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保護基金113年度辦理「食品安全保護計畫」,決算數3,104萬9千元,較預算數3,760萬6千元,減少655萬7千元(執行率82.56%)。經查:
(一)「食品安全保護計畫」原用以補助食安事件消費訴訟費用,近年用途漸轉為補助地方衛生機關從事促進食安工作,惟計畫之預算執行率變動幅度甚大,宜嚴格控管計畫經費
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設立主要目的係為保障食品安全事件消費者權益,目前僅辦理「食品安全保護計畫」,用以補助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提起消費訴訟、食安事件檢舉獎金及其他促進食品安全等相關費用;109年度補助消費者團體訴訟相關費用尚有193萬2千元,其後即呈概減趨勢,112年度未核定相關補助費用,113年度雖略增為102萬4千元,惟較109年度減少47%(詳表1)。進一步檢視近年計畫補助情形可知,該基金用途已逐漸轉為補助地方政府衛生局從事有關促進食品安全計畫(如:輔導業者強化食品安全衛生稽查及檢驗量能等作業)之費用,112年度基金用途決算數2,359萬2千元,其中2,187萬9千元屬補助地方政府衛生局從事有關促進食品安全計畫之費用(占基金用途決算數2,359萬2千元之92.74%),113年度補助地方政府費用亦占基金用途決算數之91.59%(詳表2)。
又109至113年度食品安全保護基金預算執行率呈現大幅波動(詳表1),109年度逾九成,112年度甚至達187.63%,然110年度僅約三成、111年度為61.27%、113年度則未達83%。經洽該基金表示,上開年度預算執行率較低主要原因為補助地方政府衛生局計畫之實際執行數較預計減少所致。鑒於該基金主要目的係保障食品安全事件中之消費者權益,近年以補助地方政府為基金主要用途之作法容待商榷,允宜嚴格控管相關計畫經費,以達成基金設置目的。
表1 109至113年度「食品安全保護計畫」預、決算數統計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項目
109
110
111
112
113
決算數A
9,273
4,013
6,908
23,592
31,049
消費者團體訴訟相關費用
1,932
230
600
0
1,024
食安檢舉獎金
200
12
0
0
32
其他
7,141
3,771
6,308
23,592
29,993
預算數B
10,229
13,014
11,274
12,574
37,606
執行率(A/B)
90.65
30.84
61.27
187.63
82.56
說 明:其他項目主要係補助地方政府衛生局從事有關促進食品安全(例如輔導業者強化食品安全衛生稽查及檢驗量能等作業)之費用,另維持基金運作之服務費用與材料及用品費、未能收回之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罰款收入等各項短絀亦屬其他項目。
資料來源: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提供資料。
表2 109至113年度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地方政府從事促進食品安全計畫執行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申請補助金額a
實際執行金額b
差異數
a-b
基金用途決算數
c
補助地方政府占比b/c
補助市縣
109
3,022
2,483
539
9,273
26.78
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南市、高雄市、雲林縣、屏東縣
110
3,358
2,740
618
4,013
68.28
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
111
2,035
1,755
280
6,908
25.41
桃園市、臺中市
112
23,893
21,879
2,014
23,592
92.74
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苗栗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花蓮縣、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連江縣、澎湖縣
113
32,389
28,439
3,950
31,049
91.59
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高雄市、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連江縣、金門縣、
澎湖縣
資料來源: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提供。
(二)近年各項計畫實際補助案件數多遠逾目標值,宜積極檢討計畫辦理效益及必要性,並擇定合宜關鍵績效指標,期使資源發揮最大效益
為落實「食品安全保護計畫」之執行,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每年均設定年度關鍵績效衡量指標,經檢視該基金提供108至113年度關鍵績效衡量指標,均為補助計畫案件數達5件以上(詳表3)。然依該基金實際執行情形觀之,除111年度為3件未達標外,其餘年度均遠逾目標值,112及113年度各為14及23件;進一步對照112及113年度補助地方政府從事促進食品安全計畫執行情形(詳表2),112年度已多達臺北市等14個市縣獲得補助,113年度再增加為21個市縣,僅臺南市未補助;所擇定之衡量指標恐易於達成,缺乏挑戰性。
「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有關特別收入基金補助及捐助事項規定略以,各基金應本零基預算精神,選定適切之衡量指標,核實檢討各項補助辦理之必要性及急迫性,對於無須辦理、不具效益、無法達成原定目標或績效不彰之計畫,應即檢討停辦。鑑於近年食品安全保護基金用途多為補助地方政府衛生局從事有關促進食品安全之費用,且地方政府申請補助金額與實際執行金額差距有擴大趨勢(111年度差異數僅28萬元,113年度擴大為395萬元,詳表2),為落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6條之1保障食品安全事件消費者權益之精神,允宜積極檢討各項補助計畫辦理效益及必要性,並擇定合宜之關鍵績效指標,期預算資源發揮最大效益。
表3 108至113年度食品安全保護基金年度關鍵績效指標達成情形表
年度
衡量指標
實際達成值
108
落實食品安全保護計畫之執行,提高補助計畫補助案件數≧5
12
109
同上
11
110
同上
9
111
同上
3
112
同上
14
113
同上
23
說 明:補助計畫補助案件係指補助地方政府衛生局從事促進食品安全案件。
資料來源: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提供。
綜上,食品安全保護基金原用以補助食安事件之消費者訴訟費用,近年漸轉為補助地方衛生機關從事促進食安工作之費用,惟近年補助件數多遠逾年度關鍵績效衡量指標,缺乏挑戰性,且地方政府申請補助金額與實際執行金額之差距亦有擴大趨勢;允宜積極檢討各項補助計畫辦理效益及必要性,並擇定合宜之關鍵績效指標,以充分發揮基金功能。
(分機:1935 陳果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