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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政府協助推展法律扶助事務 刊載者:馮定國委員 刊載日期:2006/03/15

立法委員馮定國書面質詢 日期 95.03.15

案由:本院馮委員定國,鑑於國家負有推展法律扶助事務

及提供必要資金之責任,益以社會弱勢者仍亟待受

到法律保護,我國甫為實施之法律扶助制度,無論

在人力、服務品質或預算上,均有賴加強改善,政

府機關自應積極協助「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執行法律扶助之工作,以維護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

及平等權等基本人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ㄧ、法律扶助法旨在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

其它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

法律扶助,此觀法律扶助法第一條規定自明。又國

家負有推展法律扶助事務及提供必要資金之責任,

同法第四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且為實現法律扶助

法之立法目的,乃成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以下簡稱基金會),俾執行該法所定之各項法律扶

助工作。

二、基金會自93年7月1日至94年6月30日,共接受約17

889件之申請,經審查結果,約有 7640件(全部扶

助加部分扶助)得到基金會指派律師之代理扶助,

扶助約有4272件,一年來合計已有逾一萬一千件個

案得到基金會的幫助,申請人主要係以無業者(4

7.93%)及勞工(勞動者)( 21.45%)居多,其比

例約占整體案件總量之七成,足見社會弱勢者對法

律扶助之需求甚為殷切。

三、目前基金會因尚未全面採行專職律師制,致僅能將

案件外派給事務所之契約律師辦理,如此雖可彈性

使用並調度龐大的律師資源,但對於服務品質的管

控,及案件進度的追蹤,在執行上則略顯不力,畢

竟參與法律扶助之律師與基金會間並無僱傭關係,

其通常係依自身的時間,決定排班的時程及接案的

次數,要難對於弱勢人民的特殊案件類型化,恐將

影響法扶工作之專業性。

四、另截至 94年 10月底止,基金會之專職人員僅計有

118 位,平均一名工作人員所須服務的人口數竟高

達19餘萬人,爲有效改善服務品質,並擴大電話諮

詢服務,便利更多需要法律扶助的民眾,爰建請政

府機關提供必要資金,積極協助法律扶助事務之推

展,方副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及平等權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