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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輸出入銀行113年度營業決算評估報告

二、近年國家融資保證機制之推動雖有初步成果,惟僅限於綠能建設、綠能設備與服務兩類,且113年度核定辦理件數及金額均較112年度下滑,允宜加強推廣,俾落實政策目標 日期:115年3月 報告名稱:中國輸出入銀行113年度營業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二、近年國家融資保證機制之推動雖有初步成果,惟僅限於綠能建設、綠能設備與服務兩類,且113年度核定辦理件數及金額均較112年度下滑,允宜加強推廣,俾落實政策目標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黃彥斌

輸出入銀行113年度承作保證業務預算數325億元,決算數426億2,242萬8千元,達標率131.15%。該行近年配合政策推動國家融資保證機制,惟限於綠能建設、綠能設備與服務兩類,且113年度核定辦理件數及金額未及112年度。謹敘明如次:

(一)110年度起輸出入銀行配合政府政策承辦國家融資保證中心,以促進我國能源轉型及落實重大公共建設政策

為促進我國能源轉型及落實重大公共建設政策,行政院109年11月核定「國家融資保證機制推動方案」,輸出入銀行擔任執行單位,於110年1月成立國家融資保證中心;該機制運作所需資金係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以下簡稱國發基金)管理會與臺灣銀行等8家政府持股之金融機構共同籌措並設立專戶管理,藉由降低金融機構承擔綠能產業及重大公共建設之專案融資風險,引導承作相關融資案件。國發會另依經濟部、相關業者及銀行實務意見,推動期間多次修訂「國家融資保證機制推動方案」,時程展延至119年度,並逐步擴大融資保證範疇,以落實政策目標。

有關適用融資保證之對象及用途方面,依「國家融資保證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包括綠能建設、綠能設備與服務、儲能、購電及重大公共建設等5類,融資保證成數最高八成;授信期間除綠能建設、購電類最長20年外,其餘類別最長為10年;單一企業獲准融資保證額度最高金額除綠能建設類為300億元外,其餘類別介於5至80億元間;為避免融資保證申請者集中於單一企業集團,同一集團之企業獲准之保證融資額度訂有15至90億元不等之上限額度規定(詳表1)。

表1 國家融資保證作業要點主要規範概況表

類別

類別

融資保證額度

保證成數

授信期間

綠能建設

單一企業保證融資額度最高300億元。

最高八成

最長20年

購電

單一企業及同一集團企業與其持股之購售電公司保證融資額度合計最高為新臺幣80億元。

綠能設備與服務

1.製造或服務供應之單一企業保證融資額度最高為新臺幣30億元(不得超過該訂單或合約金額之七成),同一集團企業最高為新臺幣90億元。

2.製造或服務輸出之單一企業保證融資額度最高為新臺幣5億元(不得超過該訂單或合約金額之七成),同一集團企業最高為新臺幣15億元。

最長10年

重大公共建設

單一企業保證融資額度最高為新臺幣10億元(不得超過該訂單或合約金額之七成),同一集團企業最高為新臺幣30億元。

儲能

1.製造或服務之採購或供應之單一企業保證融資額度最高為新臺幣20億元,同一集團企業最高為新臺幣60億元。

2.製造或服務輸出之單一企業保證融資額度最高為新臺幣5億元,同一集團企業最高為新臺幣15億元。

說 明:本要點係113年12月19日修訂版。

資料來源:輸出入銀行提供。

(二)近年推動融資保證業務雖有成果,惟僅限於綠能建設、綠能設備與服務兩類,且113年度核定辦理件數及金額較112年度下滑

依輸出入銀行提供國家融資保證中心辦理成果統計資料,綠能設備與服務類110至113年度核准保證件數介於1至4件間,融資保證金額介於5.7至11.8億元間,綠能建設類於112及113年度分別核准2件及1件,融資保證金額分別為62億元及26.2億元(詳表2);雖有初步成果,惟其餘類別均尚乏核准案件。另113年度核准保證件數及金額合計數分別為3件及36.7億元,較112年度之5件及67.7億元減少,允宜加強宣導周知,並視業者實際需求適時調整融資保證項目及額度,以嘉惠更多業者,俾落實政策目標。

表2 截至113年底國家融資保證中心辦理成果概況表 單位:件;新臺幣億元

融資保證類別

年度、項目別

綠能建設

綠能設備與服務

重大公共建設

儲能

購電

110

核准保證件數

0

1

0

核准保證金額

0

5.8

0

111

核准保證件數

0

4

0

核准保證金額

0

11.8

0

112

核准保證件數

2

3

0

0

0

核准保證金額

62.0

5.7

0

0

0

113

核准保證件數

1

2

0

0

0

核准保證金額

26.2

10.5

0

0

0

說 明:儲能、購電類係自112年度起新增融資保證類別。

資料來源:輸出入銀行提供。

綜上,輸出入銀行所辦國家融資保證中心業務,協助推動國內綠能與重大公共建設,截至113年底止,雖有初步成果,惟已核定之保證融資案件限於綠能建設、綠能設備與服務等兩類,且113年度核准保證件數及金額合計數均未及112年度,允宜加強宣導周知,並視實際業者需求適時調整融資保證項目及額度,以落實政策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