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以下簡稱警民基金)113年度決算基金來源506萬1千元,基金用途3,236萬5千元,短絀2,730萬4千元,較113年度預算短絀增加1,655萬5千元(增幅154.01%),主要係因安全金實際申請人數或平均申請金額較原估列數多。經查:
(一)警民基金來源主要為利息收入
依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由行政院分9年編列預算新臺幣10億元撥入本基金,第1年撥新臺幣2億元,之後8年每年撥新臺幣1億元。二、由社會各界人士捐贈。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及其運用之收入。四、其他有關收入。」謹就上開主要基金來源分析如下:
1.國庫撥款:上開規定由行政院撥入基金之部分,查行政院自97年度起編列預算撥入該基金,第1年撥2億元,之後每年撥1億元,105年度已全數撥補完竣。
2.利息收入:依財政部函示規定,自100年起各基金由政府撥補款項需納入國庫集中支付辦理,無息供作國庫調度運用,故可用資金自100年起應扣除國庫集中部分。以113年度為例,扣除國庫集中支付部分(期初3億7,337萬8千元,期末3億4,111萬4千元),該年度調整後期初及期末基金專戶餘額分別為5億1,294萬8千元及5億1,790萬8千元,利息收入決算數496萬1千元,調整後平均存款利率為0.96%(詳表1)。
3.其他收入:主要係社會各界捐贈,洽據警政署說明,此項收入來源不穩定且額度不高,自108年度起預算案編列數均為10萬元且各該年度決算數多低於10萬元以下。
由上所述,警民基金每年主要基金來源以利息收入為主,惟該基金扣除國庫集中支付部分之資金,係以1年期定期存款為主,調整後平均存款利率介於0.37%至0.96%之間,資金運用尚有提升改善空間。
表1 110至113年度警民基金利息收入分析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110
111
112
113
利息收入預算
1,847
1,852
2,660
4,464
利息收入決算
1,848
2,987
4,349
4,961
基金專戶
期初餘額
897,005
892,417
884,714
886,326
基金專戶
期末餘額
892,417
884,714
886,326
859,022
平均存款
利率
0.21
0.34
0.49
0.57
調整後平均存款利率
0.37
0.59
0.85
0.96
說 明:平均存款利率=利息決算數÷【(基金專戶期初+期末餘額)/2】;調整後平均存款利率係將基金專戶餘額扣除國庫集中支付部分。
資料來源:警政署。
(二)自110至113年度基金收支多呈短絀,允宜強化資金保管及運用策略,確保基金永續經營,俾保障渠等人員之權益
警民基金係以辦理警察、消防、海巡、移民及空勤人員等執行勤務死亡、受傷、失能醫療、住院、復健及其他急難救助等為主要業務,並以核發相關安全金為基金用途之大宗,基於執行勤務死亡遺族生活照護案件及執行勤務受傷人員醫療案件具不確定性,且自110年度開始,收支相抵僅112年度決算161萬2千元呈賸餘,餘110、111及113年度決算均呈短絀,分別為458萬8千元、770萬4千元及2,730萬4千元(詳表2),為求該基金收支平衡,確保基金之永續經營,以激勵士氣並保障渠等人員之就醫及就養無虞,除國庫撥款收入與存款利息收入外,允宜積極廣闢財源,切實依法規定,強化資金運用及管理策略,俾增加資金收益。
表2 110至113年度警民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基金來源
基金用途
賸餘(短絀)
110年度決算
3,458
8,046
(4,588)
111年度決算
2,995
10,699
(7,704)
112年度決算
4,354
2,743
1,612
113年度決算
5,061
32,365
(27,304)
資料來源:警政署。
綜上,警民基金每年主要基金來源為利息收入,自110至113年度多呈收支短絀,基金來源不敷支應基金用途,為降低警察、消防、海巡、移民及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之出勤風險顧慮及激勵士氣,並保障其就醫及就養無虞,彰顯政府對渠等為國家安全和社會服務人員及其遺眷之關懷與照顧,允宜積極廣闢財源,研謀資金管理及運用策略,以提升基金收益,維護基金永續經營。
(分機:1930 鮑夏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