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請檢討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刊載者:馮定國委員
刊載日期:2005/11/29
立法委員馮定國書面質詢 日期 94.11.29
案由:本院馮委員定國,針對交通部未能順應社會環境及
時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部分規定,致全國
機車運輸、買賣、製造、修理業者在營運過程中頻
頻遭受不合理之對待,建請交通部會同各有關機關
儘速檢討修正相關法令,以保障上開從業人員之生
存及工作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係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
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而訂定。主管機關交
通部固得以命令規定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以
達成行政管制之目的。申言之,此種手段有助於目
的之達成,對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之目的
而言,在客觀條件之限制下,更有其必要性及實效
性,但仍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及法律
授權明確性原則。另鑑於道路交通管理之動態與特
性,並衡諸人民可能因此所受致處罰之次數及罰鍰
之負擔,相對於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之重
大公益而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規定之限制
事項,自應與客觀之社會環境相合,不得逾越必要
之程度。
二、依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機器腳踏車新
領牌照,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第十六條第一項
第一款);並責令辦理出廠六年以上機器腳踏車轉
讓過戶者,於一個月內整修完善申請覆驗(第四十
五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另限制考領普
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須年滿十八歲(第六十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同時未允許機器腳踏車
各部機件已停產者,得以新式同類產品替代,凡此
規定均未能與時俱進,已無法滿足社會民眾之殷切
需求,更致令全國機車運輸、買賣、製造、修理業
者在營運過程中頻頻遭受不合理之對待,爲此本席
爰建請交通部會同各有關機關,儘速檢討修正相關
法令,以保障上開從業人員之生存及工作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