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修正草案 刊載者:馮定國委員 刊載日期:2005/06/30

案由:

本院馮委員定國、劉盛良、張顯耀等34人,特針對民選首長,經人民選出,必應對人民負有責任與義務,於任職期間因故變更職務,不能完成任期,實有違選民所託付,政府更不應任意更換首長,指派未經民意檢驗之人員代理,漠視對選民之承諾;未完成任期即更換新職,實為投機欺詐選民之權術行為,為彰顯公平合理的選舉制度,特修正「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對地方首長因故無法履行職責完成任期者,應由已接受民意檢驗之該屆首長選舉中次高票者遞補,以符民意基礎之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民選首長經由選舉制度接受民意檢驗,應予完成任期以示對人民負責,於任職期間內因故變更職務,不能完成任期,有違選民所託付,政府不應更換首長,戲耍人民,為杜絕此不當投機欺騙選民之行為,特修正「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對未履行職責之地方首長ㄧ職,由該屆首長選舉之第二高票者遞補,如遇不能遞補之情事時,應辦理補選,以符民意基礎。

詳細內容請由立法院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