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永續發展基金113年度「補(協)助政府機關(構)」項下編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土計畫應載明事項之規劃研究」預算數1,250萬元,決算數398萬元,執行率僅31.84%。
依內政部111年2月函頒「內政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土計畫法定工作事項及執行管考要點」五、(四)規定,為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各該市(縣)國土計畫所載應辦事項辦理國土相關規劃議題之研究,例如部門計畫、氣候變遷、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等議題提案申請,爰補助「委外辦理規劃作業費用」,辦理期程不超過2 年,且每案補助額度以200 萬元為原則。
檢視112年度起國土永續發展基金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土計畫應載明事項之規劃研究」預算編列與執行情形(詳表1),112及113年度預算數分別為1,000萬元及1,250萬元,決算數分別為127萬5千元及398萬元,預算執行率分別為12.75%及31.84%,各核定3案及0案,執行情形明顯未如預期;洽據國土管理署表示,112年度因部分市縣未及於期限內完成請款,113年度則因申請補助市縣未函報各該市(縣)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至內政部審議,爰不予補助所致。
綜上,國土永續發展基金自112年度起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土計畫應載明事項之規劃研究」,惟112及113年度預算數分別為1,000萬元及1,250萬元,決算數分別為127萬5千元及398萬元,執行率各僅12.75%及31.84%,執行情形與預期差異頗巨,顯示事前規劃作業未臻周延,允宜檢討改善,俾利預算資源發揮最大效益。
表1 國土永續發展基金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土計畫應載明事項之規劃研究」預算編列與執行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案
年度
預算數A
決算數B
執行率B/A
核定補助案數
執行率未達九成原因
112
10,000
1,275
12.75
3
內政部前以112年5月函核定補助新北市、雲林縣及澎湖縣辦理本案,總核定經費為655萬元;又依該部111年2月函頒「內政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土計畫法定工作事項及執行管考要點」第11點經費撥付及核銷規定之撥款方式,前開3市縣應於契約簽訂後 1 個月內檢送相關資料報國土管理署請領第1期補助款;前開3市縣均於112年11月完成契約簽訂,惟僅雲林縣於期限內完成請領第1期款事宜。
113
12,500
3,980
31.84
0
本年度僅新北市、臺中市、苗栗縣、彰化縣及嘉義縣等5市縣來函向內政部申請補助款,惟因前開市縣當時並未將各該市(縣)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函報內政部審議,基於本補助案係為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國土計畫新制順遂,故國土管理署前於113年9月分別函覆該5市縣,本次將不予補助;又針對本年度所列決算數,係以該署核撥112年度核定新北市、雲林縣及澎湖縣第1期款或第2期款之經費計算。
資料來源: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本中心整理。
(分機:1932 陳如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