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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度營業決算評估報告

一、存款保險最高保額300萬元自100年度施行迄今已10餘年,部分衡量指標數據已與初期有明顯差異,允宜審酌經濟情勢及金融環境,適時檢討並優化存款保險制度,以強化保障基礎 日期:115年3月 報告名稱: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度營業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一、存款保險最高保額300萬元自100年度施行迄今已10餘年,部分衡量指標數據已與初期有明顯差異,允宜審酌經濟情勢及金融環境,適時檢討並優化存款保險制度,以強化保障基礎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劉宜姈

存保公司113年度「保費收入」決算數為130億6,456萬8千元,較預算數112億157萬3千元增加18億6,299萬5千元(增幅16.63%)。存款保險最高保額自100年1月1日起提高為300萬元,保額內存款按其風險指標核算之差別費率計收,保額以上存款按固定費率計收。經查:

(一)存款保險制度於74年正式運作,最高保額曾歷經數次調整改革,自100年度提升至300萬元後,迄今尚無變動,僅微調保障範圍

存款保險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存保公司對要保機構每一存款人最高保額,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中央銀行定之。」存保公司於74年間成立,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即正式運作,最高保額曾歷經多次修正(詳表1),初期係參照郵政儲金免稅存款金額及銀行業活期儲蓄存款每戶最高金額,將最高保額訂為70萬元;嗣因社會各界反映最高保額過低,故主管機關參酌該時中央銀行對大額存款之定義,自76年8月15日起將最高保額調高至100萬元;其後為強化對小額存款人權益之保障,維持金融安定及社會秩序,96年7月1日再將最高保額調高為150萬元。然因97年間發生金融海嘯,影響全球經濟甚鉅,政府為穩定國內金融體系及維繫存款人信心,爰宣布自97年10月至98年底前,全體要保機構之所有存款均可獲得全額保障,並於98年10月宣布相關措施延長實施至99年底。嗣主管機關於前開存款全額保障措施退場前,為持續安定存款人信心,減緩暫時性全額保障轉換為限額保障之衝擊,故宣布自100年1月1日起最高保額提高至300萬元,且將保障範圍擴大至外幣存款及存款利息。準此,最高保額300萬元自100年施行迄今已10餘年,並未就金額部分再進行調整,僅配合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之修正,於111年6月27日將要保機構辦理收受儲值款項業務之儲值卡及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納入存款人範圍,故保障範圍有微幅擴增。

表1 存款保險制度關於最高保額修正情形一覽表

日期

內容

74年11月7日

最高保額為70萬元。

76年8月15日

最高保額調高為100萬元,並自同日起施行。

96年7月1日

最高保額調高為150萬元,並自同日起施行。

97年10月28日

至98年12月31日前,對存保公司之要保機構,其存款人之所有存款均全額保障,不受最高保額之限制;嗣再延長至99年12月31日止。

99年8月12日

自100年1月1日起,最高保額調高為300萬元。

資料來源:摘整自存保公司40周年紀念專刊。

(二)保額內存款占要保存款總額之比率、平均每人國內生產毛額與最高保額之倍數等,均為最高保額之衡量指標項目,113年數據與100年相較已有明顯差異,有待持續關注發展趨勢

依據113年底全體要保機構申報之存款資料統計,要保存款總額為62.17兆元,保額內存款為28.33兆元,保額內存款占要保存款總額比率為45.57%,另受保障存戶之戶數比率為97.8%。最高保額300萬元施行以來,以受保障存戶之戶數比率觀之,100年底為98.6%,嗣後緩步下降,113年底為97.8%;另進一步分析保額內存款占要保存款總額比率,100年底為54.16%,109年底首度低於五成,後續仍呈下降趨勢,113年底僅45.57%,為近年最低,如與100年底相較,共降低8.59個百分點。此外,平均每人國內生產毛額(以下簡稱人均GDP)亦衡量最高保額之主要指標之一,100年度最高保額為人均GDP之4.88倍,113年度則已降至2.74倍,倍數之差異甚鉅。洽據存保公司表示,我國存款保險制度關於最高保額之訂定,主要以保障小額存款人之存款權益為目的,然最高保額300萬元施行迄今已十餘年未有調整,期間我國人均GDP持續成長,爰帶動要保存款總額不斷攀升,截至113年底止,受保障存戶之戶數比率雖尚有97.8%,惟保額內存款占要保存款總額比率已低於五成,且最高保額占人均GDP之倍數亦已低於3倍,與100年相較已有落差,有待持續關注相關衡量指標之變化趨勢。

綜上,存款保險保障額度向來為各國研修存款保險制度重要議題之一,自100年度起存保公司對要保機構每一存款人之最高保額自150萬元調增至300萬元,施行迄今已10餘年,期間曾配合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之修正微調保障範圍,然關於最高保額相關衡量指標,如:保額內存款占要保存款總額之比率及最高保額占人均GDP之倍數等指標,隨我國人均GDP成長及要保存款總額提升,已出現顯著變化,爰存保公司允宜持續關注發展趨勢,並善用宣導管道強化民眾分散風險之意識;此外,最高保額之調整雖有助於強化存款人權益保障及渠等對於金融體系之信心,惟亦將影響要保機構保費負擔且恐涉及道德風險,有待存保公司審酌經濟情勢及金融環境,並參考近年各國存款保險制度之改革措施,適時檢討並優化存款保險制度,俾強化保障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