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馮定國書面質詢 日期 95.03.15
案由:本院馮委員定國,鑑於國家負有推展法律扶助事務
及提供必要資金之責任,益以社會弱勢者仍亟待受
到法律保護,我國甫為實施之法律扶助制度,無論
在人力、服務品質或預算上,均有賴加強改善,政
府機關自應積極協助「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執行法律扶助之工作,以維護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
及平等權等基本人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ㄧ、法律扶助法旨在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
其它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
法律扶助,此觀法律扶助法第一條規定自明。又國
家負有推展法律扶助事務及提供必要資金之責任,
同法第四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且為實現法律扶助
法之立法目的,乃成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以下簡稱基金會),俾執行該法所定之各項法律扶
助工作。
二、基金會自93年7月1日至94年6月30日,共接受約17
889件之申請,經審查結果,約有 7640件(全部扶
助加部分扶助)得到基金會指派律師之代理扶助,
扶助約有4272件,一年來合計已有逾一萬一千件個
案得到基金會的幫助,申請人主要係以無業者(4
7.93%)及勞工(勞動者)( 21.45%)居多,其比
例約占整體案件總量之七成,足見社會弱勢者對法
律扶助之需求甚為殷切。
三、目前基金會因尚未全面採行專職律師制,致僅能將
案件外派給事務所之契約律師辦理,如此雖可彈性
使用並調度龐大的律師資源,但對於服務品質的管
控,及案件進度的追蹤,在執行上則略顯不力,畢
竟參與法律扶助之律師與基金會間並無僱傭關係,
其通常係依自身的時間,決定排班的時程及接案的
次數,要難對於弱勢人民的特殊案件類型化,恐將
影響法扶工作之專業性。
四、另截至 94年 10月底止,基金會之專職人員僅計有
118 位,平均一名工作人員所須服務的人口數竟高
達19餘萬人,爲有效改善服務品質,並擴大電話諮
詢服務,便利更多需要法律扶助的民眾,爰建請政
府機關提供必要資金,積極協助法律扶助事務之推
展,方副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及平等權之意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