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車門警示燈 刊載者:馮定國委員 刊載日期:2005/07/01

書面質詢

案由:

本院馮委員定國,鑑於經常有路邊停車之汽車駕駛人,因開車門,而機慢車煞車不及,致發生交通意外,往往有十分大的危險性,為維護全國所有車輛駕駛人及機慢車騎士的用路行車安全,應有相關規範、辦法,以避免該類似事件再度發生,建請相關單位研擬解決之道,特向交通部提出書面質詢。

說明:

1.汽車駕駛人於路邊開車門釀成車禍意外的新聞已為社會上所常見,且經常造成嚴重傷害,以2004年12月9日為例,台中縣一名女駕駛突然開車門,柯姓機車騎士剛好經過撞上車門角,結果右腳大拇指竟遭切斷,這類事件不勝枚舉,有解決之必要性及急迫性。

2.擬建議汽車安裝車門開啟警示燈,國產新車及進口新車皆應列為標準配備,辦法請相關單位研議之。

3.加強宣導車門開啟方式,車門開啟時,分為兩步驟,先向外開啟約六公分,讓汽車車門警示燈閃爍,提醒後方來車,確認後方無來車後再行開啟。

4.汽車車門開啟警示燈,擬列入汽機車考照範圍及每年定檢之必檢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