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政府機關約聘僱及臨時人員適用勞基法 刊載者:馮定國委員 刊載日期:2005/11/07

案由:本院馮委員定國,針對政府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

公立醫療院所、學校約聘僱、臨時人員等約十三萬

餘人,長久以來因未納入勞基法適用範圍,致退休

生活毫無保障。詎前揭人員迭為陳情,政府機關迄

今猶未置理,顯與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國家

應實施保護勞工之政策其意旨相違,特向行政院提

出質詢。

說明:

ㄧ、國家為改良勞工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

保護勞工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之政策,憲法第一

百五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勞動基準法即係國家

為實現此一基本國策所制定之法律。從而勞動基準

法乃依據憲法維護人民生存權、工作權及改善勞工

生活之意旨,以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

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為目的,而規定關於工資、工作

時間、休息、休假、退休、職業災害補償等勞工勞

動條件之最低標準,並依同法第三條規定適用於同

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行業;且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二

十七日修正之第三條條文中增列第三項,規定於八

十七年底以前,除確有窒礙難行者外,適用於一切

勞雇關係,確保所有勞工皆得本法之保障,以貫徹

法律保護勞工權益之意旨。

二、揆諸上揭之說明,勞基法適用一切之勞雇關係,除

確有「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

致生窒礙難行者,方可排除其適用。惟查,勞委會

前已指定兩百餘萬勞工適用勞基法,其中包括非營

利的政黨與工會,以及須靠補助款為運作的社會福

利團體,但却在經費考量下,遲未將政務機關內居

於弱勢約聘僱、臨時人員納入該法適用範圍,與上

開規定之規範意旨,自有欠合。

三、為解決長期以來中央與地方非依公務人員法令進用

的人事問題,並配合勞退新制上路,行政院擬議政

府機關內之臨時人員與約聘僱人員,可採用勞退新

制中雇主自願提繳的規定,由政府替這些臨時與約

聘僱人員每月提繳百分之六的薪資到退休金帳中。

臨時人員由政府提撥6 %的薪資到個人退休金帳戶

,員工也可自願相對提撥6 %薪資到帳戶,而約聘

僱人員則將與銓敘部協調,由現行政府提撥3.5 %

、員工自行提撥3.5%的規定,7月起改為政府提撥

6%,而員工提撥6%應強制或自願,另容後討論。

四、頃聞行政機關改變前項政策,決定將上揭臨時人員

,改成與政府不具雇傭關係的社會救助工作人員,

以規避提繳勞工退休金。易言之,政府基於「公法

救助」目的提供臨時人員就業,可視其為從事社會

救助性質的工作,致兩者間不具「雇傭」關係,政

府即不必提繳百分之六的退休金,甚至連勞、健保

均得免除,而益加侵害渠等權益。

五、綜上,現行政策究難保障上揭政府機關所屬契約工

之退休生活,縱經多次陳情,政府機關迄今猶未置

理,爰要求行政院正視本項問題,立即將政府機關

內之約聘僱、臨時人員納入勞基法之適用範圍,方

與憲法保護勞工之意旨相符,並落實社會之公平、

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