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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九二一災民職業訓練 刊載者:馮定國委員 刊載日期:2006/06/02

立法委員馮定國書面質詢 日期 95.06.02

案由:本院馮委員定國,鑑於立法院第6屆第2會期審查95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1組第2次會議決議,「九

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於95年2月4日屆滿裁

撤,由其他機關接辦,裁撤前已發生權責之預算

(應收款項、應付款項)及業務應計入接辦機關之

年度執行績效中加以考核,專款專用,以確保921

災民之福祉不因基金裁撤而受損。有關尚有35億元

未使用款項,應由九二一重建委員會洽勞委會依法

協助培訓、轉業訓練,使災區居民得以重新學習,

使中年失業能學一技之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應予保障;第一

百五十三條第一項復明定,國家為改良勞工之生

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之法律,實

施保護勞工之政策,明確揭示國家負有保障勞工生

存及提昇其生活水準之義務。從而政府就保障勞工

生活之政策選擇,當應隨社會整體發展而隨時檢

討,自八十八年九二一地震發生至今,為保護重建

區勞工目的而設之就業服務方案,其實施成效如

何,所採行之手段應否及如何隨社會整體情勢之變

遷而適時檢討改進,俾能與時俱進,符合憲法所欲

實現之勞工保護政策目標,以及衡酌當地人口持續

老化現象,未來將對居民經濟生活產生衝擊,因此

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關於重建區勞工職業訓

練之業務,應否予以整合,由於攸關社會資源之分

配、國家財政負擔能力等全民之整體利益,仍屬在

代議民主之憲政制度下,立法機關所具有審議預算

權限。是民意代表乃經由預算之審議,允宜根據我

國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之基本精神,及為改良勞工

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國家應實施保護勞工之

政策之意旨,通盤檢討上揭災後重建工作,以實現

國會之參與決策權。

二、準此,立法院第6屆第2會期審查95年度中央政府總

預算案第1組第2次會議決議,「九二一震災社區重

建更新基金」於95年2月4日屆滿裁撤,由其他機關

接辦,裁撤前已發生權責之預算(應收款項、應付

款項)及業務應計入接辦機關之年度執行績效中加

以考核,專款專用,以確保921災民之福祉不因基

金裁撤而受損。有關尚有35億元未使用款項,應由

九二一重建委員會洽勞委會依法協助培訓、轉業訓

練,使災區居民得以重新學習,使中年失業能學一

技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