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部分(以下稱資源回收管理基金) 113年度預算於「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回收清除處理收入」業務計畫編列23億3,751萬4千元,決算數23億175萬1千元,達成率98.47%。為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該基金依廢棄物清理法向責任業者依核定費率徵收回收清除處理費,惟該業務之執行容有待改善精進之處。謹說明如下:
(一)據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責任業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依核定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依前條第2項公告之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以下簡稱責任業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製造業應按當期營業量,輸入業應按向海關申報進口量,於每期營業稅申報繳納後15日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作為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並應委託金融機構收支保管;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準此,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責任業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依核定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至資源回收管理基金。
(二)間有廢紙餐具、廢PET、廢PVC及廢印表機等部分資源回收物品申報營業量不及回收量之情形
據該基金提供資料,近3年(111至113年度)部分資源回收物品之責任業者申報營業量多不及回收量(詳表1,差額為負值部分),如:113年度之廢紙餐具、廢PET、廢PVC、廢農藥與特殊環境用藥廢容器(以下稱廢農藥環藥廢容器)及廢印表機等均有類此現象,除廢農藥環藥廢容器因營業量與回收量計算基礎不同(農藥原體以進口金額課費、農藥成品與環藥成品以內容物重量課費,而回收量則以容器重量計算)外,餘恐潛藏各該責任業者未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之可能。
表1 111至113年度部分回收物品申報營業量不及回收量情形表
單位:公斤
年度
項目
廢紙餐具
廢PET
廢PVC
廢農藥環藥廢容器
廢印表機
111
營業量
72,895,715
110,042,211
107,072
283,015
3,074,161
回收量
140,582,468
114,594,330
278,531
1,224,348
2,701,413
差額
-67,686,753
-4,552,119
-171,459
-941,333
372,748
112
營業量
85,379,531
115,571,967
75,472
285,501
2,988,643
回收量
142,838,974
124,611,904
268,773
1,819,982
2,264,912
差額
-57,459,443
-9,039,937
-193,301
-1,534,481
723,731
113
營業量
97,230,707
122,254,643
46,109
301,411
2,422,764
回收量
139,481,264
132,935,595
125,973
769,199
2,563,925
差額
-42,250,557
-10,680,952
-79,864
-467,788
-141,161
說 明:表內「回收量」=稽核認證回收量+未領取補貼回收量;「營業量」係指依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2條,責任業者之申報繳費量。
資料來源:環境部提供,本中心整理。
綜上,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設立,以責任業者繳納之回收清除處理費為其基金來源,惟近年來部分資源回收物品之申報營業量連年較回收量短少,潛藏各該責任業者未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之可能,允應加強責任業者之查核登記作業,俾減少責任業者短報情事,並達廢棄物清理法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之立法目的。
(分機:1939 陳燕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