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防制基金113年度基金來源預算數為6億6,229萬1千元,決算數為6億8,328萬4千元,達成率103.17%;其中「雜項收入」決算數為2,110萬2千元。經查:
(一)毒品防制基金113年度收回以前年度計畫賸餘款超逾2千萬元,為該基金設置以來最高,有待提升資源使用效率
按毒品防制基金補助對象為行政院所屬二級行政機關(下稱中央主辦機關),並由該基金管理會召開會議研商各年度補助方向,並就各中央主辦機關所提業務計畫加以審查後,再核撥補助經費。此外,中央主辦機關應於計畫執行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依年度業務計畫之計畫項目執行情形及績效,彙製成果報告、補助經費結算表等文件,並繳回補助計畫賸餘款。毒品防制基金考量收回受補助機關以前年度計畫賸餘款,因性質較難估計,故未編列預算,而各年度實際收回金額則列於「雜項收入」科目。
毒品防制基金於108年度設置,以109至113年度「雜項收入」科目分析收回以前年度計畫賸餘款情形(詳表1),歷年來互有增減,惟113年度決算高達2,110萬2千元,明顯高於往年。經洽據毒品防制基金說明,主要係收回112年度部分子計畫之賸餘款較高所致,包含:法務部之「施用毒品個案強化支持全人康復推進計畫」455萬5千元、衛生福利部之「藥癮治療費用補助方案計畫」455萬元及「司法安置涉毒少年貫穿式服務計畫」550萬元等(詳表2),而賸餘款之產生原因則與各子計畫之人力進用或實際執行結果較預期減少有關。關於特別收入基金預算之執行,應在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並設法提升資源使用效率,以達成基金設立目的,爰前揭收回之賸餘款倘涉及執行效益欠佳之項目,允宜加以檢討改善。
表1 109至113年度毒品防制基金「雜項收入」決算數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109
110
111
112
113
金額
7,966
11,587
359
7,775
21,102
資料來源:毒品防制基金。
表2 113年度毒品防制基金賸餘款收支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元
計畫名稱
所屬年度
收回賸餘款
113年收回月份
推動毒品個案之多元處遇計畫
112年度
55,932
2月
強化毒品犯更生保護及社區處遇資源計畫
112年度
69,673
3月
10,000
11月
施用毒品個案強化支持全人康復推進計畫
112年度
4,554,959
3月
毒品更生人社會復歸多元支持計畫
112年度
653,799
10月
774,536
12月
補充矯正機關毒品處遇個案管理人力資源計畫
112年度
-15,384
-
【矯正觀護社區預防毒品防制計畫】小計
6,103,515
-
藥癮治療費用補助方案計畫
112年度
4,549,682
7月
矯正機關整合性藥癮治療服務方案暨品質提升計畫
112年度
805,341
7月
藥癮者家庭支持服務及資源培力計畫
112年度
2,418,232
7月
藥物濫用兒少家庭及社區預防與建構在地支持網絡計畫
112年度
1,968,818
7月
司法安置涉毒少年貫穿式服務計畫
112年度
5,500,418
7月
藥癮者社區復健服務模式暨品質提升計畫
112年度
-626,806
-
【醫療社福毒品防制計畫】小計
14,615,685
-
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多元適性教育活動補助計畫
111年度
(說明2)
10,502
3月
【校園毒品防制計畫】小計
10,502
-
少年毒品防制輔導計畫
112年度
334,081
4月
曝險少年輔導天使同心計畫
112年度
46,759
4月
少年毒品防制宣導計畫
112年度
-3,808
-
毒品熱區翻轉計畫
112年度
-4,880
-
【社會維安毒品防制計畫】小計
372,152
-
合 計
21,101,854
-
說 明:1.表內賸餘款為負數之子計畫,係因執行數較預算數增加,故於同一業務計畫項下之賸餘款勻支。
2.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多元適性教育活動補助計畫之賸餘款為111年度,係因該筆款項為委託會計師查核後繳回金額。
資料來源:毒品防制基金。
(二)部分子計畫繳回年度賸餘款之時程遲至計畫執行年度結束3個月後,與「毒品防制基金補助作業要點」之結案規定未盡相符,宜檢討改進
參據毒品防制基金提供113年度「雜項收入」決算數之相關資料,合共12個子計畫繳回以前年度賸餘款(詳表2),惟其中共有8.5個子計畫未符合「毒品防制基金補助作業要點」第12點之結案期限規定,占比達70.83%,其中法務部「矯正觀護社區預防毒品防制計畫」4個子計畫中有1.5個計畫(「強化毒品犯更生保護及社區處遇資源計畫」及「毒品更生人社會復歸多元支持計畫」)未符期限規定,且遲延甚超逾6個月以上;衛生福利部「醫療社福毒品防制計畫」5個子計畫(「藥癮治療費用補助方案計畫」、「矯正機關整合性藥癮治療服務方案暨品質提升計畫」、「藥癮者家庭支持服務及資源培力計畫」、「藥物濫用兒少家庭及社區預防與建構在地支持網絡計畫」及「司法安置涉毒少年貫穿式服務計畫」)均遲至年中始繳回賸餘款;內政部「社會維安毒品防制計畫」2個子計畫(「少年毒品防制輔導計畫」及「曝險少年輔導天使同心計畫」)則較規定期限略晚1個月;另教育部「校園毒品防制計畫」1個子計畫則符合期限規定。經查,109年12月29日修正「毒品防制基金補助作業要點」,關於結案作業之期限,已從「計畫執行完畢屆滿1個月內或當年度12月15日前」,放寬至「計畫執行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惟修正施行迄今,部分子計畫仍未能切實遵循前揭規範繳回賸餘款,有待檢討改善。
綜上,毒品防制基金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之2第1項規定設立之特別收入基金,基金來源主要仰賴國庫撥款補助,各中央主辦機關所提報之業務計畫須經基金管理會相關審查程序後,決定各子計畫之補助金額,後續則依計畫之辦理期程於年度內落實推動執行。該基金113年度「雜項收入」科目決算數超逾2千萬元,金額為歷年最高,主要係收回以前年度計畫賸餘款所致。按各計畫實際執行結果難免與預期規劃有所落差,如有賸餘款則須依結案作業相關規定於「計畫執行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繳回,惟部分子計畫未能切實遵循前揭期限,毒品防制基金允宜查明原因,並督促各中央主辦機關落實相關規定,強化結案作業之控管,俾利增進資源運用效率。
(分機:1934 劉宜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