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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師特考 刊載者:馮定國委員 刊載日期:2006/05/02

立法委員馮定國書面質詢 日期 95.05.02

案由:本院馮委員定國,鑒於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人

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一百五十二條定有明文。是憲法

保障人民有選擇工作之權利,使其足應生活之基本

需求,益得以實現自我,從而停辦中醫師特種考試

後,其原經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國家自應研擬

辦法給予進修中醫必要學科及學分之機會,俾其取

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之應考

資格,否則對渠等之工作權或職業自由而言,無疑

係不當違法之侵害,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故人民

得自由選擇工作及職業,以維持生計。惟人民之工

作與公共福祉有密切關係,為增進公共利益之必

要,對於人民從事工作之方法及應具備之資格或其

他要件,得以法律為適當之限制,為憲法第二十三

條所明定。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以維護病人之生

命、身體、健康為目的,醫師法為強化專業分工、

保障病人權益及增進國民健康,使不同醫術領域之

醫師提供其專精之醫療服務,將醫師區分為醫師、

中醫師及牙醫師,其資格之取得要件各有不同。按

同法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之相關規定,非

中醫學系畢業的自修生可藉由特種考試取得中醫師

資格,但其必須先通過中醫師檢定考試,始得參加

本項特考;經特考錄取者,並再受訓一年六個月

後,方准予正式執業。

二、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外,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

國家亦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此觀憲法第十五條

及第一百五十二條之規定自明。又憲法第八十六條

第二款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經考

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醫師從事醫療行為,不僅涉

及病患個人之權益,更影響國民健康之公共利益,

自須具備專門之醫學知識與技能,醫師既屬專門職

業人員,其執業資格即應按上開規定取得。職是之

故,憲法保障人民有選擇工作之權利,使其足應生

活之基本需求,益得以實現自我,從而停辦中醫師

特種考試後,其原經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國家

自應研擬辦法給予進修中醫必要學科及學分之機

會,俾其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

考試之應考資格,否則對渠等之工作權或職業自由

而言,無疑係不當違法之侵害。第中醫師檢定考試

及格者應如何取得應考資格,乃涉及醫學上之專門

知識,其方法或程序究屬細節性與技術性事項,自

得委由考試機關及業務主管機關,依其專業考量及

斟酌中醫之傳統醫學特性,訂定相關規定以資規

範,力求與首開憲法意旨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