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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非營業基金113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六、能源研究發展基金及石油基金113年度國外旅費預算執行率分別僅達四成及五成七,允宜檢討強化派員出國計畫之規劃及執行作業之控管 日期:115年3月 報告名稱:經濟部主管非營業基金113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參、經濟特別收入基金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何殷如 黃芝穎 羅玉姍

能源研究發展基金及石油基金113年度預算分別編列「國外旅費」318萬2千元及488萬7千元,經執行後決算數分別為127萬3千元及279萬7千元,預算執行率分別為40.01%及57.23%。經查:

(一)各機關依規定於編列年度派員出國計畫,允應依零基預算精神,確切評估業務需要及其效益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以下簡稱派員出國編審要點)第2點第1項規定:「本院、各機關及基金因公派員出國,應依本院所定年度預算籌編原則及編製概算應行注意事項等有關規定,通盤檢討審慎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及編列國外旅費。」及第3點規定:「本院、各機關及基金應依下列原則,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一)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助提升施政品質。(二)有益國家整體利益、外交工作及達成機關長遠目標。(三)前往考察國家有足資借鏡之處。(四)考察項目應先透過國內(外)機構或網際網路取得觀摩或學習資訊。除非必要,3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五)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準此,各機關於編列年度派員出國計畫,允應依零基預算精神,確切評估業務需要及其效益,覈實檢討編列。

(二)能源研究發展基金及石油基金113年度國外旅費預算執行率遠低於111及112年度,顯未確切評核出國計畫內容及效益,預算籌編作業顯欠覈實

能源研究發展基金113年度「國外旅費」預算執行率40.01%,低於111及112年度85.58%及98.70%;石油基金113年度「國外旅費」預算執行率57.23%,亦低於111及112年度88.33%及92.67%(詳表1),且多項出國計畫未依預算規劃辦理,謹說明如下:

表1 能源研究發展基金及石油基金109至113年度「國外旅費」預決算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基金別

項目

109年度

110年度

111年度

112年度

113年度

能源研究發展基金

預算數

519

704

1,282

1,380

3,182

決算數

0

240

1,110

1,362

1,273

執行率

0

34.09

86.58

98.70

40.01

石油基金

預算數

399

542

551

1,036

4,887

決算數

96

0

509

877

2,797

執行率

24.06

0

92.38

84.65

57.23

資料來源:摘錄自各年度經濟特別收入基金預決算書。

1.能源研究發展基金:原規劃於韓國、義大利、瑞士、德國、巴西、挪威等6國辦理高壓用電設備原製造廠家實地評鑑(表2,項次7至12),因部分國家廠商未申請認可登記證之展延,實際評鑑國家僅瑞士、韓國及日本等3國;另原規劃拜會美國能源部及所屬國家實驗室(項次3)、韓國產業通商資源部及附屬政策溝通組織、政策研究基金會(項次6),以及出國參訪、研討會、論壇與技術交流會議等5項出國計畫(項次4、5及13至15)皆未執行,變更為出席會議。

2.石油基金:原規劃參加歐盟能源總署舉辦LNG國際研討會出國計畫(項次1),未執行;另原規劃辦理參訪與考察等8項出國計畫(項次3至10),實際僅派員參加日本加氫站及神戶港液氫接收站參訪1項計畫,其餘7項皆未執行,變更為訪問團或出席會議。

承上,能源研究發展基金及石油基金113年度編列多項出國計畫,其所需人數、經費及效益均屬得事先規劃評估者,惟實際執行內容與預定出國計畫差異頗大,並多改為出席會議或其他活動,該基金顯未確切評核年度派員出國計畫內容及效益,預算籌編作業有待強化。

表2 能源研究發展基金及石油基金113年度出國計畫預決算情形表

基金別

預算

決算

能源研究發展基金

1.聯合國氣候變化公約第29次締約大會1人次10天。

2.國際能源總署「全球對話小組」常設小組會議2人次8天。

3.拜會美國能源部及所屬國家實驗室2人次8天。

4.國際能源總署統計研討會1人次8天。

5.歐洲EECA(Europea Climate Change Adaptation)2024研討會1人次8天。

6.拜會韓國產業通商資源部及附屬政策溝通組織、政策研究基金會1人次6天。

7.辦理韓國高壓用電設備原製造廠家實地評鑑1人次4天。

8.辦理義大利高壓用電設備原製造廠家實地評鑑1人次6天。

9.辦理瑞士高壓用電設備原製造廠家實地評鑑1人次6天。

10.辦理德國高壓用電設備原製造廠家實地評鑑1人次6天。

11.辦理巴西高壓用電設備原製造廠家實地評鑑1人次6天。

12.辦理挪威高壓用電設備原製造廠家實地評鑑1人次8天。

13歐洲碳封存技術交流及參加CO GeoNet開放論壇1人次8天。

14.日本CCS技術交流、示範計畫參訪與參加2024年臺日技術交流會議1人次7天。

15加拿大CCS技術交流、示範計畫參訪及參加第17界溫室氣體控制技術國際研討會1人次9天。

16.拜會新加坡環境署節能推動局處及相關推動單位,交流能源效率管理政策、措施與推動實務經驗1人次5天。

1.辦理日本大阪高壓用電設備原製造廠家實地評鑑。

2.辦理韓國高壓用電設備原製造廠家實地評鑑。

3.赴歐盟諮商離岸風電會議。

4.辦理瑞士高壓用電設備原製造廠家實地評鑑。

5.出席臺美蒙特瑞會談。

6.拜會新加坡環境署節能推動局處及相關推動單位,交流政策及經驗。

7.出席第28屆臺澳經貿會議次長級會議。

8.參加113年臺日技術合作計畫-「日本的綠色轉型與碳交易機制研修」。

9.參加聯合國氣候變化公約第29次締約大會。

石油

基金

1.參與歐盟能源總署舉辦之LNG國際研討會2人次5天。

2.參加第14屆國際再能源總署會員大會1人次7天。

3.參訪與考察歐洲再生能源設施2人次10天。

4.歐洲再生能源政策及技術觀摩交流2人次10天。

5.參訪日本液氫基礎設施示範場域2人次5天。

6.參訪與考察美國地熱能發電測試與示範場域2人次10天。

7.考察荷蘭離岸風電製氫案場及再生能源製氫案場2人次8天。

8.參訪日本氫能發電相關示範場域以及日本國際氫能與燃料電池展1人次7天。

9.參訪與考察美國海洋能測試與示範發電場域3人次10天。

10.參訪與考察歐洲海洋能發電測試場域3人次8天。

11.國際太陽能組織觀摩交流2人次10天。

12.參訪EU PVSEC(歐洲太陽光電展)2人次10天。

1.臺加氫能訪問團。

2.日本加氫站及神戶港液氫接收站參訪。

3.參加第14屆國際再生能源總署會員大會。

4.臺西、臺立再生能源交流訪問團及臺法雙邊經貿會議。

5.赴比利時參與歐盟WTO諮商會議。

6.赴美國參加國際風能組織GWO安全及培訓論壇暨頒授儀式。

7.台歐盟雙邊會議。

8.赴德國及瑞士觀摩太陽光電推動情形並參加技術研討會。

9.赴歐洲奧地利參加2024歐洲太陽光電展EU PVSEC。

資料來源:能源署提供。

綜上,能源研究發展基金及石油基金113年度「國外旅費」預算執行率分別僅達四成及五成七,低於111及112年度,顯未確切落實行政院規定,通盤檢討審慎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允宜強化預算籌編作業,俾提升出國計畫執行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