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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檢討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刊載者:馮定國委員 刊載日期:2005/11/29

立法委員馮定國書面質詢 日期 94.11.29

案由:本院馮委員定國,針對交通部未能順應社會環境及

時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部分規定,致全國

機車運輸、買賣、製造、修理業者在營運過程中頻

頻遭受不合理之對待,建請交通部會同各有關機關

儘速檢討修正相關法令,以保障上開從業人員之生

存及工作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係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

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而訂定。主管機關交

通部固得以命令規定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以

達成行政管制之目的。申言之,此種手段有助於目

的之達成,對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之目的

而言,在客觀條件之限制下,更有其必要性及實效

性,但仍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及法律

授權明確性原則。另鑑於道路交通管理之動態與特

性,並衡諸人民可能因此所受致處罰之次數及罰鍰

之負擔,相對於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之重

大公益而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規定之限制

事項,自應與客觀之社會環境相合,不得逾越必要

之程度。

二、依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機器腳踏車新

領牌照,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第十六條第一項

第一款);並責令辦理出廠六年以上機器腳踏車轉

讓過戶者,於一個月內整修完善申請覆驗(第四十

五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另限制考領普

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須年滿十八歲(第六十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同時未允許機器腳踏車

各部機件已停產者,得以新式同類產品替代,凡此

規定均未能與時俱進,已無法滿足社會民眾之殷切

需求,更致令全國機車運輸、買賣、製造、修理業

者在營運過程中頻頻遭受不合理之對待,爲此本席

爰建請交通部會同各有關機關,儘速檢討修正相關

法令,以保障上開從業人員之生存及工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