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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度營業決算評估報告

二、因應115年度實施IFRS 17及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對資本適足性及獲利能力影響頗鉅,允宜審慎規劃並提升經營績效,俾健全財務結構 日期:115年3月 報告名稱: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度營業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二、因應115年度實施IFRS 17及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對資本適足性及獲利能力影響頗鉅,允宜審慎規劃並提升經營績效,俾健全財務結構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劉忠豪

臺銀人壽113年度決算淨利16億3,146萬7千元,較112年度淨損9,834萬8千元,增加利益17億2,981萬5千元。經查:

(一)配合115年度IFRS 17及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之實施,允宜妥為因應資本適足率等問題

為接軌國際規範,我國保險業於115年度起實施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IFRS 17)「保險合約」及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屆時保險資產與負債改採公允價值衡量,且收入認列方法將由現行之「現金收付制」轉向「服務提供制」,即保險合約服務利潤(CSM)須依保險服務之實際提供進度逐期認列;另準備金之提存將改採現時履約模型,以合理反映利率變動對保險負債之影響。

另依保險法第143條之4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辧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略以,保險業之資本適足率應達200%(即自有資本應為風險加權資產之二倍),且最近2期淨值比率至少有1期達3%。是以,臺銀人壽允宜妥為因應IFRS 17實施後之資本適足率及資產與負債衡量等問題。

(二)自臺銀人壽成立後迄113年底,僅6個年度有盈利,且經政府多次增資撥補,資本適足率始達法定標準

臺銀人壽前身中央信託局人壽保險處銷售之保單所負擔之高預定利率遠高於該公司成立後銷售保單之利率水準,兩者差額須多負擔之成本,形成結構性之「利差損」;該公司97年度設立之初期資本為50億元,惟當年度決算「利差損」為22.5億元。隨著利率持續降低,該公司「利差損」持續增加、虧損擴大,且期間臺美利差擴大,避險成本亦大幅攀升,稅前損益概為淨損(詳表1),自公司成立迄113年底17年間,僅6個年度有盈利,分別為98年度0.03億元、99年度0.63億元、100年度2.86億元、101年度0.18億元、111年度7.36億元及113年度7.68億元;該公司為提升資本適足率,分別於98年度辦理現金增資20億元、99年度40億元、102年度60億元、104年度55億元、107年度100億元、110年度110億元及112年度60億元,以彌補虧損並符合法規要求。據此,截至113年底止,政府增撥該公司資本7次累計達445億元,為設立資本50億元之8.9倍;顯見該公司長期自有資本累積能力不足,需高度仰賴政府增資挹注,資本適足率始達法定標準。

表1 臺銀人壽97至113年度淨利、資本適足率、資本及政府現金增資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年度

稅前淨利(損)

資本適足率

資本餘額

政府現金增資

97

-14.06

147.66

50

-

98

0.03

252.54

70

20

99

0.63

292.03

110

40

100

2.86

266.20

110

-

101

0.18

217.41

110

-

102

-4.11

218.27

170

60

103

-8.41

284.43

170

-

104

-25.29

232.91

225

55

105

-32.44

189.33

225

-

106

-39.87

154.15

225

-

107

-18.36

258.45

325

100

108

-25.53

222.71

325

-

109

-39.22

176.42

325

-

110

-7.04

287.58

435

110

111

7.36

281.76

435

-

112

-9.88

297.69

495

60

113

7.68

355.56

495

-

資料來源:臺銀人壽提供。

綜上,臺銀人壽113年度雖轉虧為盈,然受限於結構性「利差損」,其資本適足率多次仰賴政府增資始達法定標準。又鑑於115年度IFRS 17實施,資產與負債評價基準之變更將進一步加重資本壓力,該公司允宜加速商品策略轉型,提升獲利能力,並妥為規劃自有資本配置,俾健全財務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