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馮定國書面質詢 日期 95.05.02
案由:本院馮委員定國,鑒於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人
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一百五十二條定有明文。是憲法
保障人民有選擇工作之權利,使其足應生活之基本
需求,益得以實現自我,從而停辦中醫師特種考試
後,其原經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國家自應研擬
辦法給予進修中醫必要學科及學分之機會,俾其取
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之應考
資格,否則對渠等之工作權或職業自由而言,無疑
係不當違法之侵害,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故人民
得自由選擇工作及職業,以維持生計。惟人民之工
作與公共福祉有密切關係,為增進公共利益之必
要,對於人民從事工作之方法及應具備之資格或其
他要件,得以法律為適當之限制,為憲法第二十三
條所明定。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以維護病人之生
命、身體、健康為目的,醫師法為強化專業分工、
保障病人權益及增進國民健康,使不同醫術領域之
醫師提供其專精之醫療服務,將醫師區分為醫師、
中醫師及牙醫師,其資格之取得要件各有不同。按
同法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之相關規定,非
中醫學系畢業的自修生可藉由特種考試取得中醫師
資格,但其必須先通過中醫師檢定考試,始得參加
本項特考;經特考錄取者,並再受訓一年六個月
後,方准予正式執業。
二、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外,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
國家亦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此觀憲法第十五條
及第一百五十二條之規定自明。又憲法第八十六條
第二款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經考
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醫師從事醫療行為,不僅涉
及病患個人之權益,更影響國民健康之公共利益,
自須具備專門之醫學知識與技能,醫師既屬專門職
業人員,其執業資格即應按上開規定取得。職是之
故,憲法保障人民有選擇工作之權利,使其足應生
活之基本需求,益得以實現自我,從而停辦中醫師
特種考試後,其原經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國家
自應研擬辦法給予進修中醫必要學科及學分之機
會,俾其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
考試之應考資格,否則對渠等之工作權或職業自由
而言,無疑係不當違法之侵害。第中醫師檢定考試
及格者應如何取得應考資格,乃涉及醫學上之專門
知識,其方法或程序究屬細節性與技術性事項,自
得委由考試機關及業務主管機關,依其專業考量及
斟酌中醫之傳統醫學特性,訂定相關規定以資規
範,力求與首開憲法意旨相符。
