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本院馮委員定國、吳成典、楊瓊瓔等33人,對於前通過之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八條規範「對於台灣地區人民經由金門、馬祖、澎湖等離島試辦地區轉赴大陸地區,須經許可後得憑相關入出境證件,經查驗後由試辦地區進入大陸地區」。本席認為現台灣人民已享有自由出國,只要備妥護照暨對方國、地所核發獲准進入之簽證即可至任何地方。為符合繁榮離島經濟法旨,可比照台灣出入境手續取消離島須出入證照規範,僅備妥護照即可,以便人民取代香港轉機方式。為此特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八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立院三讀通過「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為促進離島發展,在台灣本島與大陸地區全面通航之前得先行試辦金門、馬祖、澎湖地區與大陸地區通航,台灣地區人民經許可後憑相關入出境證件,經查驗後由試辦地區進入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進入試辦地區,不受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法令限制;其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一、據「離島建設條例第二條」離島之定義:本條例所稱之離島係指與台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因此金門、馬祖、澎湖同屬我國,不應有不同於台灣本島之規範。
二、本國人民只要備妥護照取得對方簽證、允許入境証明文件,就可自由出國,政府單位不能因中轉地不同就規範不同,現台灣人民已享有出國至任何地區權利,政府單位對台灣人民從離島地區轉赴大陸與經由香港轉赴大陸有不同設限及規範實有違公平合理,政府訂定法令其本旨是要讓人民獲益,現台灣人民如經香港除機位難訂,費用昂貴,旅途遙遠,更增加人民不必要的時間浪費與金錢負擔。
三、訂定離島建設條例之主旨就是為促進離島地區經濟發展及改善當地人民生活。現又對國人經離島轉進大嚴格規範,就效益而言,為捨近求遠,若由金門,馬祖前往福建、廣東或沿海各地,由台灣到金、馬來回機票,加上金、馬到廈門、福州雙程,機船費約六、七千元就可辦到,如果經香港轉廈門、福州可能要花約兩萬元,就時間而言由香港轉廈門、福州時間需一整天,而由金門、馬祖過去只要三個小時,明明可為人民省時、省錢之事不做,卻使人民增加負擔浪費時間,更不必讓香港每年賺國人百億外匯。國人由離島轉進大陸亦可繁榮離島經濟發展,一舉數得政府實不應再拖延,讓香港蒙利,人民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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