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馮委員定國,針對政府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
公立醫療院所、學校約聘僱、臨時人員等約十三萬
餘人,長久以來因未納入勞基法適用範圍,致退休
生活毫無保障。詎前揭人員迭為陳情,政府機關迄
今猶未置理,顯與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國家
應實施保護勞工之政策其意旨相違,特向行政院提
出質詢。
說明:
ㄧ、國家為改良勞工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
保護勞工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之政策,憲法第一
百五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勞動基準法即係國家
為實現此一基本國策所制定之法律。從而勞動基準
法乃依據憲法維護人民生存權、工作權及改善勞工
生活之意旨,以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
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為目的,而規定關於工資、工作
時間、休息、休假、退休、職業災害補償等勞工勞
動條件之最低標準,並依同法第三條規定適用於同
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行業;且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二
十七日修正之第三條條文中增列第三項,規定於八
十七年底以前,除確有窒礙難行者外,適用於一切
勞雇關係,確保所有勞工皆得本法之保障,以貫徹
法律保護勞工權益之意旨。
二、揆諸上揭之說明,勞基法適用一切之勞雇關係,除
確有「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
致生窒礙難行者,方可排除其適用。惟查,勞委會
前已指定兩百餘萬勞工適用勞基法,其中包括非營
利的政黨與工會,以及須靠補助款為運作的社會福
利團體,但却在經費考量下,遲未將政務機關內居
於弱勢約聘僱、臨時人員納入該法適用範圍,與上
開規定之規範意旨,自有欠合。
三、為解決長期以來中央與地方非依公務人員法令進用
的人事問題,並配合勞退新制上路,行政院擬議政
府機關內之臨時人員與約聘僱人員,可採用勞退新
制中雇主自願提繳的規定,由政府替這些臨時與約
聘僱人員每月提繳百分之六的薪資到退休金帳中。
臨時人員由政府提撥6 %的薪資到個人退休金帳戶
,員工也可自願相對提撥6 %薪資到帳戶,而約聘
僱人員則將與銓敘部協調,由現行政府提撥3.5 %
、員工自行提撥3.5%的規定,7月起改為政府提撥
6%,而員工提撥6%應強制或自願,另容後討論。
四、頃聞行政機關改變前項政策,決定將上揭臨時人員
,改成與政府不具雇傭關係的社會救助工作人員,
以規避提繳勞工退休金。易言之,政府基於「公法
救助」目的提供臨時人員就業,可視其為從事社會
救助性質的工作,致兩者間不具「雇傭」關係,政
府即不必提繳百分之六的退休金,甚至連勞、健保
均得免除,而益加侵害渠等權益。
五、綜上,現行政策究難保障上揭政府機關所屬契約工
之退休生活,縱經多次陳情,政府機關迄今猶未置
理,爰要求行政院正視本項問題,立即將政府機關
內之約聘僱、臨時人員納入勞基法之適用範圍,方
與憲法保護勞工之意旨相符,並落實社會之公平、
正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