元、決算數974萬9千元,上述2計畫執行率各為99.96%及99.94%,另該部所屬6個直轄市審計處「審計業務」預算數919萬8千元、決算數919萬5千元,執行率99.97%,用以辦理全國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單位之審計業務。經查:
(一)依審計法相關規定,審計工作內涵除傳統發揮監督功能外,允宜落實強化洞察、邁向前瞻之目標,俾符合近年國際審計組織之重要原則
依第21屆(2013年)「國際最高審計機關會議」(International Congress of Supreme Audit Institutions, INCOSAI)宣言強調,審計機關應持續致力於發揮政府審計之洞察及前瞻功能,爰審計機關於政府治理功能,除傳統監督角色外,亦應積極朝向更具價值之洞察、前瞻角色邁進。依審計法第2條第5款規定,考核財務效能為審計職權之一,復依同法第69條規定略以,各機關之施政績效如涉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者,除依行政監督權之運用考量,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並報告監察院外,倘涉及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或認為有可提升效能或增進公共利益者,應向該等機關或有關機關提出建議,另於發現有影響各機關施政或營(事)業效能之潛在風險事項,得提出預警性意見;以上,審計工作內涵除落實監督及履行財務課責外,亦包括洞察環境情勢,審慎考核施政效能,增進公共利益,進而前瞻各機關施政或營(事)業效能,辨識潛在風險,適時提出預警性意見。
(二)近年審計部及所屬審計處依審計法第69條考核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之績效雖有相當成果,惟部分工作項目113年度相關執行情形略遜於先前年度,允宜持續精進
依審計部及各直轄市審計處111至113年度單位決算書有關施政計畫成果資料,其依審計法第69條考核各機關績效已具相當成果(詳表1),除涉及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情事並報告監察院之案件自83件概減至79件外,其餘向各機關提出完備制度規章及設施之建議意見由233項增加至321項,向機關提出提升施政效能或增進公共利益之建議意見由772項增加至1,176項,就各機關施政或營(事)業效能之潛在風險事項提出預警性意見由189項增加至268項,均呈上升趨勢。
至個別審計機關於推動審計法第69條之表現而言,在涉及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情事並報告監察院件數方面,審計部111年度為73件,112及113年度下降至65件,同期間新北市審計處僅於111及113年度各有1件,112年度無案件;在向各機關提出有關完備制度規章及設施,與提升施政效能或增進公共利益之建議意見項數等2方面,桃園市審計處113年度均未及112年度;另就各機關施政或營(事)業效能之潛在風險事項提出預警性意見項數方面,臺北市審計處113年度未及111及112年度;以上,顯示涉及審計法第69條之主要審計工作項目成果,容有部分審計機關仍待持續精進。
表1 審計部與各直轄市審計處111至113年度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之主要工作項目辦理成果統計表
主要工作項目
機關別
111年度
112年度
113年度
考核各機關績效,涉及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情事
(單位:件)
審計部
73
65
65
臺北市審計處
3
1
3
新北市審計處
1
0
1
桃園市審計處
1
3
2
臺中市審計處
2
3
3
臺南市審計處
2
2
2
高雄市審計處
1
2
3
小計
83
76
79
考核各機關績效,向各機關提出完備制度規章及設施之建議意見(單位:項)
審計部
202
240
280
臺北市審計處
2
7
7
新北市審計處
11
6
8
桃園市審計處
6
7
6
臺中市審計處
-
5
6
臺南市審計處
3
4
4
高雄市審計處
9
7
10
小計
233
276
321
考核各機關績效,向機關提出提升施政效能或增進公共利益之建議意見
(單位:項)
審計部
630
808
923
臺北市審計處
32
35
39
新北市審計處
35
40
43
桃園市審計處
20
29
28
臺中市審計處
-
40
58
臺南市審計處
22
41
45
高雄市審計處
33
34
40
小計
772
1,027
1,176
就各機關施政或營(事)業效能之潛在風險事項提出預警性意見
(單位:項)
審計部
158
208
224
臺北市審計處
6
5
4
新北市審計處
10
7
8
桃園市審計處
5
8
10
臺中市審計處
-
3
7
臺南市審計處
5
6
7
高雄市審計處
5
8
8
小計
189
245
268
說 明:表內臺中市審計處在111年度決算書內除考核各機關績效,如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報告監察院外,其餘項目實未具體敘明相關數據,爰本報告就成果加總時,就臺中市審計處未具體敘明部分並未納入計算。
資料來源:審計部與各直轄市審計處歷年單位決算書,本中心彙整。
綜上,近年審計部及所屬直轄市審計處就審計法第69條規定之主要工作雖有相當成果,惟各工作項目仍有部分審計機關113年度表現略遜於111及112年度,允宜持續精進及優化政府審計業務,俾落實協助各機關落實良善治理之願景。
(分機:8656 劉忠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